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探讨

时间:2024-12-27 18:43:56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提要」农业部产业政策法规司最近就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对安徽、河南、湖北和吉林四省作了调查,本文是对有关情况的整理并进而提出了有关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粮食补贴/方式/调查报告/政策建议

一、粮食补贴方式的具体做法

1998年起,为了确保粮改“三项政策”,特别是“敞开收购”政策的落实,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对国有粮食购销因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而形成的超正常周转库存粮食,实行占用贷款利息及保管费支出的财政补贴制度。这对于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减轻企业政策性负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农业进入新阶段,粮食供求关系发生了由长期短缺变为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根本性变化,这种主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超储利息费用补贴的方式,不能有效解决粮食主产区长期存在的库存居高不下、价格背离供求、亏损继续发生、企业依赖政府等突出问题。

为了探索新的解决途径,2002年,安徽、吉林选择了三个县(安徽2个、吉林1个)进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 ت河南、湖北省也调整粮食补贴政策,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增加对生产环节的直接补贴。安徽和吉林三县市的试点可概括为“一取消、两放开、一锁定、一调整”。“一取消”就是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取消在流通环节对新收购粮食的补贴:“两放开”就是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一锁定”就是锁定老库存、老挂帐:“一调整”就是将对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调整为直接补贴农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公平进入市场,实行随行就市,按市场价收购农民余粮,实现粮食购销市场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同时,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对国有粮食收购企业老库存、老挂帐ห等继续实行原有政卐策。河南、湖北(在主产县市)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同时通过下达保护价粮收购计划实行“限量”收购,计划内粮食实行价差补贴政策。两省不同的是,河南实行价内补贴,即把农民应得的补贴含在粮价内支付给农民。湖北实行价外补贴,即按照农民交售的粮食数量,在市场价格之外,给予固定水平的价差补贴。

按照四省制定的不同补贴标准,可以将已进行的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概括为“两种类型,四种方式”:一种是安徽和吉林与粮食交售数量不挂钩的直接补贴类型;在补贴水平方面,又分为按往年交售商品粮数量计算补贴和按计税田亩以及计税常产补贴两种方式。另一种是河南和湖北实行的与粮食交售数量挂钩的价差补贴类型,又分为河南的价内补贴和湖北的价外补贴两种♡方式。

无论是按计税田亩、计税常产或是商品粮数量方式,最终确定的补贴标准,都不与农民当年生产和交售粮食数量挂钩,补贴的发放也在收购期间或收购之后集中进行(一般为一个月)。这种直接补贴与美国、欧盟实施的农民收入直接补贴类似。

无论是价内补贴或是价外补贴,最终确定的补贴标准,都与农民当年生产和交售粮食数量挂钩,补贴的发放也在整个收购期间进行。价外与价内补贴办法的主要区别是,价外补贴采取按上年市场价和当年保护价计算价差,价内补贴则按当年市场价与保护价水平计算价差。

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所产生的效果

从四省情况看,补贴政策执行较好,达到了农民基本满意、基本满意和政府基本满意的初步效果。

1.农民利益基本得到保障。粮食购销放开后,市场运行基本平稳,没有出现卖粮难的。价格虽然有所下跌,但通过价差补贴,农民卖粮收入与上年基本持平。地方反映,在2002年粮价持续低迷、多数主产区调低保护价、企业加大促销压库任务的情况下,通过粮食补贴方式的改革,及时给予农民补贴,能够保持农民卖粮收入不下降,已是难能可贵。另一方面,粮食市场多元化购销主体的形成,也激发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善服务,争取粮源的积极性,给农民出售粮炒?春艽蠓奖恪½?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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