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政府审计体制改革必要性与可行性

时间:2024-11-13 10:34:28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浅析我国政府审计体制改革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我国夏商西周时期,审计有了萌芽,开始了最早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监督活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日新月异,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转向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随之,成立了我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审计署,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审计局,并将审计体制写入宪法。

二十多年过去了,审计体制所依存的政治经济环境与当时建立之初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使得审计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的高速发展:双重领导体制难以保证审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同时也降低了政府审计的透明度,审计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的产生,审计体制体现出前所未有的弊端,因此审计体制的改革具有历史必然性。

当前政府审计体制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审计经费和人员安排的不独立是导致政府审计存在风险的主要原因。在现有的双头领导体制下,审计机关的人员配置和经费供给基本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考虑到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存在着直接《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这使得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了自由裁定权,使得审计机关依附于各级政府,审计行动也受到政府政绩观、利益倾向的束缚。

其次,利益冲突也将导致审计工作独立性的缺失。地方审计机关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收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审计工作的安排又要受到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既要宏观地为国家经济决策提供可靠可信的审计信息,又要顾及地方经济的平衡。特别是94年分税制的形成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的形成¿使得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分野制度化,更无形中加重了地方审计部门的压力。审计的地方主体往往采用双重标准来开展审计工作,使得正常的审计工作体制和激励机制运行不畅,影响审计工作效率,加大审计风险。۵

目前,讨论较多的主要是“立法型”改革模式,主要有两种:“人大隶属型”和“一府三院制”模式。前者是将现行的审计职能职责和工作体系完整地从政府体系转移到人大。后者则是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平行的审计院。

上述两类改革模式在当前条件下的可行性分析。“人大隶属型”虽然提议在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审计机关,但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政府仍然在经济建设享有较集中权限,而政府审计的目标则是增强政府对经济的监管,如果而“人大隶属型”的改革模式势必削弱政府的监管力度,这是与党和国家的初衷是相背离的,因此,审计体制改革不得不考虑到这一点。

“一府三院制”的改革将涉及国家体制和政治体制等重大宪改问题,还应考虑到当前国情能否承受住如此大的改革。况且“一府三院制”是否比“一府两院制”更能增强审计效率,最高审计机关在委员长的领导下是否比在总理的领导下更具威信,是否对经济建设具有更大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尽管笔者也立法型审计模式是较为理想的审计模式,但是在政治体制、历史传统没有发生重大变革的前提下,人为的改变审计体制必然只能给审计工作带来被动,影响审计效率的提高,阻碍经济进步。并且进行立法型改革需要对《宪法》《审计法》进行修改,也牵涉到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和隶属问题,还有赖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多方面因素的支持,因此,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去研究、计划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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