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初探

时间:2024-12-26 11:31:52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出庭作证的情况很少,由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更是难上加难。新《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进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

在庭审的过程中,侦办刑事案件的机关经常以单位的名义出具“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没有人出庭对这些书面材料所证明的案件情况进行说明,而法院往往直接将这些书面材料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无疑与证据法的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原则相违背。负责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就其知悉的案件情况出庭作证,有利于还原证据的本来面目,对促进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二)有利于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

在庭审中,侦查人员就其在侦查的过程中了解的收集证据的情况、抓获被告人的情况、被告人供述的情况等出庭作证,并接受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这不仅有利于证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且还有利于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使没有亲临犯罪现场的法官更为直接地了解犯罪的基本情况,直至形成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轻或罪重的心证。

(三)有利于推进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但是目前相关立法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仍不完善,缺少相应的配套机制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后的合法权益。

(一)人身安全方面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仅规定了“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而没有对侦查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障作出规定,这无疑会使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产生一定的思想负担。虽然实践中侦查人员的伤亡大多是由于犯罪分子抗拒抓捕导致的,但是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尤其是侦查人员的工作环境具有特殊性,他们遭受打击报复的可能性会比普通证人更大。所以为了打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顾虑,应当设立必要的保护措施保障侦查人员的人生安全。

(二)经济补偿方面

只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就难免会受到一定的财产损失,因而很多侦查人员不愿出庭作证。而在国外,很多国家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障机制,规定了侦查人员在交通、食宿、因作证受到的财产损失等方面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这极大地提高了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率。③但在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偏低的情况下,相关法律并没有设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补偿制度,这无疑会影响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三)职务保障方面

如果侦查人员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接受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就可能会产生不利于控方的结果,导致控方的败诉。此时,该侦查人员的职务保障也难免会受到影响,其所在的单位可能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者在任职上、经济上给予其不公平的待遇,如果情况严重,还可能会使该侦查人员丢掉工作。由此可,见,侦查人员职务保障的缺失,也是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较低的重要原因。

(四)保守秘密方面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对庭审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作了规定,只要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就必须出庭作证。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如果负责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就可能会泄露其所知晓的国家秘密或侦查秘密,使自己陷于不利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是否有权拒绝出庭?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三、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

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就是其作证后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所以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建立与之配套的保障机制。

(一)人身安全保障

为了防止侦查人员因为出庭作证遭受打击报复,必须建立对侦查人员的事前保护机制和事后保护机制。而且在一些重大案件中,还要对▲其家属进行保护。事前保护机制是在侦查人员出庭在作证期间采取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侦查人员遭到外界的威胁或伤害。在实践中,法庭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如下措施:如不公开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不暴露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外貌、真实声音等措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后的事后保护措施包括: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派专人对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及其家属进行保护;征得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本人同意后,为其调换工作岗位;规定对打击报复侦查人员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二)经济补偿保障

虽然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在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偏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经济补偿机制。应参照新《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给予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包括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遭受打击报复后本人及其家属的财产损失等。补偿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这样做可以减少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在出庭作证方面的财政开支,从而获得其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支持。

(三)职务保障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须得到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的支持,这样才可以为其出庭作证提供便利的条件。为此,相关立法应当设立侦查人员职务保障措施,只要庭审中侦查人员是如实供述,而且作证所涉及的其在侦查过程中的取证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因为其出庭作证在客观上产生了不利于控方的结果,侦查人员所在的单位或部门也不ฅ能因此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者给予其职务上、经济上的不公平待遇,否则,侦查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四)行使作证豁免权的保障

侦查人员就其知道的国家秘密或侦查秘密有保密的义务,如有违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侦查人员借口是国家秘密或侦查秘密而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德国的做法是,在这种情况下,主管案件侦查的部门领导必须向法庭说明理由,并具体地解释是哪些国家的重大利益阻止了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而且《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4条对庭审中哪些情况侦查人员可以不能出庭作证作出了规定。为了保护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立法有必要赋予侦查人员作证豁免权,对属于国家秘密或侦查秘密的公务事项,法庭要求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需要主管机关同意。主管机关拒绝的,须向法庭解释具体的理由。法庭认为理由成立的,侦查人员可以不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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