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8年正式设立发展至今,可以说在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面成绩还是显著的,至少使我国城镇住房分配制度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起到了引导作用和主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明显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且不顺应时代发展改革这个制度,可以说已经引起了广大缴存者的非议与不满,长此以往将得不到广大缴存人的认可和支持,难以继续发展。
现在公积金制度面临许多根本性制度性系统性的问题。作为一项全国性的系统住房保障制度,从法律体系、管理模式上、队伍建设上、业务操作规范和流程上、监督和激励机制、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作为♂个人的财产的分配问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符合法律和统一的法律层面的保障。目前全国仅仅一项条例,力度明显不够。我个人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观点和对策:
一、公积金立法方面问题
目前我国公积金制度的全国性统一法规仅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范。虽然从机构及其职责、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罚则做出了规定,但是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很多问题就仅仅是纸上谈兵。例如缴存方面,规定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求在成立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和缴纳工作。但是实际情况呢,往往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把公积金作为一种福利制度加以执行,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还有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涉及到本身的既锝利益,是不可能执行这项制度。因为对企业来讲,没有法律不构成强制性,违法成本太低,同时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地位尴尬,几乎是无法可依。
因此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体系制度以适应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首先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立法,其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运行模式、管理制度配备完善的行政法规,再者建立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各项制度,最后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只有自上而下的制度保障建立了,才能做到有法可以,有章可循。
二、具体制度和管理模式不尽合理ธ
1、各个部门对公积金监管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管理模式、机构、人员任命等等系列问题都做了规定,但是仔细研究,能够具体落实的的却少之又少,具体问题均不具备可操作性。例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问题,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由社会有公信力的人士担任。负责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际工作中这些代表或者人员都身兼数职,同时房委会作为一个临时机构,不可能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工作有较多的了解,实际在每年一次的房委会的具体决策中能起到什么作用就可想而之。又例如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储、财政监督这个问题,各个机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具体起到什么作用大家心知肚明。房委会决策形同虚设,财政更多的监督了管理经费,银行顺从了中心这个大客户。从制度本身而言,愿望是美好的,但是不是很贴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
2、公积金管理中心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从具体政策的制定、运用、监察都是有管理中心具体运做,既是比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比赛的参与者,更是比赛结果的总结者。这其中的资金运作,住房公积金各项信息报告和报表格式都没有一个自上而下统一的模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积金的归集、贷款、提取明细、投资收益的分配、保值增值情况及其重大事项的定期披露,没有一个具体的制度规范,难以起到制约作用。权利监督出现真空,住房公积金被挪用并非偶然,而是现行制度缺位使然。
因此建立合理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体制是非常必要的,要变治病为防病,管好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储金。
3、没有一套统一的成熟的硬件配备和管理系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自为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资源的浪费也是惊人的。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都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各地根据情况不同的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使用和维护,并且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断发展进一步的研发和投入,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时有发生。
ผ具体到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住房与建设部门应该牵头,仿效银行、保险业的成熟经验,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的意见和需求,开发一套较为合理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集中统一使用和管理,能够有效的监管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做和流动,这样更有利于管理者、监督者明了的对各项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应该说从制度上、手段上实现全国或全省的远距离监控提供了平台,也加大了政策透明度、资金的安全度,更能促使管理者更加规范的运用资金。
4、住房公积金管理本末倒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是住房公积金的启动器,住房公积金的一切管理工作重点应当放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方面。人力、物力、财力、制度必须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增长保驾护航。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增长幅度明显远远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增长幅度。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在大部分地区都徘徊在50-60%。但是很多地方的资金运用率都达到了90%多,有的甚至出现了倒挂。这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思。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除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余下的可以说在公积金缴存方面,意识是比较淡薄的,仅仅从免税上激励,不能带来巨大促进。
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者,在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下大力气,只有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这个住房公积金的启动器不断强大,才能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又快又好发展。当然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增长一方面依赖于我们做大量的工作,另一方面在制度上,必须把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升到法的高度,只有上升到法的高度,要靠法不能靠罚。因此住房公积金尽快立法就迫在眉睫,立法关系到这项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壮大。有法可以了,管理者执法严了,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给执法者的执法提供强大的法律依据,必将从根本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量,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三、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又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但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对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于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本着谁收益谁付费目前没有疑问,那么把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目前争议较大。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其他合法权益。第ϟ六十六条有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那么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的自然也应归职工个人所有。没有征得所有者的同意而无偿的将本应由职工所有的增值收益作为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把解决住房困难职工的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或者说是政府的职能转嫁给了住房公积金广大缴存职工,于理于法都不合适。
因此我个人建议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作为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没有问题,但是♛必须明确两个问题,一是用此资金建设的城市廉租房所有权必须归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二是承租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建设的城市廉租房的受惠人群,确定由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建设城市廉租房应由广大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但是由于各种困难符合享受城市廉租房的这部分缴存人来承租。解决了这两个问题,一方面解决了资金的归属问题,明确资金归广大缴存人,那么建设的保障房也归广大缴存人。另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公众长期以来对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的责难。对于长期缴纳公积金,但是实际收入水平不高,已经符合申请城市廉租房。目前的城市廉租房明显不能满足申请人的需求。这样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建设廉租房将有力的缓解这个问题。这也是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广大缴存人对给予自己资金支持的弱势群体的一种支援、救助。同时在整个社会范围也同样解决了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压力。
当然住房公积金事业在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看到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方面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从上到下、从体制机制上、管理模式上下大功夫,仅在细枝末节上修修补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然我个人认为如果能将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力结合,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