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的纠纷
时下,随着我国家庭规模、结构甚至理念的变化,单一的居家养老难以适应社会发展,不少老人选择住进敬老院颐养晚年。但是近年来,因为老人在敬老院里权益受损而导致的纠纷频频发生。
案例:护理义务未到位,敬老院部分担责。80岁高龄的王老伯与敬老院签订入住协议书,约定护理级别为全护。王老伯入院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和心脏病。一天凌晨,王老伯独自上厕所时意外摔倒,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后在保守治疗中病情恶化不幸去世。事后,王老伯的妻子和女儿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类损失2.85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例:“发生意外概不负责”的约定有效吗?何女士一日突然接到来自父亲所在的敬老院的电话,称何老先生在敬老院里自杀身亡,当敬老院的护理人员发现时,已经去世多时。何女士在悲痛之余感到非常气愤,认为敬老院应该对此事负责,遂将其告上法庭。庭审中,敬老院辩称,这是老人的自杀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在双方的服务合同中早已明ส确约定不对该类事件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敬老院赔偿原告人民币2.9万元。
上述案例,反映了目前养老院存在的几个问题,即谁与养老机构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服务标准怎么确定、出现意✈外伤害怎么处理等。《老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实施后,民政部相继出台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两部规章,对养老机构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具体来说,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要走好“三步”。第一步,明确谁有权利“送养”;第二步,做好入院评估;第三步,签订服务协议。而现实生活中,养老服务协议通常是由养老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对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该类格式合同不得包括排斥和限制老人权利、免除己方义务的内ฬ容。
另外,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并不等于一劳웃永逸。根据法律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同时,在老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养老机构有义务按规定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