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黑龙江财税管理状况略论
[摘 要]黑龙江为东三省之一,对清王朝来说意义重大。清代的黑龙江,随着财政收入的变化,其财税管理体制也经历一个是逐步变化的过程。本文试以清代黑龙江的财政管理体制为视角,对新政前期黑龙江的财税管理状况进行论述。
[关键词]清代;黑龙江;财税管理
清代黑龙江的财税管理体制是逐步变化的,其变化大致经历两个阶段,一是清初至咸丰初年的户部关领、各省协饷时期,二是咸丰初年至新政前期至设民官和税局阶段。
黑龙江省为清朝龙兴之地,其重要的地理位置,历来受到清朝的高度重视。因此清王朝每年都会保证其兵饷的充足,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军饷。对黑龙江地区的财政ส管理与内地省份不同。清朝初期的黑龙江,“黑处东陲,向多旗籍”
(3),黑龙江地区只有八旗驻防,“初无田赋,旗屯官庄,按兵丁原额,岁交仓粮”
(4),惟有齐齐哈尔、呼兰、墨尔根、黑龙江四城有少量收入,是受中央协饷的省份。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的兵饷,都是盛京户部于每年的十二月,派遣专员到中央户部请领。黑龙江派员至盛京户部请领。“黑龙江岁需一切银两,皆仰给盛京。一岁应用如干,十一月内造册,遣协领一员,率佐领、骁骑校等之盛京请领,而于明年元旦后数日回省,此齐齐哈尔之一较也。若夫墨尔根等五城银两,初亦由齐齐哈尔官一并领来交库,而五城自于库上领之”
(5)。黑龙江将军为黑龙江省最高军政长官,其将军衙门内设户司,由将军、副都统在八旗协领、佐领内拣派,掌管一省财政,“凡银钱⌛收支、官兵俸饷发放及办理协饷和税收等事宜均归办理”
(6),户司还负责办理典礼和祭祀等事宜。黑龙江将军衙门专设银库司,掌管库藏,并负责官员旗兵饷银的发放。黑龙江将军辖区下设有齐齐哈尔、黑龙江城、墨尔根城、呼伦贝尔城、呼兰城等副都统及其衙门,辅佐将军分管各城。副都统衙门内设左司,由“协领、佐领、副管等旗官轮流充任
(7)”,掌管旗民田赋租税及民事诉讼,指拨兵饷及其他城内财政事务。左司下又设有银库、仓司、税课司等财税机构,分别掌管对银饷发放、仓务以及杂税征收的财税事务。以上管理财政职官均为军事管理体制下的旗官建制。
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随着江南大片富庶省份失守,清政府财政收入锐减。中央财政窘困的状况下,为镇压太平天国,清政府被迫同意地方督抚自筹兵饷,于是地方督抚的权利逐渐增强,中央财政权利下移,以起运和存留为标志的财政划分,在此时已经名存实亡。中央集权财政体制的瓦解,地方财权的上升,地方财政逐步从中央财政中分离,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失去控制。中央财政结构的变化,对黑龙江地区的财政管理有很大的影响。
咸丰同治朝以前,黑龙江官兵俸饷都由盛京户部指拨,由于清政府对地方财政的控制力减弱,各省上交京饷无几,清政府户部财政支绌,无法保证对黑龙江省兵饷的指拨。于是,自咸丰三年,清政府奏准“各省协济,解至盛京户部,分起关领,每年应解十余万两至二十万两不等”
(8),这就是各省对黑龙江的协饷。但是,“各省应解协饷,岁有积欠,不能按照部发银数筹解”
(9),可见协饷拖欠的状况十分严重。汉移民的大量涌入,荒地逐步被开垦,虽然使黑龙江的财政收入较前充裕,使其不完全依赖各省协饷。但是,黑龙江实行“以旗制为主”的军政管理体制,其特征是旗务与民事兼管,管理财税的机构单一,不能适应财政收入增加、收入种类多样的变化需要。于是光绪初年,清政府对黑龙江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设置进行调整。
民治行政机构的设立,增设地方州县民官,改½变过去“虽有民户,但无民官”
(11)的单一行政管理状况,削弱了八旗官员的权利。对民治机构的财政管理,是独立于八旗制度而进行的,旗官负责旗 ﭢ民及八旗官兵的租税征收 ϡ及饷银发放,民官负责管理所辖区内收入支出等一系财税管理,使军政财政于民政财政分别自称体系,从而逐渐使八旗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离。
上述财税机构有的隶属于黑龙江将军衙门管理,也有隶属于地方的官厅管理。其收入款项也有不同的部门管理,新增的财税管理机构,除厘捐局和税课司收入由省户司掌管外,其余税局收入均有各税局掌管,最后向将军衙门内的户司以及盛京户部报解。税局的增设,适应了黑龙江省赋税逐渐增加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政机构单一所带来的诟病,使地方财政管理机构逐渐完备,为新政时期黑龙江财税改革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