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累加理论框架下的集体行为探析
摘 要 集体行为是众多人参与的、组织化程度低的、相对自发的一种行为。集体行为的发生过程是一个各种要素不断累加和积累的过程。整个社会结构产生的不平衡性及其矛盾,为集体行为发生提供了社会环境。由社会结构的不协调产生的结构性怨恨逐渐演化成一般信念。一般信念在领导者有效动员和社会控制力无效的条件下不断深化和扩散,最终产生了大规模的集体行为。因此,集体行为是价值累加的结果。而在每一个要素产生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完善预防和控制机制,以起到预防、化解集体行为的主导性作用。
关键词 价值累加理论 集体行为 形成机制
作者简介:陶钰环,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2013级在读研究生。
近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社会各阶层、各群体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而产生的集体行为也日益增多,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纵观近几年发生的众多集体行为,表现出参加者人数增加、规模扩大 、参加者的行为日益激烈化、涉及范围广等特点,对我们社会的良好运行和健康发展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为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本文以广东潮州事件为例,从斯梅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视角,剖析其形成机制,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以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2011年6月1日,四川籍农民工熊某与父亲一同到潮州某陶瓷厂讨薪,在讨薪过程中与老板苏某发生争吵,之后苏某和其家属陈某两人用刀砍伤了熊某。事件发生的当天,熊某的家属和四川老乡就聚集到古巷镇政府和派出所门口,随后又到潮州市政府门口聚集,要求惩治凶手解决问题。但是政府迟迟未解决问题。6月6日晚,事态升级,聚集的大批四川籍民工开始上街砸车及车内人员,而且还打砸沿街的商铺、焚烧公务车,可见事件已经上升到暴力冲突。潮州事件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行为。
一、集体行为概念
美国社会学家帕克第一个明确提出“集体行为”这个概念,他指出“集体行为”是在集体的影响和作用下产生的个人行为,表现为情感的冲动。戴维・波普诺指出“集体行为”是在相对自发、没有组织及不稳定的背景下,受到普遍的影响和感染而产生的行为。在国内,集体行为也没有准确的定义,表述也不统一,常与“治安事件”等概念混淆。虽然国内外学者对集体行为的概念的界定不明确,但是在集体行为中,行为参加者不管诱发因素是否与自身有关,都表现出强烈的情绪。这往往是受群体情绪的感染和影响而参与到群体中来的,这既剧烈又短暂。
集体行为的概念可以阐述为:首先,集体行为是一种相对自发的、组织化程度低的行为。它往往是没有事先计划的、缺乏理性思考的。其次,集体行为是在不稳定的背景下发生的。它往往发生在社会变化剧烈的社会环境之中的。最后,集体行为是集体相互暗示、相互影响的情况下发生的。对此,群体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认为作为个体的人,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人。但当个体出现在群体中时,个体有意识的人格消失了,他们♚的思想和情绪受暗示和相互的感染而转为同一个方向,产生的行为受本能支配。
二、集体行为形成机制
(一)环境条件
这一要素是指利于集体行为产生的结构性因素或自然环境。集体行为往往发生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结构之中,尤其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及社会剧烈变迁相关。
2.自然环境。集体行为因其呈现出参与者数量多、规模大等特点,其往往发生在一个宽阔的场地如:广场、政府大楼门前的空地、城市街头等。在潮州事件中,大规模的人群集中在政府或派出所门前以及城市街头这样宽敞的地带。宽阔的场地为集体行为的发生及人群聚集提供了良好的自然环境,有助于人群不断聚集、人数不断增加。
(二)结构性压力
这一要素是指由社会结构的不合理而引发的结构性怨恨、剥夺感或不满等。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数量的增多,资源和人才不断向城市积聚,大量农民涌入城市,为城市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由于过去几十年里,我国实行严格的户籍身份制度,严格限制农民进城,出现城乡二元格局。城市迅速发展而农村发展相对滞后,城乡之间的经济差距不断拉大,城市居民收入大大高于农村居民的收入。尽管近几年政府采取各种政策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但是,城乡二元格局的观念已扎根于广大城市和农村居民的头脑中。在城乡二元格局背景下,因为一些政策制度的缺陷,许多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保险、子女受教育权等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基本权利无法得到很好的保证,这也使得农民工在城市的没有归属感,甚至产生焦虑、压抑等不良情绪。农民工最初来到城市的个人期望无法得到满足,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个人的价值目标,因此产生了相对剥夺感。随着农民工的个人期望与城市社会的满足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城市人对外来人员的社会排斥,农民工内心的挫折感、剥夺感及对当地人和社会的敌意就会随之不断的积累上升。再者,如果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但无法得到解决甚至无法保证。这使得农民工和本地人俩群体之间的对立的鸿沟会愈来愈深,他们的对立情绪和敌意就会因此一天一天的积累。不满和对立情绪不断的累积,被剥夺感日益强烈,这样集体行为发生的概率就大大提高。
(三)一般信念产生、扩散
只有结构性因素和结构性怨恨还不能够产生集体行为。结构性怨恨一定要演化成一般信念,也就是说人们对某个特定的事件有一致的认识和信念。这其实是一个非理性的过程。在这过程之中,人们在乎的不是事实而是对事件的认知。一般化的信念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们的怨恨、剥夺感和压抑感的深化和重新形成的结果。
在潮州事件中,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被不断加工、改造与补充,熊某讨薪的事实最后被磨尖为这样一个事件信息:熊某被苏某用热水烫伤,苏某叫来的两个治安联队人员亲戚挑断熊某江的脚筋等等。在此过程中,外来务工人员的悲惨遭遇被不断的夸大,而且苏某等人的地位不断的被抬高。这些被夸大了的信息的传播使得原本存在于外来人员和本地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对当地政府的不满和怨恨被进一步深化、激化,并且通过外来人员这样一个具有同质性群体之间的相互感染和相互暗示逐渐形成了普遍的情绪和信念,日益在群体中扩散。集体行为由最初的事出有因、一定的利益诉求,渐渐演变成了群体的集体泄愤和无根无据的聚集。大部分的无利益相关者被群体的情绪所感染和影响而参与进来,所以正如勒庞所说,群体的个人也会感觉到势不可挡的力量,责任感在群体中消失,参与者丧失了有意识人格,受无意识人格的控制和支配。
(四)诱发因素
一般信念的产生和扩散,大大促进了集体行为的产生。而集体行为的发生的导火索,常常是一个突发性的事件。突发性的戏剧事件刺激了人们长期压抑在心中的怨恨和不满,而发生了集体行为。潮州市长期存在着城市化过程中本地人和外来人员的对立、分裂的矛盾,而政府对此并没有制定✎很好的解决方案。熊某江讨薪被砍事件激起了其同乡人长期累积的仇恨情绪。随着事态的升级,愈来愈多的无利益相关者参与到群体中,其仇恨情绪在群体的相互感染和影响下不断扩散和蔓延,最后酿成了大规模的集体行为。
(五)行为动员
这是集体行为的开始。群体内的领导者或鼓动者发出信息,以唤起大众情绪,从而使松散的群体产生一致的行动。领导者的权威和快速的信息传播是行为动员的关键。
在大规模的集体行为中,集体行为的行动者的聚集往往是因为共ฉ同的结构性压力或是群体情绪的感染和暗示而出现了空间和时间上的一致性。在潮州事件中,集体行为的参与者大部分是熊某江的亲属或者是四川同乡,这个群体中具有一定的同一性、同质性,有几乎相同的结构性压力和怨恨。这些群体特点使得在行动动员过程中,群体的领导者容易联合分散的群体,唤起群体内的怨恨和不满,使群体成为一个紧密的行为网络。这样原本松散的群体因领导者有效的行为动员,群体中的个人呈现出无意识的人格,他不再是他自己,他在群体中成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群体中个人的意识和情绪受群体的刺激和相互感染而产生一致的行动。在潮州事件中,许多参与者原来是旁观者,与他们的利益无关。但是由于有效的行为动员,他们产生了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一致的行为,想借此发泄内心的愤恨而没有行为依据。
(六)社会控制能力
这一要素是指预防、控制、疏通和引导前五个条件的能力,社会控制是否有效决定了集体行为最后是否发生。社会控制能力无效是集体行为发生的最后一根稻草。社会控制能力主要是指政府、警察等面对集体行为时的反应、处理能力。当这种社会控制能力没能产生效果时,群体中积聚的怨恨就会以大规模的集体行为表现出来。
在潮州事件中,存¿在有利于集体行为产生的结构性诱因,由此滋生出来的结构性怨恨、相对剥夺感以及随后的群体普遍情绪的产生,这些都表明潮州政府社会控制能力的失效,没有进行有效积极的社会管理。对于熊某江讨薪被砍伤后,当地派出所、政府没能及时处理事情,没能及时地疏导受害者的情绪。随后,四川籍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到政府门前抗议,要求维护受损利益,政府不予理睬,进一步刺激群众的不满情绪。随后,四川籍农民工要求严惩凶手时,政府没有对群众进行思想上的疏导工作,没有进行有理有节的解释。由于政府警力控制的不力,聚集的群众越来越多,事态越来越严重,甚至出现本地人和外地人的暴力冲突事件,最终酿成了严重的集体行为。
这六个因素中的每一个要素都是集体行为产生的充要条件。这六个因素依次形成的过程也就是集体行为发生可能性增大的过程。如果这六个因素最终全部形成,集体行为最终也就发生了。
三、集体行为的预防与化解机制
我们对集体行为的预防、控制、化解应该依据各要素、各阶段的表现来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而在我国,政府具有充分的能力和力量应对此类集体行为。所以,政府应该在防范和化解集体行为方面扮演主要角色。
(一)提高政府应对集体行为的能力
当突发性的集体行为发生时,古巷镇政府和潮州市政府应迅速的做出反应,当机立断,采取应急措施,处置得当,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防止事态恶化。首先,潮州市政府应该充分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充分给予利益表达机会,从根本上解决潮州事件。其次,集体行为的发生需要领导或权威领袖的动员和唤起。潮州市政府应通过潮州事件中的领导者或权威者来对群体情绪进行疏导,稳定群体情绪,防止出现暴力冲突。最后,潮州市政府应该恰当地运用警察、武警等强制性措施。社会控制能力下降会引发集体行为,但控制力过强,也会起到相同作用。☿政府如果滥用警力和各种强制性措施,会激化干群矛盾,使气氛越来越紧张。因此,应该合理运用强制措施,应多劝说、疏导群众情绪。
(二)重视信息发布,提高信息的透明性
在一般化信念的产生、扩散的过程中,谣言、流言等的传播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无利益相关者在集体行为中的不断聚集,往往受相互暗示等作用的影响,缺乏对事情真相的了解,表现出无意识的人格。因此,古巷镇政府和潮州市政府应该通过各种媒体发布及时、可靠、准确的信息,控制舆论导向,阻止谣言的产生与传播。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向聚集的民工说明情况,化解误会和冲突,取得信任。
斯梅尔塞从群众心理角度研究集体行为,他提出的“价值累加理论”较好的分析和解释了集体行为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是一种典型的情感论范式。但是,斯梅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仅从群体心理的角度研究,剖析了集体行为中情感因素的作用,但是缺少对集体行为发生中理性因素的研究。再者,斯梅尔塞在谈到社会控制能力对集体行为的发生的作用时,只是分析了社会控制能力不足,而没有分析社会控制能力过强对集体行为的产生所起到的作用。因此,我们在应用“价值累加理论”进行分析集体行为时,应辩证的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