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
一、侦查监督制度的概述
(一)侦查监督的涵义
关于侦查监督的定义,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侦查权控制说”,一种是“司法监督说”。“侦查控制说”认为侦查监督是指基于控制犯罪及保障人权的需要,由拥有独立司法监督权的司法机关运用其手中的司法监督权,以言辞或书面的方式,独立审查侦查程序的始末及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实施。“司法监督说”认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及正当性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制度是指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监督机关及刑事诉讼的其他参与人通过法定方式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侦查监督的理论基础
1权力制衡理论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认为权力必须相互制约,不能将国家的权力集中于一个人或者一个部门手中,他的学说旨在防止权力的扩张和滥用。现在国家的政治体制,大部分都采用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思想,将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相☃互分离制约,保障国家权力高效廉洁运行。侦查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权力,而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侦查ฅ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有着天然的强势地位,侦查权历来都是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的对抗、冲突最激烈的地方,因此,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侦查权进行监督和制约。
2程序正义理论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作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接受公正的追诉和审判,必须要求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正当合法。也就是说,为了避免由于违法侦查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而造成最终判决的不正义,我们发明了侦查监督制度。
二、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人权保障观念的缺失
原因有两点:其一,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以刑罚为主,再加上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我国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态度,是以惩治打击为主线,直到近代才发展引入人权保障的思想。也就是说人权保障思想在我国没有扎根生长的天然环境。其二,侦查机关的重要职能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尤其在强调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严打”期间,侦查人员很容易只注重打击犯罪的效率,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二)侦查监督主体职能不明
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定的侦查监督机关,承担着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职能,强调保障人权,但同时,检察机关又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公诉职能,强调对犯罪分子的打击,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无疑会极大的削弱法律监督的力度。
(三)监督手段缺乏刚性
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对违法侦查活动的纠正手段主要是纠正通知书,只有在重大违法犯罪的情形下才会立案查处。所以,经常由于《纠正通知书》没有法律效力,使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的通知书不做出任何回应,监督制度形同虚设。
三、解决途径
(一)树立保障人权的理念
人权的观念作为现代社会正义与否的标准,理应受到各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重视,各机关尤其是作为一线工作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该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法治的宣传培训,使人权保障的思想深入到工作人员的内心,进而走进他们的工作当中,使人民切实感受到司法对自身人权的保障。
(二)确立侦查监督主体独立的监督职能――检察引导侦查制度
理论界一般认为确立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法律依据:一个是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另一个是法律确立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但这两个规定都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所具有的具体的监督职能和地位,以致检察机关在开展工作的时候举步维艰。“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有三层含义,一个是关于对证据的引导;第二是关于侦查方向的引导;最后一个就是监督。在这项制度中,强化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和中立地位,使它能够在现状✯下作为替代性司法审查机关接受公民申诉控告,对违法侦查行为实现实质性审查。
(三)加强监督手段的硬性化
首先,可以仿效西方社会设立检察令状制度,除遇有紧急情况,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须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发布令状方能实施。这样,就很好的把决¿定权和执行权分开,起到权力制约的效果。其次,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监督处分权,另外,要赋予监督文书以法律强制力。只有这样,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才不会有名无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