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0 前言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学习、借鉴新加坡成功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国情, 国家通过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个人住房制度。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 年率先在上海试行; 1992 年扩展到了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地; 1993 年扩展到了东北三省及河北、湖北等地; 1994 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明确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9 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建立。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 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
但是,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在一些地区,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定不规范, 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的现象, 资金管理分散; 还有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 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 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住房公积金存在着风险隐患。
1 国内外公积金制度介绍
新加坡是世界上以政府为主组织建房, 成功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典范。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 新加坡政府的干预和参与色彩很浓。公积金制是新加坡于1955 年建立的一项强制储蓄制度, 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 以解决雇员退休生活保障问题。1968 年开始允许低收入家庭动用公积金购房, 1975 年后中等收入家庭也可以用公积金购房。在新加坡, 85%的住房是政府公共组屋, 交易受政府控制, 市场行为较少, 形成市场的主要是二手组屋市场和占住房建设量15ป%的私人住宅市场。由于干预制度强大有力, 新加坡政府能通过直接调控, 有效防止二手市场投机。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具有公积金管理法制化、公积金存款利率稳定化、公积金使用行政化等特点。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学习、借鉴新加坡成功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国情, 通过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个人住房制度。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组成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职工从工资中按规定比例缴存 , 另一部分是由单位按规定比例 为职工缴存。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的这两部分住房公积金都是职工住房基金, 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是固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存储一部分专门用于购房的资金,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住房部分实物分配转为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形式, 是职工住房工资的体现。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个人储蓄, 但又不同于一般个人储蓄, 其特点是: 强制性: 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拿出一部分参加储蓄; 补贴性: 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按月按规定的相应比例, 从企业房改资金中提供给职工个人一部分资金, 归职工个人所有, 体现了国家从直接投资逐步转为对个人的补贴, 向个人的住宅销售方向发展; 政策性: 住房公积金的存取和使用受到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制约; 专用性: 存储的主体只有在建造、购买、大修自住住房, 或退休、出国时才能支取, 除此之外不允许任何人, 以任何理由支取公积金; 互助☭性: 住房公积金在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下, 把筹集到的住房公积金资金, 通过有偿使用来调剂余额, 解决部分职工购房贷款,以达到互相帮助的目的。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实施以来, 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提高了职工、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 为住宅建设和流通提供资金保证; 推动了货币化分房的进程; 提高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地位。
总之,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对加快住房制度的改革, 加速城镇住房的建设, 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货币化分房的重要资金来源,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2.1 住房公积金归集方面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归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住房公积金社会覆盖面还有待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筹集困难较多, 社会覆盖面并不乐观;建制的根本目的与政策实际覆盖面之间存在着矛盾。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通 ϡ过长期、稳定住房储金的建立与积累, 发挥资金互助性功能, 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同时,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贷款, 通过低息和免税等优惠政策减轻职工贷款购房的经济负担, 从而有效提高广大中、低收入职工改善住房的能力。然而, 目前大量的下岗职工、小型私营企业雇员等中、低收入职工由于就业状况而未建立或建立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偏低以及缴存率单一。近几年来, 全国城市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 住房消费占居民的消费比重越来越大, 而我国目前各地实施的10%左右的公积金缴存率明显低于理论上居民住房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 较低的缴存率使得公积金的效果大打折扣。
2.2 住房公积金管理层面存在的问题
ツ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层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遭遇执法困境。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虽然国务院于2002 年3 月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订, 但是条例中部分内容细化程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 导致执法过程中各方行为随意、不规范等情况时有发生, 大大降低了执法的信度与效率, 而且, 尽管《条例》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欠缴单位督缴的行政权力, 但是这个权力相当有限;公积金缺乏安全保障, 有的资金被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大量沉淀给公积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据一些调查表明, 住房公积金用于盖大楼建政府官员宿舍、搞实业投资或证券投资已经造成了大量滞账、呆账、坏账, 有些城市的违规使用比率达到60%~80%。
2.3 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 沉淀资金严重
据2005 年8 月央行发布的《2004 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指出, 截至2004 年底, 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 全国仍有沉淀资金2086.3 亿元, 根据以上数据, 2004 公积金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重达到43%, 而且这还是全国的数字, 在一些中小城市公积金的利用率更低, 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难以被很好体现。一边是广大居民的住房需求受制于不断攀升的房价, 一边是大量的住房公积金被沉淀, 住房公积金的发展现状已经偏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
3 对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
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与完善。
3.1 制定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强化单位按时足额缴存的义务
确定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涉及职工、企事业和政府三方面的利益关系, 由于我国工资改革还处于推进过程, 城市与城市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都有很大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考虑到职工现时工资收入水平以及基本消费支出的状况, 在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支出范围内, 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率。
3.2 适当调高公积金存款利率, 提高职工公积金缴存的积极性
调整公积金存款利率, 使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渐与市场利率水平相接轨, 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和互助性来看, 使公积金高出是不可能的, 显然不符合国家推行住房公积金的初衷, 而高进低出模式则是可行的。可借鉴新加坡经验, 将公积金存款利率与市场储蓄利率逐步挂钩。
3.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组织或参与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对资金归集、贷款的管理和核算过程中, 掌握了大量的职工个人信息, 其中包括基本身份状况、就业状况、收入状况等, 这些都웃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进行个人征信和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信息来源。同时,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委托银行发放的管理方式, 并通过组合贷款业务的开办与商业银行建立了长期联系和贷款业务的捆绑。因此,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尽快组织或参与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从而加强贷款风险控制, 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安全性。
3.4 规范使用投向, 合理营运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应遵照管理、运用分离的原则。严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发放贷款, 同时还要坚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保证政策性支付前提下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 按政策规定的先后顺序, 优先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其次用于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贷款投资, 最后才考虑住房公积金的商业性投资运营, 坚决防止用于高风险投资领域和其他非法经济活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有在保证住房公积金充足应付提取和发放贷款的前提下, 经当地住房委员会批准, 才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优化信贷资产结构, 不断创新金融业务品种、提供优质服务, 满足广大职工多样化的住房贷款需求,从而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又可使金融机构本身在业务和资产规模、信誉等方面得到长足的发展。
4 结语
住房公积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大事, 只有当住房公积金确实能为缴纳者提供好处, 其好处是现实的易于实现的而不是仅停留于理论时, 住房公积金制度才能得到群众的普遍拥护。只有人们普遍认识到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作用, 才会主动积极地要求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才能扩大, 住房公积金制度才能顺利发展成为我国住房金融模式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