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互联网思维来监管互联网金融

时间:2024-11-13 09:19:10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一个幽灵正徘徊在我们这个时代,深刻影响和改变着我们的传统生活方式、生产方式,也自然渗透到金融领域,这就是互联网。这种影响和改变是世界性的、全方位的、革命性的,超出了我们以往任何时候的经验认知。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适应互联网思维,而不是延续惯性的传统金融监管模式。

互联网创造了数字化、虚拟化生态环境,穿越时空,因此是全息的、大众的。金融民主化进程将飞速发展,自金融革命将如期到来。中国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方面和世界站在了同一起跑线。TO BE OR NOT TO BE,应引起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国家领导的高瞻远瞩向世人传达出了前所未有的革新思维,重量级金融专家也积极呼应,营造了空前包容、开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2014年年底,市场为中央、“一行三会”点赞!这也是过去所没有过的。我们有理由相信,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能够为中国梦的实现、成为金融大国提供千载难逢的现实机遇。百度、腾讯、阿里巴巴是最好的注释,中国人应该有这份自信。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有这个高度、这个使命,政策制定、制度设计、监管方式、监管工具,应秉承互联网思维而不是传统思维。

网络货币。网络货币既不是我们熟知的纸币、也不是银行账户里的数字,而是生存于互联网上的“数字现金”。人类的货币制度演变,从最原始的物物交换、贵金属货币、金准备纸币、信用背书纸币,到携带方便的银票(金银存储⌘证明)、现代的银行账户以及随着科技发展进化的电子货币(依然基于银行账户),才有了资金清算体系、国际清算体系。从货币产生那天起,压根就是自发行的,也不必然是国家发行,它是财富对应的符号,当人类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就产生了与之对应的交易工具――货币。人们只是在寻找保存、携带和交易的便利性。网络货币的产生,天然地解决了所有关于货币演进的问题。自发行货币、消除清算体系(包括国际清算体系),从而冲击银行赖以生存的账户体系,将会是必然,新的货币体系终将诞生。我们对待网络货币相关活动的监管,应该采取宽容、鼓励的态度,这将激发无数天才的数字货币专家,从而创造领先于其它国家的货币制度体系。任何保守、迟钝的态度,将导致中国失去占领金融制高点的战略先机。网络货币的制度设计,只有一个中心,那就是网络货币持有者直接在中央银行“报名”,发行本身是自然而然的过程。互联网时代使这种央行直接对接无数自货币者成为可能。

金融民主化。互联网金融的全息性、大众性、金融民主化与生俱来,自金融时代来临了。金融从未一定是持牌机构的特权,实际上自金融活动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只是互联网使得自金融成为可能。一个分散的个体,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他的金融活动受限于很小的范围。当互联网进入金融领域后,积众小为众多,将单一变为整体,无数个单一的小众金融活动,在一种自金融网络组织机制下,成为规模化的金融活动,“脱媒化”趋势成为可能和必然。直投直融代替存款贷款。众筹代替了传统股票、债券、保险。传统银行是借贷双方的信息聚集卐场所。股票交易所是股权发行与购买、交易者的聚集场所。保险无非是一个统计概率事件的组织化。所有这些,在技术上都将非常轻易地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冲击。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及早研究、引导这种自金融创新、发展,从而激活无数天才金融草根的成长。高人在民间。金融生产力在大众。监管要向服务转化,事先要向事后转化。来自传统时代的桎梏,不再适应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是开天辟地的历史性潮流,而我们的认知来自于过去的存在。

自金融国民待遇。去中心化是互联网的灵魂。大众的是永恒的。我们习惯于“管”,习惯于“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管,不一定是真正被市场认可的权威。应当给予互联网金融更多的国民待遇,让这些自组织的、经过大众选择的、市场化生存的自金融者,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从而打破现有金融格局的垄断樊篱。好人可否举手?草根可否举手?人类经济活动长期以来所经受的痛苦是信息不对称、是抉择的困境,经济学家致力于研究、发现这些规律,以便制定政策。互联网的去中心化的本真来自于信息全息化、活动从众识别。这些来自于大数据的智慧化成果,使得经济活动有了明晰的规律可循,进而减少了资源浪费、达到了成本节约、实现了福利最大化。社会主义制度、为人民服务,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更有其社会基础。我们创设金融监管机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金融,互联网提供了更好的金融革新、金融发展的机遇,我们应该拥抱她、呵护她。管的放松、权的释放,必然带来蓬勃发展的金融新局面。

信用中介。对于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中的网贷业务(债权众筹),有人定位于“只能从事信息中介而不能从事信用中介”。这是对互联网金融本质的误解和对大众智慧的低估,也是不负责任的判断。什么是信用中介?百度百科有答案。合理的说法应该是网贷平台不能从事信用加强(如担保)活动。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大众参与的、集小成大、集少成多的金融活动,而技术完全支持了这一趋势的实现。分散的、大众的、全息的、市场的,从而也是最安全的、最有智慧的。如果网贷平台只发布融资信息而不做信用中介,那么谁是征信者?难道要融资者自发地、自由地发布信息?答案是明确的,网贷平台如果不从事信用中介活动,那么必然有人来从事信用中介活动,来把这些融资者的风险信息披露给投资者,否则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对投资者的保护都是有害的。现有金融机构是一个风险管理者的选择,应该也可以派生一个自由的专业风险管理者阶层。风险管理的核心无非是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互联网世界,能够从事风险管理的高人有的是,诚信者有的是,担保资产有的是,如果这些无穷的资源用足,建立一个依托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业风险管理阶层,必将在互联网金融去中心化过程中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网贷平台从事信用中介服务,也是多元化风险管理的有益尝试。

非法集资。这个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法律解释是悬在互联网金融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个东西一直被监管者拿来说事。而有趣的是,互联网金融每时每刻都在颠覆、挑战着这把利剑。所谓“非法”,背后的逻辑是“审批许可制”和“牌照垄断制”,长期以来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金融活动,形成了较强的门阀思想、权贵主义、资本寻租。所谓“集资”,就是资金池概念,集资者从事了经营货币的业务。现实中,互联网金融均触碰到了这些边界。有些建立了资金池,以应对期限不同的资产池。有些建立了资产池,以应对融资投标的便利性。这些活动都是“非法”的、“集资”的。需要指出的是,能否界定“经营集来货币”和“使用集来货币”之间的区别,这样至少使得合法的、正当生产经营者采取互联网融资不再那么终日担惊受怕。互联网金融的自金融性、大众参与性,应该得到法律的一个容忍度。 法治监管。豪无疑问,所有公民从事经济活动均应遵守法律规范。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其对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强大,无疑有着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和战略前瞻。市场的选择也是优胜劣汰的过程,那些害群✈之马自然会被市场淘汰。我们还有法律,违法者应该依法得到惩罚。既然有法律在,金融行政监管部门是否可以不要那么多监管?相关监管当局正在设置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专业部门,这些部门的诞生有其积极的一面,是否会像往常一样产生一个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婆婆”?这并不是杞人忧天。传统监管部门往往会从“平安无事”、“步步高升”的角度来看问题,从而制定限制性监管❤政策。会不会又出现“市场需要时不作为,作为时限制市场创新?”另外,互联网全信息所带来的集体智慧大爆炸所形成的超级互联大脑,怎么就抵不上几个监管者的智慧?深化金融改革,首先就要改变现有的监管思维,把靠权力行使的监管,变为引导市场、修正市场,依法办事,法律能办的就不要用行政手段。大众也应学会承受市场风险,而不是监管者来当保姆,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自我修正的健康市场体系。

资金托管。有关人士表示,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公司,如网贷平台,不应经手客户资金。这个想法是正确的,问题是在操作层面目前还不具备现实性。哪些机构有托管资格?是银行或是第三方支付公司?银行的专业性、安全性肯定没有问题,但你不给网贷平台定位(又是牌照问题),银行不给托管。而第三方支付公司本身就是寄生于银行清算体系上的盘剥者,实际上既没有赋予资金托管资格、也不见得有那么大公信力,跑路现象、与P2P串通现象不也发生了吗?中央高层反感金融空转,第三方支付就是金融空转的一个例子,徒然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不利于发展实体经济。客户资金可以经手互联网金融公司,但要资金托管,像证券、基金、保险一样,难道客户资金不是进了这些金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吗?

私募200份。有议论说互联网众筹模式也应遵循现行对于私募融资不超过200份的限定。监管当局有人说,200份以下是私募、200份以上是公募,这个经验来自西方的成例。公募就需要审批,几个交易所、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等是合法集资者。其实,互联网金融在生存形态上,天生就便于大众集资,即众筹。这种分散的、大众的金融服务形式,将更多地惠及普通老百姓。人数越多、风险越分散。有人说,众筹容易产生群众性事件,对于维稳不利。难道200份、20份不是群众性事件?这些判断已经超出了金融专业的范畴。

融资额。又有人说,互联网金融(如网贷)单笔融资额或单一企业融资额应有一个限度,最好是以支持小微企业为主,如50万、500万、1000万、1500万等。这个说法是没有依据的主观推断。怎么就融资额越小风险越小?怎么就不能支持较大企业融资?额度与风险没有相关性,至多可以理解为保护主流持牌金融机构的垄断业务、推卸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可以集无数小额为大额、形成市场规模,使得原来不可能的事情变得可能,这是好事不是坏事。更何况,互联网金融活动是去杠杆化的直融模式,没有派生货币,因此不需要货币准备,反而减少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只要是实体经济需要的、合法的自用经营性资金,又有风险中介专业管理,至于融资企业采取什么样的融资方式,要由企业来决定,而不是监管当局决定。如果互联网金融脱媒服务对于融资企业成本更低、对于投资者收益更高,这不是有利于中国经济转型、金融服务民生化吗?难道要融资企业为传统金融机构的高楼大厦、豪华会所、高薪高消费来买单吗?企业少掏点、人民多拿点,不是什么坏事。

综上,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采取互联网思维方式。眼下要做的与其说是加强监管,倒不如说要加强服务。尽快建立资金托管制度、完善征信体系、扶持专业风险管理阶层、依法治理代替行政治理。一个开放的、包容的、服务的、扶持的监管思路,将有助于成就中国金融强国、金融大国之梦,也是中华民族富强之梦。历史终将证明,互联网金融时代,给了中国一次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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