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缴中应特别关注的税前扣除事项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纳税事项的重要环节,税务机关、纳税企业都非常重视此项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在纳税中会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税前扣除项目尤为突出。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费用是企业经常发生的费用,许多企业在对工资薪金费用税前扣除时,存在下列疑问:
1.企业职工范围如何界定?就目前企业用工而言,包括正式职工、临时职ฆ工、退休返聘人员、实习人员等。许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多要求临时职工,包括单位门房值班人员、办公区保洁人员、锅炉房锅炉工等工作时间短、人员变换频繁的岗位,去税务机关购买劳务费发票,劳务费才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这四类人员,都可以通过造工资表的方式发放工资,其工资薪金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是按照实际计人成本费用的工资扣除,还是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扣除?应付职工薪酬年底能否有结余?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资薪金,许多人机械理解《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文,认为按照实际发放工资在税前扣除,没有发放的工资要做纳税调整。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多数企业当年12月的工资,会在次年1月发放;如果实行绩效考核,绩效工资、奖金只能在12月先预提,等年度决算终了,各项考核指标都计算出来,才能进行绩效考核,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多在次年1月;有些单位,会由于年底资金紧张,拖欠职工工资。这些原因都会造成企业年底应付职工薪酬有结余,如果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工资薪金应该按照实际计人成本费用的数额,在税前扣除。同时,还应该注意,如果企业不存在资金紧张问题,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尚有上年结余工资没有发放,说明企业上年存在多计提工资薪金问题,应该将结余工资作纳税调整。
3.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关系?许多人只学习税法,不学习劳动合同法,以至于错误认为,只有从劳动部门购买格式合同,与职工签订,并经过劳动部门鉴证,才是合法的用工合同,职工的工资费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就合同签订的原则来讲,如果是当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双方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工作报酬、劳动保护、工作纪律等主要方面达成一致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用工合同。许多企业怕与劳动部门扯上关系,主要是惧怕劳动部门的行政收费与行政处罚。
4.企业将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能否保证日后符合税务机关纳 ☻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的要求?由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滞后性,造成许多企业担心,如果将职工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日后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是否会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为了解决这个困惑,企业对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应该把握三个原则:一是企业所有用工,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企业在发放职工工资时,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企业应该制定书面工资薪金制度并贯彻执行。
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允许预提,实际发生时计人成本费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计算实际发生额是否超过工资总额的14%。
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时,还♋应该注意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范围问题。税法明确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职工食堂补贴,可以计人职工福利费。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将过年费、过节费,也计人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范围,这些问题值得商榷。
三、工会经费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预提,在税前扣除时,必须取得工会经费专用票据。实际工作中,工会经费由各地地税部门负责代收,要求企业将当年实际提取的50%上缴,才能全额取得工会经费专用票据。
四、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不允许预提,实际发生时计人成本费用,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比例内,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将企业每年发生的报纸、杂志、书籍订阅费计人企业日常办公经费,税务机关认为应该计人职工教育经费,由此造成税企双方存在很大分歧。
五、四险一金税前扣除
企业四险一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于企业四险一金税前扣除,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将职工个人负担部分,计人企业成本费用。企业这种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因为除工伤保险外,其他社会保险及保障支出,都分为企业负担部分与个人负担部分。只有企业负担部分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个人负担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企业将养老保险金发放给职工个人,由职工以个人名义缴纳,给企业提供缴纳凭证复印件;部分职工将养老保险关系留在原企业,工资关系在新企业,新企业将养老保险发放给职工个人,由职工给企业提供原企业缴纳凭证复印件。对于企业出现的这种做法,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予以认可,允许该部分养老金在税前扣除;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不认可企业这种做法,不允许该部分养老金在税前扣除。究其原因,是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金与以个人名义缴纳养老金存在缴费比例的差异;再就是全国没有建立完善的养老金跨省转移制度也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3.对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要注意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是否提高或扩大的问题。部分企业选择按照工资总额的10%缴纳住房公积金,通常情况下,这些企业的工资水平较低。还有部分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也高。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12%的幅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有无提高ฑ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问题。
六、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要注意折旧的范围、折旧的年限与折旧的方法问题。
1.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一个典型案例是,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其机器设备是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提取折旧,还是按照经历的日历天数提取折旧?许多财务人员存在困惑,这实际上是固定资产折旧范围问题。根据税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提取折旧,也可以按照经历的日历天数提取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固定资产类别,按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家具、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分别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能准确划分固定资产类别问题。例如,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中,电梯、空调的归类等容易造成混淆。
3.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规定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方法。实际工作中,多数企业都选择按照直线法提取折旧,对税法规定的可以加速折旧的规定不清楚。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果常年处于颤动状态、处于腐蚀环境、或者技术进步较快,都可以实行加速折旧。例如,水电站的水轮机组、化工企业的原料管道、加工企业的数控生产线等,都属于可以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
七、无形资产摊销税前扣除
许多企业面对土地使用权摊销、软件类无形资产摊销存在疑惑。特别是土地使用权,许多企业按照房屋建筑物提取折旧的年限进行摊销,不符合税法规定。
1.土地使用权摊销。应该在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账价值的基础上,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或者按照土地使用证上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2.软件类无形资产摊销。对于软件类无形资产摊销,企业财务人员存在困惑,第一,财务核算时,是归类为固定资产,还是归类为无形资产?第二,进行摊销时,按照使用年限,还是税法规定年限摊销?根据税法规定,软件类无形资产,以是否为硬件系统必要组成部分为标准,分别计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税法规定,计人无形资产的软件,可以按照2年进行摊销。
八、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融资费用,是企业一笔经常性的固定费用。企业越发展,融资需求、融资压力、融资费用越大。融资费用税前扣除,是企业财务人员比较头疼的问题。
1.借款发生的融资费用税前扣除。银行在给企业发放贷款时,除收取正常利息之外,还要收取额外的费用,其名称五花八门,包括咨询费、评估费、顾问费、账户管理费等。按照税法规定,这些费用属于企业的融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2.从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对于这类财务费用,企业在财务核算和税前扣除时,主要存在无法取得合法票据问题。因为无论是向单位借款还是向个人借款,出借人都无法开具利息发票,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对于非金融企业能否代开利息发票持谨慎态度,不便于企业日常核算。
3.关联企业互相使用银行贷款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目前,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所属的施工企业贷款,然后转贷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此类贷款发生的财务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税法规定,如果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企业集团,银行贷款在集团之内调剂使用,财务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4.企业向股东借款财务费用税前扣除。要注意注册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以及财务费用税前扣除时,把握权益性资金与债务性资金比例为1:2的要求。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存在注册资金不到位、抽逃注册资金后,又向股东借款支付利息的问题,应该引起税务机关及企业的足够重视。
九、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包括现金盘亏、盗窃损失、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长期投资损失、在建工程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对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许多企业对税法规定不熟悉,由此造成在税前扣除时存在许多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损失时,应该收集必要的证据,并加以保存;财务核算与税前扣除时,要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分别进行不同处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正常损失,要报送损失清单;对非正常损失,要报送专项报告,并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同时,对没有变现的资产残值,应估计变价收人,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
十、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对于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收人总额巧%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对于特殊企业,包括制药企业、饮料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与销售企业,在不超过收人总额30%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广告费税前扣除,还应该注意票据合法性问题,因为从2013年8月1日以后,广告企业列人了营改增范围,广告公司开始缴纳增值税。
十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许多企业由于对于客户接待,定点在某一酒店或宾馆,该宾馆或酒店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议综合服务。在索取业务招待费发票时,可以取得会议费发票。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就将业务招待费列人会议费。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对于会议费列支,除取得会议费票据之外,还应提供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内容等相关证明材料,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二、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累计的未分配利润。税法规定,对于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经过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可以追溯计人对应会计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实行电子申报方式,如果该年度亏损,经过纳税调整之后,亏损额会变成历史数据,存在于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现在要加大以前年度亏损,并用现在实现的利润弥补,无法实现数据衔接与操作。
十三、关于取得财政资金使用后对应支出的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企业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属于免税收人,该部分资金使用后,如果是损益性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是资本性支出,该部分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实际工作中,企业申报的项目,多数在项目支出已经发生,费用已经计人当期成本费用,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该部分财政资金视同免税收人,不符合成本费用配比原则。
十四、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税前扣除项目的关系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是指经过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会计处理,包括纳税差异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一般来说,对于税法与会计规定不同造成的时间性差异,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税法与会计规定不同造成的永久性差异,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许多企业会计人员对于税法与会计差异,不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会造成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