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路径

时间:2024-09-23 11:21:31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rnet网络)为载体,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及资金结算的全新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正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快速发展,并迅速地改变着传统商务活动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方式,它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丰富了消费者选择商品的种类。在短短几十年间,电子商务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生产方式,而且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了重大影响,构成经济新的增长点。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也呈现出跨越式发展的势头。据统计,我国2008年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多达一万亿元人民币,预计2015年,我国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超过三万亿元人民币。到2008年底,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总量为4200多个,目前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已达8700万,其中宽带用户达1200多万,而且还在继续高速增长。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从事电子认证的机构己有70多家。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影响全球的新经济模式和崭新的商品交易手段,己经成为最热门、最活跃的贸易方式,必将成为各国争先发展、各个产业部门最为关注的领域。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电子商务要不要征税;二是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三是如何完善国内的财税体制,以便和电子商务的要求相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框架为:坚持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单 ツ独开征新税、保持税收中性、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制定政策应具前瞻性的原则,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以维护国家的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遇到的瓶颈

电子商务在其迅猛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快捷、便利、开放、超越时空限制等特性,在给经营者带来巨大商机和给消费者带来空前便利的同时,也使税收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制度困难、征管难题和技术困难。这些困难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然而,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账簿、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2. 纳税主体不清晰。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没有亲自出场,而只以网址、服务器、网上账号在互联网上出现,消费者可以匿名,制造商、提供商可以隐匿其住址,他们的真实身份无法查证,这就使纳税主体变得模糊化、复杂化。纳税主体的不确定必然给纳税申报工作的进行造成困难,致使税收征管困难。

3. 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导致国际税收转移难以避免。网上无形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交易方式的变化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却½打破了世界各国画地为牢的局面。对企业而言,他们会在低税赋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对消费者而言,如果经济上合算和时间上允许的话,他们会尽量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而回避从高税率国家和地区购买商品。企业和消费者在不同税率国家之☂间有选择地购销行为,将不可避免地造成税收转移。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征管工作,首要就是做好征管的基础工作,即税务登记工作。只有完整的登记资料,才能做到不漏征、不错征。

首先要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办理上网手续之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姓名、实际居住地、网址、数字认证证书、资金支付方式及相关银行帐号或信用卡号等。计算机密钥的备份资料也要提供给税务机关,以备税务机关随时进行稽查。相应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资料要做好保密工作,假如因税务机关泄密而造成纳税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纳税人网址或网站等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一定期限内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处罚。除了要求纳税人自觉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信息产业部门的联系沟通,找出办理了入网手续超过时限又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并处以罚款。做到不放过每一个应税企业,应征尽征。针对电子商务公司多头开户现象,有关税务部门指出,根本的办法是建立一个完善、安全、快捷、便利的金融体系,在这一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采取用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统一的企业代码作为企业税务登记号码的办法,这样即便是企业有多个账户,税务部门可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号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计算机登录、检索,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

2.完善税款征收手段

税款征收在整个税务管理过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是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税务机关首先应按照网络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规范征收机构,规范征收程序,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提出来的四种税款征收办法。由于电子商务具有高度的隐匿性、流动性,因此无论从交易发送地、接受地来讲,就销售结果进行征税都难操作。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交易,同样存在支付行为,为此,将支付行为体系作为征税研究的起始点很有必要。

因此,税务部门如何借助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强与银行的协作,是做好税款征收环节工作的关键。

(1)税务与银行共建电子支付纳税系统。电子商务带来虚拟公司、网上交易带来支付不可追踪性、交易频繁等问题,但网上交易离不开支付,从银行账户转账。追踪电子商务中的税款,与银行合作无疑是一条捷径。纳税与转账连接,实现及时纳税,这样彻底击碎了纳税人利用高科技手段在网上偷税的企图。

(2)税务与银行共建储蓄存款实名制,可随时全面掌握存款、国债等动态的个人资料,从而依法征税,对那些有纳税能力和清欠能力却执意拖欠的,可由银行对账户上的存款有计划的截提充作税款。

(3)税务与银行共建税款预储账户,由银行监督,企业货款结算一律都要先通过过渡账户,银行按企业清欠计划,扣缴欠税和滞纳金。

(4)由银行网络代收税款,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减少了税务人员和办公面积,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有利于反腐倡廉,依法治税、规范管理,也为纳税人提供了多渠道服务,使纳税更加简便易行,纳税人可不必另外申报纳税。在网络时代,银行业务可延伸到每台电脑和电话上,这一点对扩大祝想 ,防止税款流失及睡务机关都是十分稳妥的。因此,税务与银行结盟,税务网络与银行网络应用平台相结合,会构成一个税务和银行双赢的模式。

(二)加强对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国际约束规范

1.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原则

我国现行税法采用的是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诸多学者税收政策的意见中,有人提议,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应采用来源地管辖权。笔者认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既应重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又应积极推进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性经济竞争。从我国主要作为电子贸易输入国地位出发,应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原则,不放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向我国进行电子商务在线交易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来源于พ我国的所得收入,均应征税。

(2)对于我国的居民和公民,不管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都受我国税法的管辖,属于我国税法规定应纳税的必须向我国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

2.加大对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国际避税的监管力度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业已存在的国际避税活动更加容易和隐蔽。跨国自然人、法人可以不在行为发生地出场,使居所、管理中心、常设机构等概念的界定和适用发生困难: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实现收入、成本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将利润从税率高国家转到税率低国家更加轻而易举等等。这些都使国际避税活动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电子商务带来的新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反避税工作将是我国税务当局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一方面,要补充、发展现行的某些国际税收概念,制定适用的转移定价规则,堵塞税收漏洞;另一方面,要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国际合作和反避税宣传,加大处罚力度等等,为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税收环境打下基础。

3.大力加强国际间的协作€,有效防止国际避税与偷税

对利用电子商务偷、避税的问题不是一、两国的事情,而是全球性的问题,直接涉及到每个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沟通,定期相互交换税收情报,并为相关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的调查核实提供协助,共同防止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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