关于水泥制造业若干涉税问题的探讨
摘要:本文在揭示了水泥企业涉税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处理税企异议 ت的观点。同时,文章紧密结合当前我国水泥企业产能严重过剩的实际,提出了完善水泥行业的税收政策、促进水泥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水泥制造业 涉税问题 探讨
目前,我国水泥制造业行业本身由于产能严重过剩,面临巨大的运营压力,成本控制空间有限,价格普遍下滑,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甚至亏损。同时由于水泥企业是我国的排放“大户”之一,面临的减排形势与压力也非常严峻。适度调整水泥行业的涉税政策,利用税收杠杆为我国水泥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助一臂之力,是业内人士的期盼。
一、矿山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水泥企业一般都是以石灰石矿山为依托,开采石灰石并生产熟料。当前,我国大多数水泥企业的自备矿山是以外包的形式委托他人开采。于是,在水泥企业的涉税工作实践中关于企业发生的就一些矿山费用能否税前扣除产生了异议。
(一)矿山安全生产费用
(二)东北水泥企业冬季停产折旧费用
众所周知,东北地区的水泥企业冬季较南方有4-5个月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一直以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就东北地区水泥企业冬季停产是否应为季节性停产存有争议,相关税收法规也未作明确说明。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ヅ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规定,首先要承认东北地区水泥企业由于冬季不能施工,水泥是没有市场的事实,企业的停产或半停产均应视同资产在用,而不应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阐述的“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因此,税收角度承认该期间的折旧扣除并未违背税收法规的立法初衷。
(三)采矿权价款及相关费用
如前所述,当前水泥企业的自备矿山采取外包形势经营的情况下,矿权价款的缴纳,矿山开采占用林地的相关费用以及资源税等,从理论上说,这些税费理应由采矿权持有人向国土部门、林业部门及税务部门缴纳,因为这些☂部门必须向矿权持有人收取这些相关税费,不能因为矿山经营方式的改变而改变税费的缴纳主体。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一味地强调“匹配原则”,似乎违背税收立法初衷。因为纳税调整概念是针对于税收源泉遭遇侵害时所实施的调整行为,如果矿权的相关税费因采矿权人不予扣除而转移到承包人扣除,税源并未发生增减变化,这种调整无意义。
二、税收扶持政策问题
国家为了鼓励水泥企业在保护环境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一直以来对熟料生产、水泥生产掺加工业废弃物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这一政策的确为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目前我国水泥产业仍然有相当比例的落后产能,能耗高且污染严重。如果税收能够在推进水泥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方面加大促进力度,对于尽快促使水泥产业回归常态,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即征即退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正在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回的增值税作为政府补贴,增加了企业利润总额,但是,该项政府补贴按照现行税收法规同时形成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其25%部分将上缴。因此,鼓励水泥企业消纳工业废弃物的税收政策的良好出发点打了折扣。笔者建议完善该项税收政策,即征即退的政府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全部留给企业,用于企业改进生产工艺,作为环保资金,专款专用。以促进企业在消纳工业废弃物的基础上,进一步消纳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让其为保护环境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税收激励与惩戒
治理我国水泥产能过剩是一个艰难的系统工程。国土部门、电力部门、环保部门、税务部门等建立联动治理机制,对于扼制产能过剩,尤其是淘汰落后产能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已经建立并实施了财政补贴或奖♛励机制,但仍有按政策属淘汰范畴的落后的水泥产能,正运转并依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从税收角度出台按照相关产业政策应予以淘汰的熟料生产ข线和粉磨站仍然在运转的不再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企业会自动退出市场。因为据笔者掌握,这些企业之所以运转,从财务角度讲,成本居高但低价充斥市场与其他常态企业恶性竞争,其赚钱的动力来自于退税。如果取消这部分企业的退税优惠,其必然自动退出市场。
显然,税收可以鼓励水泥企业为环保做贡献,以激励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同样也可以惩戒那些不执行产业政策的水泥企业,甚至在会同其他部门实施产业导向的过程中能够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最近,国家工信部发布了《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的通知》。此次通知的发布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指导包括水泥行业在内的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过剩行业,加紧治理产能过剩,以期实现我国的节能减排目标。笔者认为,相关的税收激励与惩戒政策尽快出台会助推水泥产业走上健康良性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