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摘 要]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涉及刑事侦查方面的修改也很多。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体制转型、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时期,职务犯罪处于一个“相对高发期”,同时相较传统的职务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基于此,文章拟从制约检察系统侦查水平提升的原因出发,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情况,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转变侦查方式,提高侦查能力谈一些肤浅之见,以期能抛砖引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职务犯罪侦查;侦查方式;侦查能力;经验主义
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具体到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对讯问时限提出具体严格的要求,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职务犯罪案件牵涉面广,作案手段和犯罪方法日趋现代化、专业化和智能化,传统、单一的侦查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部门,如何转变侦查方式,提高侦查能力是继续深入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必由之路。
一、传统侦查方式的表现形式及不足
传统的侦查方式是习惯于“一支笔”、“一张纸”、“一张嘴”、“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取证”制作笔录的侦查方式。其表现方式及不足主要在以下方面:
(一)口供至上
长期以来,侦查总是无法摆脱这样一种模式:对犯罪嫌疑人由口供到证据,由证据到口供,只要不突破口供就没有证据,或把犯罪嫌疑人口供突破后再去找证据和其他能够证明犯罪的旁证,再搜集整理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二유)观念陈旧
传统的侦查方式是以人力劳动为主要特征,科技含量低,侦查员起着主导作用的粗放型侦查方式,不讲侦查谋略、对策、技巧,缺乏手段,线索成案率低;只重视突破案件,忽视用证据证明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分析、判断、运用能力存在欠缺,使得犯罪隐蔽性、复杂性和专业化与侦查骨干、专门人才严重匮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相对于立法的滞后性
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等相关法律的通过,特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入法引人注目。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诸多方面,对侦查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侦查方式的转变
面对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出现的诸多问题,转变侦查方式,提高侦查能力已经迫在眉睫。
(一)转变侦查方式,实现由传统的供证式侦查模式向证供式侦查模式转变
一是在接触犯罪嫌疑人前要制定周密的侦查计划,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罪轻和罪重的证据,由证据到口供,用证据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再由口供到证据,用口供巩固确认证据。二是要从依赖人证的侦查模式转变到重视物证、书证收集的侦查模式。三是从依赖口供定案转变到不需要口供就能侦查破案,运用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破案能力。四是提高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秘密初查的能力和预审突破的能力。
(二)由凭经验办案,重实体、轻程序向科学制定侦查策略,合理利用侦查资源,实体程序并重转变
从强攻硬取、打疲劳战向讲究谋略、利用科技转变。强攻硬取、善于打疲劳战在过去是可行的,但当犯罪隐蔽性更高、专业化程度更强的情势下,强攻硬取、打疲劳战就变得不合时宜。如果依旧我行我素,侦查工作陷入被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应以讲究谋略、使用现代先进科技手段取代过去的做法。只有利用科技、使用谋略才能提高侦查工作的能力,只有能力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立法越来越表现为对人权的保护和对侦查活动的制约,传统的供证式侦查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侦查破案的需要,必须转变侦查思路,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打击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思想,以科技为依托,不断提高侦查能力。
(三)实现由分散侦查方式向侦查一体化侦查方式的转变
♚ 近年来,职务犯罪群发性、跨地域性、高智能性与分散侦查、各自为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增强,这就要求我们检察机关必须改变过去由一个院、一个部门、各自为营、分片包案、分散作战、各自为战为主的方式向区域联合、部门联合、集团作战的侦查一体化模式的转变。实现侦查一体化是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从制度上保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有效途径,更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实践需要,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整合侦查资源配置,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解决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深入开展突出问题的关键之举。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将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突破重大特大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主要工作方式。
三、侦查能力的提高
(一)提高侦查队伍业务素质,夯实专业理论基础
当今社会知识更新速度明显加快,构建干警合理的知识结构,已成为新形势下开展教育培训科技强侦的重要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干警从多方获取各种新知识,开展培训、研讨、培养人才,积极优化反贪队伍的文化和知识结构。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金融、科技、管理方面的知识,培养对案件的的判断、推理、分析能力,并能灵活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侦查策略、审讯谋策、秘密侦查措施,使侦查人员运用静态的知识、智慧、技能和动态思考、运筹、应变的有机统一,依照法定侦查措施、手段、方法、与科技知识、个案信息、类案侦破相结合,把从书本上学习与从实践中学习相结合,把组织培训与自觉学习相结合,把集中学习与在岗自学相结合,通过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促使干警不断汲取专业理论营养,丰富专业理论知识,提高专业理论素养,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要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重点培养实战技能,全面提高侦查能力。切实提高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必须把着力点放到提高办案能力上,积极推行素质教育,立足办案实践,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以提高实战技能为重点,进一步突出培训的实用性,采取送出去学,请进来教,实战中练等多种方式,加强法学理论,侦查业务,科技手段以及心理学、证据学、侦查技能和侦查方法等方面的学习,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二)不断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含量,加强装备现代化建设,为提高侦查能力提供保障
主要是进一步加大投入,由一般的技术装备向现代化技术装备转变,要确保办案中的联络及时畅通、反应灵敏快捷;要实现侦查器材现代化,增添先进的侦查技术设备,为侦查部门配备办案所需的科技装备,不断加大侦查中的科技含量,运用视听技术收集和固定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要实现侦查指挥中心现代化,依托全国检察数字专线网,建成安全高效,覆盖全国的侦查信息网络系统等,对侦查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同时,新刑诉法明确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权力,虽有诸多限制,如强调了行使技侦措施要有严格审批程序,在公安机关协助下行使等,相关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等并未完善,但合理、高效地使用技侦手段对解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证据收集难问题的解决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强化应用,切实把先进的科技装备转化为现实的战斗力
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基本上都是职务型、隐蔽型、智能化的犯罪。其中,越来越多的案件是利用现代化的高新科技手段进行作案。因此,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别无选择地要走科技强侦的发展道路。科技强侦涉及基础建设、人才调配、理论研究、技术应用等各个方面,但最为集中的体现是掌握高新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学习和掌握计算机的操作与管理,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办案现代化。
经济社会在不断的进步,职务犯罪侦查的方式、手段需要不断地提高。我们必须加强侦查理论研究,积极推进侦查理论建设,强化侦查工作的理性思维,及时了解和把握经济犯罪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新特点、新规律、新动态、新趋势,认真研究职务犯罪侦查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教训,调查、分析、归纳,从中总结、挖掘、提炼出规律性的东西和有针对性、实效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具体侦查模式,上升到理论高度。逐步将实战经验系统化、规范化,为职务犯罪侦查侦查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再用这些来自侦查实践的理论来引导、指导侦查实践向前发展,争取能够更深入、更高层次研究好职务犯罪侦查规律和侦查谋略、侦查技能和侦查办法。加强侦查能力建设,注重发挥实战效能,从而不断提高发现犯罪、突破案件、证实犯罪的能力,从总体上提高侦查队伍的侦查水平和侦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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