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的相关对策
摘要:财产保险分支机构的内控监管还存在一些漏洞,本文根据对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现状的分析,总结了完善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应遵循的原则和几点对策。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 内控监管 政策
内部控制是公司内部的管理控制系统,财产保险公司完善的内部控制是保证公司能够依法经营和稳健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保险监管部门对财产保险公司实施各项监管措施的条件。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公司本身和保险监管部门都需要协同合作,各尽其责。
一、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管理的特点
首先保险公司总公司具有完备的制度作为前提,绝大多数的分支机构都要以总公司的制度为基础,在本机构中设立具体的内部控制管理细则,包括理赔、客服、承保、保全等各领域的各部门和岗位,都要有明确的管理标准和管理职责。其次是分支机构应将总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相关制度落到实处,或将其分解或转化成符合本机构的考核指标,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总公司的制度。第三是分支机构应建立起内部稽查体制,使公司内部审计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分支机构要加强稽查力度,并且逐步构建机构内风险预警系统的框架,进一步保证本机构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二、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的现状
尽管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控管理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但是就其整体现状来说,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
第一,财产保险是一门经营对象为风险的行业,也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保险行业的风险是无法控制的,保险公司也是一种负债经营,所以保险公司建立有关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内部控制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都不够强,还未设立专门的机构风险预警系统,而且没有分析和评估机构经营管理每一个环节的风险情况,对其中出现的风险无法及时提出应对办法。也有一部分公司虽然对已存在的分支机构加强了风险管理,但是在没有进行风险评估的前提下就开发新的分支机构或者新业务,给公司的整体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风险隐患。
第二,虽然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内控监管措施,并且所涉及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越来越细,也越来越严密,但是我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工作重点还是在总公司。对于分支机构的内控监管工作主要交给派出机构,即各保监局,保监局一般都是按照保监会所指定的内控监管原则来开展工作。而实际上我国各个地区的财产保险市场情况各有特点,甚至一个保险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都是各有差别的,所以保监局在具体实施内控监管时要对保监会的原则予以细化和深化,使其适应当地的财产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三,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无法达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的内控建设标准。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认识到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但是顾虑到机构的市场竞争力等,总有很多保险公司或机构不在内控建设上真正下工夫,⌘自然就会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出现漏洞,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现象。所以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虽然是公司内部的事务,是一种自律行为,但是实际上它是一个市场问题,离开了外部的监控和约束是无法实现的。因此监管部门要给予公司正确引导和规范,制定各项内控监管措施以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三、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的原则
要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首先要明确的是内控监管并不意味着完全取代公司的内部控制,其目的是促进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所以在制定内控监管制度时要注意以引导公司分支机构加强内控建设为主,监督公司严格执行预期内控制度标准。其次是要在内控监管中坚持实际出发的原则,要结合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控建设实际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出其中科学有效的措施,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内控监管和内控建设的方法。第三是要注意全面性和预见性原则,这就要求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做出正确的风险评估,找出其薄弱环节和风险大的环节,提前做好防范准备。同时还要对整个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控,以全面系统的内控监管来推动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四、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的对策
(一)明确保险监管部门对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职责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本身的内部控制薄弱问题,才是引起内控执行力层层减弱和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本性因素。所以保险监管部门只对市场上已发生的问题进行查处是不够的,还要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管,查处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漏洞,才能真正规范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运营,并且规范整个保险市场和保险行业。具体来说:
1.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区域性的内控指导文件和监管准则等,使区域内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能够提高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积极主动地发现本机构内部控∞制建设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寻求解决和改进的方法。
2.保险监管部门还可以制定出具体经营行为的最低行业标准,以强制性的方法促使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达到这一标准,否则就以信息披露或行政处罚等手段来督促各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对本机✈构薄弱环节的改进工作,以保障投保人的权益,维持区域内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3.此外,保险监管部门还可以作为财产保险总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沟通桥梁,将总公司内部控制不当对分支机构经营产生的影响,和分支机构对总公司决策的疑问和矛盾等,反馈给财产保险总公司。
(二)加大保险监管部门对财产保险总公司的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对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控监管不能与对总公司的监管分离开来,保监局在完善对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控监管时,要多寻求保监会的指导,并将保监局的工作经验上报给保监会。同时保监会要加大对财产保险总公司的监管力度。 1.促使总公司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只有总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其分支机构才能做好机构内的管理工作。为此ฟ,财产保险总公司可以实施分级授权管理、垂直管理和分类管理等模式,使各级分支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清晰,并且能灵活变动,形成安全高效的管理结构。在核保、核赔和财务工作人员中开展切磋、沟通、竞赛、上下查、互查、联查等监督活动。
2.促进总公司建立完善的分支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首次要转变以往单一的业绩考核指标,从效益、规范和诚信等方面综合考虑,不仅仅只反映保费的规模变化,还要把赔付率、应收保费率、投诉率、人员留存率和理赔服务效率等内容全部反映出来。其次要综合考虑短期绩效和长期绩效,比如说在分支机构领导团体不变的情况下,业绩考核指标可以包括上一两年的业绩情况。
3.促使总公司提高内部稽查的独立性
分支机构的稽查工作应该由总公司垂直管理,可以在各机构设置稽查部门,并由总公司统一考核稽查部门负责人员的专业素质、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等,稽查部门人员要有一定的流动性;总公司制定明确的稽查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分支机构稽查部门能够依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鼓励分支机构创新稽查方式,以提高稽查审核的效率,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给予处罚,保证稽查工作的实际效用。
(三)确保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的有效性
有效性监管是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相关制度基础上,对其市场行为的重要监管内容,监管部门要将有效性监管完全融合到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中去。
1.完善分支机构内控效果评价指标体系
监管机构要安排出专门的检查人手来对每一个产险分支机构进行记录和监测,并根据不同的分支机构的规模、诚信、效益等建立合适的评价指标,通过这些指标来评价区域内分支机构的内控效果。
2.提高内控信息收集技术水平
首先建立分支机构定期上报内控建设情况的制度,分支机构要把内部审计等报告定期上报给监管部门;还可以召集各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定期召开报告会、座谈会、专项调研等活动,掌握各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内控建设理念和执行情况等;定期进行市场调研、收集信访投诉,或者进行现场稽查等,准确发现公司内控中出现的问题。
3.探索创新内控监管制度
监管部门要不断探索创新对分支机构的内控监管制度,比如说建立分支机构分类监管体系,灵活运用内✪控效果评价指标等评估分支机构的经营风险;对内控体系出现问题的机构加强监管,加大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实行监管信息披露等制度,运用行业自律和公众的监督力量来促使公司改进内控工作。
五、总结
总之,针对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在遵循内控监管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从明确监管职责、加大对财产保险总公司的监管力度、重视有效性监管等方面来完善对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控监管,杜绝违法违规现象,促进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积极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