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初查机制研究
摘 要 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所以侦查机制和初查机制也有自身的特别之处。本文从职务犯罪侦查初查权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入手,对完善措施展开分析论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 职务犯罪 侦查机制 初查机制
作者简介:田征华,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有别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谋取私利,做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人民利益的不正当行为。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这种犯罪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应给予重视。本文就职务犯罪侦查初查权监督机制进行如下分析。
二、职务犯罪侦查初查机制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务犯罪初查工作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
检察院自侦部门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将移交到的案件进行审查,并给出相关的反馈意见,对ญ于刑事案件的破解具有推进作用。但在实际的职务犯罪侦查中,检察院自侦部门出于主客观原因,并没有及时对案件作出反馈意见。另外,当自侦部门直接接到案件之后,往往自行决定,并没有通过其它部门的监督。
(二)在职务犯罪立案及撤销案件中,缺少一定的监督
出于保密,自侦案件立案时,只要求检察机关重要人员给予掌握,对于立案时间、立案侦查与否,也是由这些重要人员决定,并没有经过其它部门予以监督。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检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对其进行撤销,并不通过其它部门,从而使办案过程显得很单一,办案结果也难以让人们信服。
(三)自侦案件采取的措施缺乏一定的审查及监督
在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通常会出现一些刑事强制措施,使得犯罪嫌疑人财产安全遭到严重侵害。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案件处理中,为了达到办案目的,造成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权利及财产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因为在案件侦查阶段,并没有中立裁判的参与,使得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时,通常会带有浓重的行政强制性,使得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缺乏申诉权和控告权,从而给案件侦查带来了严重阻碍。
(四)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狭窄
要使职务犯罪案件顺利破解,寻找线索是最基础的工作。但目前,检查机关在案件破解中,线索来源有限,基本上是来自于群众举报、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员的口供,此外,并没有其它的来源。这无形中阻碍了刑事案件的破解。另外,对于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都不涉及到人员伤亡,不足以引起民众的注意,所以,通过民众而获得犯罪线索,显然是十分有限的。具有关调查显示,在已经查获的245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只有10%是通过民众举报的,90%是通过检察机关主动搜集以及有上级检查部门送来的。此外,在民众举报的线索中,具有利用价值的更是少之又少,如在某市两院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总共悉获了约1500条线索,但是能够利用的还不到1%。这就说明,在民众举报的线索中,大部分是不完整的、较为片面的,对于案件破解意义不大。基于此,再加上其它线索来源有限,使得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受到限制。
(五)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属地化,缺乏良好的抗干扰能力
目前,我国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中,有这种现象:如果该官员是县级处级以上的干部,当具有职务犯罪案件时,线索大都不属于基层检察院保管。对于这类线索,获取较为容易。但对于处级以下的干部,具有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都是由基层检察院保管,对此线索获取时,将会面临一定困难。这是由于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属于地方化,检察人员在线索获取时,很难抵挡来自权利、人情及亲情的干扰。另外,基层院区域不大,发案部门人员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通常打照面,使得侦查人员在线索寻找时难免产生尴尬,同时也受到众多心理压力。基于这些,使得职务犯罪线索获取时,侦查人员面临强大的压力,从而影响了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六)初查手段不能适应现♂阶段职务犯罪案件需要
初查工作是处理职务犯罪的基础环节,也是立案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目前,在初查环节中,表现出这几方面问题:
1.初查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初查在案件破解中发挥前锋的作用,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进展,所以,为了使初查有章可循,在案件处理中发挥效能,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制度,并且该制度具有法律效应。但目前,初查制度只是检查院暂时制订规章制度,并没有收到有关法律部门的审核,导致在具体案件办理时,缺乏说服性。
2.初查手段具有局限性。我国《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有关案件初查时,执法人员不能采取强制手段,不能随意查封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财产,这无形中阻碍了办案进程。如,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如果被告人决绝调查,如果不采取一定措施,案件办理进程竟会受到阻碍。另外,如果某公职人员受贿贪污公款,办案人员要查询其银行账户,如果遭到银行柜台的拒绝,案件处理将会受到影响。况且当下正处在信息社会,如果对初查手段不给予修正,职务จ犯罪证据或者线♥索将会被随时转移,对案件破解造成严重损失。
(七)侦查措施没有充分体现职务犯罪的特殊性
其次,目前的强制措施在决定和执行上,表现出相分离的情况,这不利于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开展。这种分离将会导致很多弊端出现,如职务嫌疑人员拥有巨大的关系网络,并有各种反侦察手段,使得侦查秘密容易被泄露;又如,强制措施决定和执行联系紧密,分开之后,将会出现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相互推让的现象,当面对职务犯罪侦查时。
三、完善职务犯罪机制的有效措施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针对我国目前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少这一状况,侦查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除了充分利用民众举报,有效利用有关单位移交的线索外,还应在一些党政机关秘密建立内部情报网络,以在关键时刻提供有用线索。在构建内部情报网络时,首先要聘请业务管理能力高的会计专员,对他们进行有关侦查业务培训,让他们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将职务犯罪人员的作案证据发送给检查机关。如某市检察院采用了这种方式,将聘请来的人员安插在某些大型或者中型国有企业,对于复杂职务犯罪的破解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聘请来的连线人员,在配出之前,应做好专业培训工作,并签订工作合同,同时为了使内线情报网络工作运行良好,应制订检察联络员制度,使该网络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
(二)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权移交到市级院
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获取时,往往受到人情、权利等干扰,给侦查工作带来严重困难。于此,应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权进行转移,从之前的基层转移到市级院统一管理,这样,在案件侦查中,将会避免碍于情面,或者畏于权利等不利现象。具体的转移程序是,当基层院接到有关举报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时,应上交到市级院举报部分,然后由市级院举报部门和职位犯罪侦查部门共同审定,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送给侦查部门。此外,在职务犯罪官员的界定上,也应制订一定标准,如对于科级以上官员,职位犯罪案件应一律上交到市级院管理;对于科级以下非官衔人员,职位犯罪案件仍旧由基层院管理。对于上交到市级院的职务犯罪案件,市级院并不一定要亲自侦查,可以指定所管辖内的县级侦查机关办理。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了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时受到权利和人情干扰。
(三)完善初查程序
首先,提升初查规定的法律效应。为了提高初查在破解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作用,应提高其法律效应,使其位列《刑事诉讼法》中,当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调查中,用到初查时,能够有充分的法律权威做后盾。
其次,适当调整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时的强制措施。初查在整个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发挥着重要角色,但这是依靠一定的强制措施的。鉴于此,检查人员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具有适当使用强制手段的权利,以保证案件顺利破解。实施表明,在职位犯罪案件处理中,适当应用强制措施,有助于案件顺利破解。
(四)完善强制措施,以适应现阶段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其次,赋予侦查机关特殊的侦查权。随着科技不断进步,职位犯罪也在想着新型化、隐蔽化方向发展,所以,之前的侦查手段已经不适应了,必须给予革新,才能满足案件处理需要。基于计算机网络信息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新成果,建议在✄职位犯罪侦查时,也能够将高科技产品如,电子监控、电子窃听等给予充分应用。这样做,可以打破职务犯罪人员的隐蔽性,也打破了他们滥用职权的心理,从而从根本上解除了职务犯罪动机。
(五)建立外部调查取证配合制度
目前,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时,常出现配合不当的现象,应给予重视。以此,应制订一套完善的“配合检查机关调查取证制度”,该制度制订及审批之后,国家最高检察院应联合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通讯机构等,将其发布。有这诸多正规部分的参与,将会提升该制度的权威性,为以后顺利使用提供了保障。
四、结语
目前,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不断推进,职位犯罪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极大的损害了国家财产安全,应提高侦查初查机制,使其得到遏制。本文就职务犯罪侦查初查机制进行分析探究,希望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