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四中《决定》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
一、以宪法为核心,加强宪法实施,确定违宪审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民利益和意志最集中、最全面、最权威的体现,因而也是国家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法制统一的基础。宪法集中体现了国家和公民之间关系的关系,是公民授权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依据,同时也是限制国家公权力和保护公民私权利的强大保障。一个国家依法治国,依什么法律呢?毫无疑问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世界上很多实行法治的现代化国家都设立了“宪法日”。“宪法日”培养的是对宪法的认同,国民对宪法的信仰,是加强对宪法的拥护的主要的方式。宪法日,体现了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的决心,引导增强人民对宪法和法律的认同和尊重感目标。并且《决定》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种宣誓制度类似于一些西方国家,但是也不全相同。某些西方国家总统就职宣誓时必须手按圣经。我国主要领导人就职宣誓向宪法宣誓,可见宪法在某些层面来说与圣经地位相当,成为领导人的核心准则,成为领导人的“圣经”。
《决定》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在内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我国大部分法律法规将会剔除那些违宪文件。去年刚刚废除的劳动教养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便违反宪法第是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我国所有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其中违法宪法的规范性绝非个例,例如“收容教养”。更加深度的说,《决定》有关违宪审查,对于香港、澳门的立法、司法、行政存在的审查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坚持宪法,坚持“一国两制”,对于维护“一个中国”和排除外来势力干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编撰制定多门法律法规,完善现有部分法律法规,有法可依
《决定》明确提出编撰民法典,我国目前现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有关法律适用简称)还有众多的单行民商法事法律,例如《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等等。总的来说民法范畴法律体系庞大复杂,其中就国家司法考试中涉及民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几十部之多。这与我国上世纪多次起草中断,以及后来“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思想有很大的关系。然而现在与当时刚刚改革开放,许多社会关系并未定型的社会状况不同,现在众多条件已成熟,并且的,民法典很好的解决了法官对于民事法律的适用冲突问题。民法典的出台为加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提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一个法治保障。
《决定》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在劳动教养废除后,使得原本存在的劳动教养区域突然变成空白。对于一些够不上刑法,然而不得不解决的违法的问题急需符合法治的制度设计去对接。社区矫正法使违法法犯罪人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违法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将轻微违法人投入监狱,毫无疑问的像把沾灰的馒头丢如垃圾桶一般,监狱里人员复杂,犯罪份子相互的感染,或许他将变得更加浑浑噩噩,这种方法无益于轻微违法人的改变。然而对于社区矫正的对象,地点,方式,时间,主管单位等都是一项空前的,创造性的立法,因而立法质量有待考证。
三、保证司法机关司法公正,树立公民司法信仰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的司法机关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由于司法部门是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和诉讼的“裁判员”,司法在法治建设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的司法必须排除权力对于司法的干扰,《决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现实的审判中不少出现了领导意志的现象,有部分案件因为领导的授意,暗示,造成司法不公正。这项措施也正是为了保证司法独立于行政部门,决定更有相关说明“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ข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毕竟,枪杆子顶在背后,说什么还得看持枪人什么意思了。
《决定》多次重申严格执法!执法不严必将留下后患,罪犯逃脱就像污染河流,然而冤枉一个人就像毁了一条河流的源头。司法冤案对于一个公民的伤害,犹如一个摧毁的打击,不仅仅表现于自身,对于他的家庭,家人,后代,不可不说是贻害无穷。然而造成冤枉后,目前为止极少有哪位法官因为疏于司法而锒铛入狱。当《决定》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 ☻责制,将案件束缚于司法人员,要求司法人员终身负责,无疑这将促使司法人员更加小心翼翼。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哭倒在儿子墓前,墓前的一堆黄土已物似人非,苍老的呼唤,他的母亲说了一句震撼我的话,“母亲这几年到处为你申冤,你的案子马上就要重审了”,一句话道出的尽是心酸,更多的是让我联想到了行刑时的呼格吉勒图的那种无助。然而迟到的正义绝非正义,只有从本质上消除刑事冤案存在的基础,才能避免这些类似ษ的悲剧发生。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作为刑事诉讼最后一道守门员,绝不可让刑事冤案突破自己必须坚守的正义长城。
四、结语
《决定》从党到国家,从ฐ立法到行政再到司法,从局部到整体,多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吸取多方意见,得出较为恰当有效的实施方式,相信在《决定》的指导下我国的法治建设必定会更上一层。然而“罗马非一日建成”,法治并非一蹴而就,虽然现存仍然存在许许多多问题,但是只有以龟兔赛跑的精神,循序渐进,方得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