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性问题的若干探讨
【摘 要】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并且税收还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在我国税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保证财政收入的关键,它还担负着实现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任务。因此,对个人所得税制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税制 收入分配 公平性 缺陷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史改革及现状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性缺陷
(一)征税模式方面的公平性缺陷
(二)税率设计方面的公平性缺陷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制度,改革后由原先的9级调整为7级,对调整公平性的作用不够明显。首先,级距的缩减对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产生的影响不同,中低收入人群可能会因为适用于低税率,反而会增加纳税负担,而高收入人群却因为能很好的适应较高级距的税率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负担。其次,7级超额累进税率在累进程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公平性缺陷问题,主要是因为累进程度不断降低℃,即累退性。主要表现在前三级的累进性比较强,但是随着收入的增加这种累进性在降低,所以最终的结果是对中低收入者进行了较强作用的调整,而不是高收入人群。
(三)免征额方面的公平性缺陷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公平性方面缺陷改进措施
由于“分类征税”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容易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性问题。为此,我国许多专家和学者一致认为可以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最近的一次,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明确要“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有关税务人称,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只要设计得当,以现在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上有可能实现。
关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式,首先可以将同属于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合并征收;其次,对于稿酬所得和特许使用权所得,也可以考虑合并征收;再☪次,对于某些免税的资本所得,如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纳入征税范围,以解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重劳动所得,而轻资本所得”的现象。并且可以将现在按月征收改为按年征收,这样更能体现公平性。此外,考虑到现在我国居民的实际生✯活情况和这一代独生子女生活的状况,可以随着课税制度的逐渐建立,一些与家庭相关的共同费用,如子女的教育经费、医疗支出和住房贷款利息等,可以建立享受特别扣除待遇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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