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独任制的扩张论文
独任制是由一名法官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判的组织制度,是合议制的对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民事独任制的扩张。
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审判组织的研究大都偏向于合议制,对独任制的关注甚少,但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却在大幅度提高独任制的适用率。因此,研究公正司法问题,对❣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进行重新审视是非常必要的。本文试图通过对独任制扩张现状的分析,通过司法实践中独任制与合议制的比较,探讨独任制扩张的适用范围,完善我国✿的民事独任制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民事ฆ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做了明确规定:一是我国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シ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了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ญ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民事法律制度对适用独任制限制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且仅基层法院可以适用。对于普通程序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规定一概适用合议制则值得商榷。原因很简单,不仅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存在大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的简单案件,而且在中级法院普通程序案件中案情简单的也并不鲜见。因此,上述法律规定成为独任制扩展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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