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权制度

时间:2024-12-26 23:29:41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刑事诉讼中,法官的庭外调查权制度主要是法官在法庭之外进行调查活动,既包括案件相关内容的❧实体性调查,也包括程序规范的调查,目的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庭外调查制度也具有一些争议,特别是在程序的启动以及法官权利行使方面,很容易混淆法官的审判职能,有违审判的中立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官;庭外调查权

我国司法的核心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需要根据客观情况,依法进行审判,证据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除了检查机关以及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活动来取得证据之外,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也在取证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促进了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一、法官庭外调查权概述

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是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下孕育而生的制度,根本目的是帮助法官进一步了解真实情况,确保审判的公正。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定义,通说认为,法官的庭外调查权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在法庭以外的其他地点所作的调查活动。有的学者也认为法官的庭外调查权是通过自己调查行为,对于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认定与取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了法官的庭外调查权,确定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法官可以通过庭外调查来了解事实真相。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权制度现状

(一)庭外调查权行使时间不当

我国当下刑事诉讼法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官的庭外调查权行使的时间错误的情况。一些案件在没有进入到审理阶段,法官便开始♛介入侦查,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便进行查看与核实,这不符合程序规定,也是容易导致庭外调查权的滥用,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内容产生了先入为主的效应,不利于审判阶段的公正性。

(二)法官的主观随意性比较大

其次,法官行使庭外调查的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从启动程序来看,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但是司法解释对于“有疑问”的标准以及界定比较模糊,法官需要进行认定,在这个过程中,不排除主观性较强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产生疑问,需要由发回侦查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由法官自行进行调查,这时在调查以及认定方面,随意性比较强。除此之外,在进行庭外侦查的方式上,法律规定的六种侦查手段为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以及冻结,但是法官在行使庭外调查过程中,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经常出现其他的调查手段,超越了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法官的庭外调查权范围过大

法官庭外调查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认定证据的情况,因此调查的对象应该是用于诉讼中的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除了收集证据,了解证据的情况,还会对于案件进行详细的了解,只要是与本案相关的内容均予以调查,包括控辩双方在开庭过程中没有提及的事实。法官随意扩大了庭外调查的内容范围,混淆了审判权与侦查权的界限,不仅影响了诉讼效率,而且会公众对于司法权威性、公正性的质疑。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权制度设置

(一)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启动

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权制度的设置,需要在程序方面进一步完善,并且强调法官权利行使的范围,最大程度保障司法公正性。首先在程序的启动上,通常情况下法官不能主动启动庭外调查,需要经过控辩双方的申请才能行使。但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依职权启动。首先是需要法官对于一些程序性事项做出认定的内容,如果仅凭借控辩双方的证据,是无法充分证明事实情况,这是需要法官进行调查并做出判决。其次是防止具有决定性证据的灭失,法官可以依职权进行证据保全,并进行庭外调查。

(二)法官庭外调查申请的受理

申请法官庭外调查,需要满足法定事由,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控辩双方可以在审判过程中,申请法官进行庭外调查,法官应该受理申请。一是申请庭外调查的一方需要某项证据,并且能够提供基本的线索,由于客观原因限制,没有获取证据的可能性,或者取得证据十分困难,这时候可以申请法官进行调查取证。二是对案件有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具有灭失的可能性,如果不及时收集将无法取得,这时法官可以受理申请,进行庭外调查。法官对于申请进行客观审查,如果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应当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法官庭外调查权行使的程序规范

法官在行使庭外调查权的时✍候,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首先,进行庭审的法官不能进行开庭审判前的庭前调查,避免先入为主。如果在开庭前进行了庭外调查,法官对于案件会形成主观的预判,开庭审判过程便失去了意义,有损司法公正性。法官需要处于中立位置,因此,开庭前行使庭外调查权的法官与庭审法官要分开。其次,法官在进行庭外调查的时候,要通知控辩双方派员到场,并且对于调查结果进行质证,并且签字确认。与此同时,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法官调查权限制制度,ღ避免法官在进行庭外调查时擅自扩大权限范围。

四、结语

国家的司法制度的设立是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具备合理性,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官庭外调查制度也是如此,尽管可以促进审判的公正性,但是在制度的程序上也要依法行使,不能为了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否则将打破控、辩、审的平衡格局,辩方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因此,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构建,要在启动、受理以及程序规范方面严格控制,既要注重实体正义,又要维护司法程序的权威,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司法公正性ด。

参考文献

[2] 奚莉梅.论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庭外调查及其规制[D].安徽大学,2013.

[3] 王金乡.法官庭外调查取证权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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