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问题

时间:2024-12-27 00:19:32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经济型犯罪的比例不断增加,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判断和处理犯罪所涉及财物问题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重打击犯罪、轻财产保护”的现象较为突出,很多案件会出现涉案财物遭到处置不当的问题,合法财产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有鉴于此,涉案财物的处理既关系到惩罚犯罪,又关系到保障人权。司法机关要重视依法处理涉案财物,确保能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以便于全面地、不折不扣地实现正义。

关键词 涉案财物 权利保障 监督

作者简介:张琪琪,延边大学法学院 2014级非法学。

一、 涉案财物的概念

首先在我国成文法典中,并没有对涉案财物的明确的具体的定义。基于对违法行为的过程以及结果的认识,笔者认为涉案财物的基本内容包括“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违禁品。”

(一)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从事违法活动获取的财物以及其它以违法所得论处的非法财物的总称。违法所得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所得的手段具有违法性,违法所得的性质是否具有违法性需要特定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认定,违法所得即表现为有形财产、也可表现为无形财产。

违法所得,根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货币型和财物型的违法所得,这是其最基本的分类,这也就是实践中的“赃物”和“赃款”之分;根据其存在状况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形态和转化形态的违法所得,在实践中表现为将所盗窃或者抢劫之物变卖,或者将有价证券提现等;根据是否利用违法所得获取新的收益可以原物形态和孳息形态的违法取得,在实践中表现为将犯罪所得价款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等。以上的分类方式是为了更好地区分违法所得,从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防止犯罪分子因为犯罪行为而受益。

(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웃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指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行为的,在犯罪中起决定性或促进性作用的属于犯罪人本人所有财物,如犯罪工具。在司法理论称之为“犯罪关联物”。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必须是直接用于犯罪或者专门用于犯罪的。直接用于犯罪之物如杀人时所用凶器、持枪抢劫所用的枪支等。专门用于犯罪之物如用于走私的船只、为实行犯罪专门设立的公司等。该财物应属于犯罪行为人本人所有,不应包括他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与犯罪行为人家属所应有的共同财产部分。公民合法的财产性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不应随意扩大追缴、没收的范围,损害公民合法权利。

(三)违禁品

所谓违禁品,我们可以将其分为绝对违禁物品和相对违禁物品。绝对违禁物品,指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地点都不可以持有的物品,完全被法律所禁止,包括毒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物品。在处置绝度违禁物品时,应当一律予以没收。相对违禁物品,指原则上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是经过法律的授权之后,可以持有的物品,包括警察、猎人所用的枪支、弹药,医用的麻醉物品等法律规定的其他物品。在处置相对违禁物品时,如果行为人取得了法律的合法性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没有用于其他违法活动的,一般不应没收。

二、正确判断和处理涉案财物的实质意义

正确判断和处理涉案财物的实质意义在于以下几点:涉案财物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的直接证据,其价值不容忽视,涉案财物与案件的全部过程有着内在的、客观的联系,对案件事实起着决定性的证明作用,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罪责的轻重起主要的参考标准作用;涉案财物的判断和处理关系到公民宪法性财产权利的保护。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了宪法,将其上升到了一个不容侵犯的高度,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基本包括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利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案外人合法财产的保护问题。涉案财物的判断和处理关系到国家财产的保护,在严抓贪污腐败的当前而言,这个法律意义极其重要,许多贪污腐败分子,在案发后大部分犯罪分子选择外逃,在他们外逃的同时,带走的是他们通过违法行为所取得惊人的财产。例如,中国银行哈尔滨支行行长高山携款十亿外逃案,因此笔者认为正确判断和处理涉案财物的的实质意义极其重大。

三、检察视角下的涉案财物处置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活动主要是对犯罪分子的量刑是否恰当,刑ღ罚是否合理和合法的执行,总体而言是以“人”为中心的监督,轻视对“物”之处置,这是由于我国长久以来“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导致的。在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所以《刑事诉讼法》又被称为《小宪法》(两者存在共同之处),在法律条文中强化了对合法财产保护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检察视角下的涉案财物处置既是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全面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和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能职的重要表现。

(一)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置的问题

涉案财物的处置是指司法实践中,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可以对涉案财物所做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处理行为,其包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做出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处置。

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可以对涉案财物所做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处理行为以及后续的财物管理需要规范化,主要表现为处置程序存在瑕疵,处置财物的对象有偏差,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不当等问题,特别是挪用涉案财物的问题比较突出。在具体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涉案财物在审判前追缴工作和确定无罪后的返还工作有待完善,存在追缴不当或追赃不及时的情形,同时在返还涉案财物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返还时间等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受影响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涉案财物的判罚需要统一规范化,实践中法院对涉案财物的处置采用宣告的方式来进行判决,同时具体的实施细节不做明细规定后期对涉案财物的处置的具体事实基本不进行专门的调查。

(二)涉案财物处置监督不力的表现及其原因

检察院作为我国司法活动的监督机关,首先传统的思想观念的导致我国的的检察监督往往重视的是“人身性权利”而轻“财产性权利”,导致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常常在检察监督的视野之外,以至于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检察机关不能及时的发现前述的一些问题,导致检察监督不力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置监督不力的表现及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一下几点:观念上的监督意识的缺失,现行的司法实践中检察监督机关的检察监督工作在于对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的是否合法恰当,以人身性权利的保障为中心,涉案处置和审查的检察监督被忽视,监督主动缺失,有人曾在某检察院的问卷调研显示47.3%的接受问卷调研的检察人员自知自己涉案财物处置的检察监督意识有待提高,表明半数的检察人员已经认识到了自己对于涉案财物处置监督的意识的淡薄。监督信息不顺畅,这个问题大多表现在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在审判和检察机关参与之前,侦查机关进行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对于相关的财物进行处分的行为属于其内部的行为,检察机关并不能直接参与其中,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参与其中行使监督权,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相关的职能部门不能做好协调机制,相互之间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沟通。具体监督标准模糊,在具体的法律规范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相关的司法机关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已经做出了相关的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就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来看,还是处于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具体的规范过于原则化,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规定,没有形成一个法理学上所述的规则,使得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不能实现统一的标准来对相应的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具体行为形成一个良好的监督。监督力度不够,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在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往往是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进行一个全面的监督,当然监督的时候肯定会突出主体(人身性权利)轻视(财产性权利),同时检察院的监督抗诉是最为有效地监督形式,可在具体实践中,每个检察机关每年最多抗诉的案件最多5个甚至一个没有,代替抗诉的监督方式就是相对柔性的建议书,没有强制力,不能实现良好的监督效果。

四、涉案财物处置制度的完善

基于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和前进,为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和我国的司法实践的进步,我们需要从观念上上改变“重人身权利、轻财产权利”的传统观念,同时也是在长久的实践过程中发现制度的不足之处,所以需要进一步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处理涉案财物的立法和具体的司法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化。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意见》,提出了十项改革措施分别针对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大的问题、涉案财物ข保管分工问题、涉案财物保管不规范问题、涉案财物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的问题、涉案财物审前处置不及时的问题、涉案财物先行处置不及时的问题、境外追逃赃物的问题、涉案财物救济不到位的问题、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在上述改革措施中,笔者认为我们首先要强化相关执法人员的“重人身权利、轻财产权利”的传统观念,思想固化的时候,身体不能力行。我们应该强化监督制约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相关的司法机关的相互监督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各职能机关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在被监督的视角下行使自己的权力,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相当于建立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实现执法者为其所执法之行为负责,能够够更好地督促司法工作者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在传统的司法观念的影响之下,我国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严重,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在这个基础之上พ“重视人身性权利,轻视财产性权利”的监督,在涉案财案的处置这一问题上表现的非常明显。为实现《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尤其突出对公民财产权保障的需要,在现行的立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学习《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意见》后应该制定相应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规范化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中比较突出、待解决的问题的解决机制。从长远来看,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文的法律规范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我们应当进一步对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进一步的调研,发现问题,并通过明确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之间的权责以及相关的监督,确保涉案财物处置的问题不再是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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