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诱惑侦查相关制度的规制
社会经济的发展,隐蔽性、组织性、复杂性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对传统的侦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目前法律对诱惑侦查仅作出概括性定义,尚未作出明确性立法规制。
一、诱惑侦查的基本含义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分析
“诱惑侦查”一词源于美国的“encouragement”(意思是鼓动侦查或刺激侦查)。20世纪50年代日本的法学研究杂志上已多次出现有关“诱惑侦查”的论文①。后我国最初的研究转用该词。在我国对于诱惑侦查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几种:诱惑侦查指国家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或其代理人,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而又无足够证据时,特意设计一定的犯罪情景或提供一定条件和机会,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犯罪意图或实施犯罪行为对其进行拒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②诱惑侦查指为了侦查隐蔽且“无被害人的犯罪”,侦查人员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使被引诱对象进行犯罪,等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使者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③
综上,诱惑侦查是指在重大复杂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在使用其他手段不能获ษ得充分证据或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使用提供犯罪机会和条件的方法来收集证据或诱捕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侦查手段。
(二)诱惑侦查的基本类型
依据国外学术界研究,一般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犯罪倾向(人本ฐ身就具有弱点)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而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和机会,即为“机会提供ღ型”。其特征是:侦查者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使其犯罪行为暴露,诱惑行为充其量只是为被告提供一有利作案条件。
第二种是,侦查机关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即为“犯意诱发型”。其特征是: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意图不想犯罪,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过度、不适当的刺激行为使其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④
二、国外诱惑侦查的内容及借鉴意义
(一)美国关于诱惑侦查的形成及其判例
(二)日本关于诱惑侦查的规制
日本在诱惑侦查制度的发展上呈现出不断矛盾与完善的特点。即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上存在一致性与矛盾性共存的局面。在强调诱惑侦查违法的判例中和强调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合法性及其与诱惑者应被处罚的无关性的判例中日本的地方裁判所的观点有很大的分歧。在立法上,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诱惑侦查,日本秉持宪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将运用诱惑侦查的对象限制在正在实施犯罪或有犯罪倾向的人,以保障国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三、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及完善诱惑侦查的思考
(一)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
在总结贩毒、行贿、伪造货币、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的实践♥基础上,诱惑侦查是有效侦破案件的手段之一。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仅对诱惑侦查的风险防范作出规制但没有细化。
(二)对完善诱惑侦查的一些思考
完善我国诱惑侦查立法规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完善我国对此相关法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未对诱惑侦查的适用作出详细规定,我国法律也没有对诱惑侦查的使用标准、启动主体等作出具体规定。因而完善相关法律,对诱惑侦查的规制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
二是建立健全对诱惑侦查的监督体系。既然法律本身包含着产生专横权利的巨大危险,那么法治的使命就是把法律中专横之恶性膨胀危险降至最低限度。要惩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必要的监督体系必不可少。
三是与我国已经签署的国际条约协调。《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都有诱惑侦查相关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