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加入税收行政互助公约的可行性研究
一、《公约》的产生背景与最新发展
20世纪70¡年代,各国投资者以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方式在其居住国境外进行投资,并利用各国不同的税制逃避税收,严重侵害了各国的税基和税收利益《公约》作为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多变税收合作公约,其对于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和遏制非法逃避税行为以及维护各国国内税法利益无疑具有积极作用。本文主要是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角度展开分析、研究。
二、《公约》中情报交换的相关规定
根据条文规定《公约》主要规定了信息交换、追缴协助和文书送达三种国际税收协助的方式,本文主要对国际税务合作的重要内容之情报交换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范围
对于交换范围,无论《公约》还是协定,一般只有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往往缔约国之间进行的税务情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交换为实施税收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
2.交换与税收协定有关税种的国内法律的情报。
3.交换防止税收欺诈或偷漏税收的情报。
《公约》根据❤时代进步而不断变化,在税收情报交换范围和限制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符合时代的发展和当今国际逃避税日趋严重和猖撅的要求。
1.现行的《公约》,取消了双重犯罪标准。
2.取消了国内税收利益要求和银行保密制度的障碍。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方式
根据《公约》条文规定及其注释,再结合各国在跨国税务合作中的实践经验,主要有以下方式:
1.自动交换指协定缔约国彼此全面系统完整地自动向对方国家传送所有税务当局得知☒的有关缴纳税收的情报。
2.主动交换是指当缔约国一方获取它认为缔约国另一方将有可能感兴趣的情报时,不经对方请求即主动将该情报传递给对方。
3.依申请交换,顾名思义,是指应缔约对方的特别请求而提供情报的一种方式。
4.同期税务检查,指缔约国的税务行政主管当局发现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事务存在共同利益或相关利益时,这样彼此双方就可以以约定的形式在同一时期对此展开调查,♛并相互交换得到的与此相关的税收情报。
5.境外税务调查,指缔约国一方的税务行政主管当局通过向对方申请,到对方境内调查相关税收情况的方式。
关于纳税人保护的规定
《公约》中有关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条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当事人参与权的保障,二是对纳税人信息的保密性规定。
DECD财政委员会将税收情报交换程序中纳税人参与权系统地归为三类: .
1.被告知权。依据DECD财政委员会的解释,被告知权是以一般方式起草的,以便当事人因为情报交换而受到影响的情形下获悉发送的情报内容。
2.协商权。协商权利以被告知权利为基础,是被告知权利的延伸和发展。
3.参与权。参与权是指因此受到影响的纳税人在涉税情报被交换之前知悉该情报内容,并从行政与司法两方面对传递情报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确认。
这三种权利不仅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确保国际税收情报的交换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最终能很好的平衡公权力与人权的重要保障措施。
三、从我国当前关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国内法之规定看加入《公约》的可行性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和斐然的成绩。
国内相关立法肯定之处
1.我国在税收情报交换领域内的框架性规范基本形成
从1981年我国同日本国政府签订了我国第一个双边税收协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对外正式签署了税收协定100多个,这为我国早日加入《公约》奠定了国内法基础。
2.我国己经建立相对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
国税总局设立了国际税收情报处,在各个省级以下的国家、地方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绝大部分都设立了国际税收管理职能部门,这种层级建构使得我国在情报交换的收集、整理、分析、使用上有了能有效沟通的局面。
国内相关立法待完善之处
1.我国还需在国内立法上扩大情报交换税种范围
我国最主要的税种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主要为具有所得性质的税种。而《公约》中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税种规定是非常之丰富全面的。因此我国可以在随后的时间中,在完善法律和体制的基础上,考虑斟酌是否逐步加大税收种类的范围。
2.《规程》的一些规范有待于制定详细的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从信息交换方式来说,并没制定出台配套详细的注释,这使在实际应用中会造成工作人员的无可适从和不确定性,以至于使条文形同虚设,♒建议我国对此也尽快出台可以参照实施的实施细则。
3.我国应尽快建立尽可能完善迅捷的税收情报搜集交换系统建立一套迅捷高效的电子互联内部网,实现纵向间不同级别税务行政主管单位的最快沟通,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