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权公证证据的审查

时间:2025-01-14 06:35:23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一、继承权公证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对继承权公证证据进行审查,我们首先应认识什么是继承权公证证据,继承权公证证据分为哪几类,什么是继承权公证证据审查?

依照修订后《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证据是指“甲事物能证明乙事物的真实性,甲就是乙的证据”。对继承权公证证据在我国的各种法律中至今尚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规定了证据制度。基于上述三部法律,笔者认为继承权公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继承权公证真实性的一切材料”。继承权公证证据审查可表述为“公证人员对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案件中依照职权调查获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公证程序规则》第27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Σ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据此,笔者将继承权公证证据分为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及当事人陈述六种。

二、继承权公证证据审查的必要性及意义

三、继承权公证证据的审查

(一)对当事人的陈述的审查

公证人员办理每一件公证都是从当事人的陈述开始的,继承权公证当然也不列外,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公证人员基本上可以了解到要求公证事项的全体当事人陈述的是否完整、真实、准确,直接关系到公证程序的进展和公证文书的准确度,但因有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或因涉及其本人的利害关系,故意作虚假陈述,更有甚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虚假、欺诈等行为无所不用。这使当事人的陈述充满了主观性、两面性。这就要求公证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在实践工作中笔者结合冷不防的提问方式同时借鉴古人的“五听”注意当事人的每一个细微动作和表情并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审查判断。

(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为了确保继承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人员有必要通过询问证人对其加以证实,如对被继承人所立的书面遗嘱,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及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等相关情况。我们就必须通过询问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证人进行核实。证人证言只是对继承权公证的相关事实的客观陈述,至于证人对这些事实的分析、评论、推测等只能作为参考。但我们应注意到证人证言也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局限性,由于继承公证本身的复杂性,以及证人自身感受能力、记忆能力的限制,再加上有的证人对公证事项具有倾向性,因而减弱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为此,对证人证言既不能盲目轻信,也不能一概否定,必须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单位提供的书证和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并通过自身的分析判断能加以认定。

(三)对书证的审查

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接触到最多的公证证据要算是书证。但因书证的划分标准不一,书证的分类复杂繁多。现仅根据公证实践,从公证证据的角度出发,将书证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据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如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判决书、裁决书、车辆登记证等等。事实上,公证书如公证遗嘱、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等本身也应当划入公文书证的范畴。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保险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中原油田境外保险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尽管保险管理人员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

(一)及时投保问题

2011年起保险行业对财产险实行见费出单,这样给油田投保带来了一定的影响。首先没有发票先付款需要办理预付款审批单;其次,财务付款每个月都有一定的计划安排,超支可能无法支付。如果在办理这些ค手续期间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加大了我方的风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中的雇主责任险非真正雇主责任险

2009年应我公司的一再要求,集团公司将人身意外伤害险拆分出雇主责任险,但是具体操作上雇主责任险还是按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操作。这么做实质上是将雇主责任险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处理,在保险公司赔付雇主责任险后,企业仍旧存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三)第三方责任险中第三方界定存在困难

由于保监会和保险条款对第三方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哪些属于第三方范围上产生了争议。保险公司严格要求第三方在工作场所内,不能跟业主和承包商有任何经济或合同上的联系,这也是投保十几年来未发生第三方责任险赔付的直接原因。

(四)保险有关证据不足,索赔难度大

保险出险后,有些证据在我们看来基本无法取到。比如海运险,有的是贸易上的❅人在发运时没有要齐单据或者船代给的单据不正规,有的是疏于管理丢失相关资料,有的是船东不给出相关的证明或者是港口管理部门不出相关的证明等等。

(五)信用保险不完全适合工程企业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是针对货物出口风险的,没有专门针对工程企业的信用保险,导致我公司信用保险保障率低。例如将质保金从保额中扣除,按照国别设置投保比例,收款期限严格控制在业主违约之日起60天之内等。对于我公司期待的政治保险和战争险,更只是作为信用保险的附加险而存在,作用的大小还尚未可知。

五、境外项目保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整合油田各项资源,加大索赔力度

发挥油田大客户的优势,在油田✎层面设置相应的机构负责索赔协调工作,同时希望油田财务处、法律处和其他相关部门能出面协助,努力探讨进行索赔的方式。

(二)开展保险公司评价制度,按照服务质量优胜劣汰

形成定期对保险公司的评价制度,对各保险公司的服务尤其是理赔服务进行综合考评,采取优胜劣汰,淘汰考核不合格的保险公司。

(三)建立保险索赔一单制

保险公司就各类案件所需索赔资料进行事先约定,不能因理赔人员或者领导变更而增加索赔资料。如果在索赔中一再增加资料,一方面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另一方面造成我索赔人员工作的被动局面,同时也给被保险人家庭带来了痛苦和烦恼。

(四)建立保险理赔预付款制度

在保险条款中增加保险预付款的规定,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人员死亡案件,保险公司在收到正式的死亡证明时即刻先行支付100万元,其他非死亡索赔案件按照50%预付。这样做一来是对家属的一种安慰,二来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形象,三来减轻企业人员索赔的压力与负担。

(五)有选择性地投保政治、战争保险及污染险

在境外风险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有选择性地投保政治、战争及污染险显得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我们对境外项目有所评估,结合集团公司每年两次的公共安全评估报告,针对红色风险国家或者地区投保政治、战争保险,最大程度降低境外财产和人员风险。同样针对环境污染可能较大的也要投保污染险。

六、结语

中原油田境外财产和人员保险事业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正逐步发展并不断规范。在今后的保险工作中,保险管理人员一定要时刻牢记保险无小事的观念,贯彻集团公司、油田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境外人员财产应保尽保,不断把中原油田境外保险事业做扎实,维护中原油田海外事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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