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摘要:本文在总结阐释个人所得税及其征收方式、分析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账务处理主要分歧基础上,就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规范化问题进行详细探讨;以期对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水平的提高有所帮助。
关键词: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自然人个人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行申报,一种是代扣代缴。目前广泛使用的方法是第二种,即由自然纳税人所在单位对个人的支付应纳税所得时行缴税扣出上缴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报表;与自行申报方式相比,代扣代缴方式更利于税源的控制,有效防止漏税、逃税的发生。从企事业单位会计层面讲,企事业单位在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时,需要企事业半位进行相关纳税的会计账务处理。笔者欲就企유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会计事务处理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概述
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体现在员工工资发放过程;一般发生于向员工发放工资时,对于员工工资有两种情况:一是税前工资,一 ☺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是指含有由员工应该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是没有进行代扣代缴之前的工资数额;税后工资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完成了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之后的净所得。对于企事业单位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基本不存在任何问题,问题主要出现在员工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分歧较多,目前处理的方法有五种:第一种,视为企事业单位当期费用,计为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费用☿”;第二种,视为企事业单位的一项福利,计为企事业单位的“应付福利费”;第三种,视为企事业单位的利润分配内容,计为企事业单位的“利润分配”;第四种,视为与企事业ซ单位经营活动无关支出,计为企事业单位“营业外收入”,并且列为企事业单位收入的税后项目;第五种,视为企事业单位的有关成本、费用项目,计为“应付工资”等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笔者人为,前四种方法都有其不妥之处,相对合理的方法是第五种。
二、规范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账务处理工作
(一)扣缴前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收法律关系不变
无论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这一过程中的税收法律关系不变。员工是依然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事业单位则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税前工资中含有员工支付应该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数额,由企事业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时予以代扣代缴;税后工资是企事业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净所得或者称为税后所得,企事业单位提胆为员工完成个人所得税支付,实质上是员工与企事业单位达成的员工税后收入协议,不改变税收义务人关系,员工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据法律其需要履行纳税义务,也是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企事业单位也仍然是作为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出现,向税务部门履行的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扣缴前后个人所得税都应该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从税收角度分析,企事业员工工资由两部分组成,税后所得和应纳税额。对于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应纳税额是不是有计入或者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之分,为此国家为了保证工资的统一的统计核算以及会计核算,为了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以及合理化工资管理,为了能正确反映企事业单位员工工资收入,专门制定了企事业单位统一工资总额计算范围。依据我国国家统计局颁布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中第三条对工资总额进行了界定,指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为主要参考依据;其第四条对工资总额的构成进行细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是按着工资的经济内容来划分的,应纳税额应该包含在单位的工资总额中。不能因为个人所得税的支付主体是员工或者是企事业单位就实行双重计算标准,人为的分为计入、不计入之分。因此,无论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都应该包含在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账务中。
(三)严格单位会计制度,规范个人所得税会计科目核算范围
从会计科目使用看,前述除了第五种方法,前四种方法关于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计入的会计科目都不符合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个人所得税不属于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利润分配和营业外支出的任何一处科目。前四种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方法存在违规情况。由于个人所得税不论是由企业代扣代缴,还是员工个人支付,最终的负担者都是个人。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事业单位代为负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为单位的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项目,具体到账务处理上员工个人所得税应该列入会计科目中的“应付工资”科目。
(四)规范使用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账务处理方法
从具体的财务管理角度看,关于企事业单位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后的账务处理,第一种方法将个人所得税计入了“管理费用”科目,人为增大了企事业单位的主营业务成本,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事业单位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而第二、三、四种方法,分别将个人所得税计入到应付福利费、利润分配、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中,则人®为降低了企事业单位的运人成本费用,夸大了企事业单位的营盈利能力和营业利润,从而无形中加重企事业单位税收负担;只有第五种方法较为合理的体现了企事业单位的费用、收入恰当配比,较为真实的反映了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