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时间:2024-11-14 13:13:32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电子商务正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以信息产业为先导的新经济中又一个经济增长的亮点,电子商务表现出来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等特征,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产品交易对象基础上的税收政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对现行的税收的冲击和挑战,各国政府、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税务学界在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引起的各种国际税收问题的基础上,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先后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和方案。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ซ,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2、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3、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加强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

我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从国内情况看,相对于传统商业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当前为了尽快缩小我国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供宽松税收政策显得尤为重要。但从整个国际大环境看,我国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有可能是电子商务的消费国,如果免征互联网贸易的关税和增值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尽早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从税收政策和网上监管技术两方面积极作好准备,在坚持税收中性和公平原则、国家税收主权原则、适当优惠原则,在尊重国际税收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解决办法。

1、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电子税务

电子商务以其无址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构建符合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它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行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

(2)开发使用电子征税软件,实现电子征税。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电子征税软件。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结算两个♛环节。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和申报,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纳税人通过电话网、Internet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电子自动申报。同时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并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划拨税款,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从支付体系着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资金流,因此,发展电子商务客观上要求银行业必须同步实现电子商务化,以电子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以保证资金流正确、安全地在网上流通,这样,由于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藏姓名。从而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某些欺诈行为,因此,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将十分有效。

2、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加强监管

第一,建立登记与单独核算制度,责令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记账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第二,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对境内汇出外汇实行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

3、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交易显得力不从心,应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适时调整。同时对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并使ม之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环境。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认证的核证中心的审批、基本业务规程及运作方式做出明确的说明,确立电子凭证、网上传输的电子文件与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使电子财务账簿可以作为企业申报纳税的依据。同时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规范网上银行的运作,统一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规保障。

4、广泛交换税收情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

电子商务打破了国界和地域的概念,决定了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有整体性和全球性,单靠一个国家恐怕难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偷逃税收的问题。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因此,需要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合作,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促进各国税务当局互换税收情报和互相协助征税,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以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这样,一方面能使各地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际规定和惯例进行操作,规范有效地履行国际义务;另一方面能使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情报交换的渠道更有效地查处打击跨国偷税行为,还将有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

另外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性组织或有关国家牵头组织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讨论,取得发言权,共同研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缓解新形势下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探讨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情报交换问题,共同防范国际避税与逃税。

5、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贸易形式呼唤新的税收管理方法,税收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阅读、分析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及计算机网络等知识的高素质的税收专业人才,从技术上、能力上超越被管理对象的水平,才能有效地控制电子商务中的应税行为,打击偷税行为,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以适应新世纪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三、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采取的原则

众所周知,税收即利益,关乎国家权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提倡电子商务免税以及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都是建立在他们是电子商务的净出口国的基础上的。我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不能对此完全赞同,否则我国的经济利益将会受到严重的损失。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调整居民税收管辖原则和属地原则的适用范围,即在扩大来源国税收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的同时,相应缩小居民税收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一是将网上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所得全部纳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范围内;二是将网上转让特许权的所得、证券转让所得等财产转让所得纳入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范围内;三是将网上提供劳务的所得,至少是将提供技术劳务而获得的所得纳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范围内。

同时,我们应注意的是,当前在电子商务国家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进程,既坚持既定原则,又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应坚持不使用适用常设机构原则,代之以源泉扣除以及来源国和居民国分享征税权的制度,即对电子商务涉及的所得设定一个起征点,对支付总额征收预提税,不对服务所得、特许权所得和售物销售所得等作区分,统一按起征点实行源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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