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营利组织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

时间:2024-11-10 14:03:22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文章结合对非营利组织内涵以及作用的考察,分析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困境,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的内涵

近二三十年以来,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经济的全球化、公共事务的日益复杂化,政府面临的内外矛盾日益尖锐,政府的治理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多变。面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重大的组织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各类非营利组织的兴起、社会机制的建设完善就是这种创新。社会公共事务的日益复杂多变,完全由政府来承担这复杂的事务是不现实的。政府主要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是为政治职能服务的,政府不可能将全部社会事务纳入管理范围。而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并不是管得越多越具体就越好,而是要充分考虑管理的正当性、有效性。现在提倡的“小政府,大社会”正是出于这样一种目的。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大量社会事务必须由社会自行来管理,某些特定的事务由政府组织来管理。因此,政府亦不是社会公共事务唯一的治理者,它要依靠众多第三部门、广大民众来共同治理。而非营利组织是当今世界使用频率非常之高的一个术语,不同的专家对其内涵进行了多种概括,总的来说,其内涵可以理解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各种社会组织。

非营利组织一般在出现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当国家体系中的政府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市场体系中的企业又囿于利润动机不愿提供公共物品的时候,非营利组织便出现了。非营利组织不同于政府,不是以政治权力为核心,不存在自上而下的等级制统治体系,而是以志愿公益为宗旨,以受益者的需要为导向,能够实现公益资源的有效配置;非营利组织也不同于企业,不是以牟利为动机,不受市场规律盲目左右,因此能够实现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平。实践表明,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体制,弥补了政府和企业这两种主要的资源配置体制的不足。

二、非营利组织与社会保障

世界各国中,非营利组织在各个领域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环境保护、扶贫发展、权益保护及社区服务等方面。其中,非营利组织与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也甚为密切。

香港政府非常重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使各种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如在社会服务方面,香港政府重视发挥社会团体——非政府福利机构的作用。1995~1996年度,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资助达33亿元。而得到政府资助的机构,必须用以达到非政府机构的特定目标,令受助人得到最高水准的服务。这些社会福利服务社团,亦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与政府携手为老弱病残妇幼等群体服务,因而很好地为政府解决了政府失灵所造成的保障不力的问题。

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所承担的社会保障的责任还是远远不够的。下面从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中来看看如何加强我国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保障中所起到的作用。

三、非营利组织与农村社会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我国农村老年社会保障经历了一个不断形成与发展的过程。 在我国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后,不少地方形成了“4-2-1”的家庭结构,一对夫妇要供养4个老人,无论是目前的家庭收入,还是夫妇能够用于赡养的精力和时间,都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由于家庭趋向小型化、核心化,能够负担老人的能力也降低了,据统计,1982年,我国家庭平均规模(人/户)是4.43,经过仅十多年的发展,到1998年减少为3.63,家庭人口和劳动力的减少,都意味着家庭收入的减少,赡养老人能力的降低。

因此,可以看出,依靠传统的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都不能为农民养老提供稳定、适度的基本生活来源,农村养老问题亟待解决,这对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农民的人均年纯收入只有2000多元,缺乏养老保障。应当将广大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网,积极、稳妥地建立和น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使农民养老逐步走向社会化。

四、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化水平低,覆盖面过窄

目前,只有“五保”老人能够得到社会救济性的保障,其他大多数老年人基本上未被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从社会保险看,目前能够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人数只占投保人数的0.5%,投保社会保险的人群主要是中青年人,现在的老年人受益面已经很小。目前农村其他的社会化养老措施,如社会福利和社会照料就更少了,绝大多数老年人没有被纳入社会化养老体系。

(二)保障水平低

按照1996年的资料计算,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标准为每人每年577元,平均每月还不足50元。这种水平如何能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呢?在少数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则较高,但大多数老年人能够充分享受的社会化养老程度较低。

(三)农村的社会化养老缺乏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

我国农村养老缺乏规范的法制化措施ม,致使实际工作中漏洞较多,导致许多社会养老保障措施得不到落实,许多老年人还不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而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险就像人寿保险,但由于缺乏专业的精算人员、服务人员,因此,现在的农村社会保险成了一个“四不像”。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以政府部门的政策性法规和民政职能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为主,还没有得到法律上的保证。

(四)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村养老问题

五、建议

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关系重大,是我国整个养老ฉ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城乡差别很大,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89%的社会保障费,而占人口80%的农民社会保障费仅占总额的11%。农民在社会成分结构中的弱势阶层的地位必须得到改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是多层、全覆盖面的,必须体现其社会化的性质。

(一)对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而言,它应努力跨越地区、行业和阶层的界限,覆盖全社会。只要农民发生生存困难和其他危险,它原则上都应该普遍提供帮助和保障。然而,就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来说,社会财富还不足以在短期内将全部人口纳入社会保障网中。在经济实力不能承受刚性的保险水平时,提出广覆盖,无疑是作茧自缚,不利于经济增长,也不利于社会保障的健康有序推进。这种现实情况为非营利部门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由于非营利部门它的属性是非营利性、非政府性以及志愿性和公益性,那么非营利部门鉴于它的属性就可以一方面通过资金捐赠,调查研究和宣传,推动社会广泛关注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资金、人力薄弱的部门地区以及遭遇困难的脆弱群体,如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失业或半失业人员、缺乏劳力的家庭等,促进社会保障逐步将其纳入正规体系获得帮助;另一方面,非营利部门弥补了社会政策、政府权利应当保障尚无力给予帮助的群体的不足,使得这些群体获得一定的经济安全感和社会福利。这无疑对社会稳定、社会问题的解决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资金短缺是当前困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方式,扩充资金来源,应当成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主要努力方向。如果各级政府在财政拨款的同时,开辟民间捐款、各界扶持等社会化渠道,则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无疑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非营利部门有着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其资金来源相当开阔。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职能的进一步明确以及财政支 シ持范围进一步明确,非营利部门“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作为筹资的主渠道。以中国青基会(希望工程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为例,他们通过宣传和组织活动,唤起了人们的同情心,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在十年中筹集了海内外捐款13亿人民币;另外,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在1998年我国遭受特大洪灾的时刻,,仅在5个月的时间内就销售了50亿元的福利彩票,15亿元的赈灾资金全部到位。如果将非营利部门的力量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仅会提高、促进全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增强缴费纳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会使非营利部门的发展受到鼓励,使其规模不断扩大,融资渠道更加广泛,捐赠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大幅度提高,从而极大地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把钱花到最需要的地方,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运用效率。 综上所述,应当积极发展非营利部门,促使他们更多地参与社会保障的管理中,这样才能做到低水平、广覆盖,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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