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天使投资的法律制度完善
近年来,天使投资在我国发展迅速,有效的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阻碍了天使投资的发展,政府必须从天使投资的概念界定、法律制度等方面加强对天使投资的规范并对其加以鼓励。
1天使投资的概念
天使投资起源于19世纪的纽约百老汇,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特指富人出资资助自己喜欢的戏剧演出,这些富人并不追求回报,只为帮演员实现梦想,因此被称为天使。尽管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天使投资的研究已有很长时间,但目前仍然没有关于天使投资的统一的定义。我国目前已出台的政策主要从投资阶段来界定天使投资。如《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天使投资作为一种早期、分散、小型的长期权益性资本投资行为,通过对具有发展潜力、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权益投资,以期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再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本办法所称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3年以下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
2我国天使投资的发展现状
2.1我国发展天使投资的障碍
2.2信用体系不完善。完善的信用体系是资本市场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现阶段仍未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导致天使投资人搜寻成本过高,失信人违约成本过低,不利于天使投资的发展。
2 .2 .1政府鼓励政策的相对单一性。目前政府对天使投资的鼓励政策主要是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引导基金,缺乏其他方面的支持如对被投资企业的信用担保、产品的政府采购等制度。
2 .2 .2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足。对于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若在首轮融资过程中,知识产权就受到侵犯,不利于融资企业的长期发展,但我国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间接损害了天使投资的利益。
3国外鼓励天使投资发展的制度
3.1建立认证投资者制度
由于天使投资的高风险性,为保证天使投资市场的有序发展,保证天使投资人在投资失败情况下,也不影响正常生活,美国联邦证券法D条款501条确定了认证投资人制度,要求投资时个人或家庭净资产除去主要住所,超过100万美元;或最近两年每年收入都超过20万美元的单身人士或夫妻双方收入超过30万美元,而且能合理预期近几年能保持这样的水平。允许企业向数量不限的认证投资者销售金融证券,但限制向非认证投资者销售金融证券的数量。
3.2多层次的税收优惠制度
1977-1986年的十年间,美国政府通过降低资本收益税,并实施《股票期权鼓励法》使得天使投资迅猛发展,1986年达到100亿美元,投资创业企业3万家,是有记录以来天使投资第一次超过机构风险投资。私人资本增值税仅能惠及投资成功获得收益的天使投资,投资失败的天使投资无从受益。在2006年,美国有18个州为天使投资提供税收抵免,抵免率从10%一100%不等,其中夏威夷州对高科技投资实行100%的税收抵免。
3.3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及政府补助体系
政府引导基金的目的是激励投资者为早期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比利时的企业天使投资计划是对政府引导基金的一个创新,允诺只要企业能从天使那里获得一定的融资,政府就提供一笔贷款给该公司。同时完善政府补助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提供直接补助和亏损补贴,以减少天使投资的风险。
3.4完善的政府担保制度
政府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股权担保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股权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担保物权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在大陆法系,股权担保的主要形式为股权质权。在英美法系,股权担保的主要形式有质权、抵押、留置以及浮动担保等多种方式。典型的例子如澳大利亚的股权资本担保计划,这项计划对中小企业的股本融资进行100%的担保,条件是投资者拥有企业少于50%的股份,投资回报率和企业的利润相关,而且投资期为10年以上。自该项计划推出后,已经支持了310家企业的8900万欧元的股权投资。美国制定的《信用担保法》由小企业局承担对高新技术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担保90%,贷款在15.5-5万美元之间的担保85%。1993年进一步规定银行向创业企业的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创业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90% 。多数ECD成员国政府都对金融机构向小企业提供的特别贷款提供担保,如英国的企业投资计划和风险资本依托基金、法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和芬兰的担保委员会。
3.5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
综观世界上科技发达的经济体为促进本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大都采取政府采购的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是天使投资主要的投资对象,也就间接保护了天使投资。如贝尔实验室研究出的晶体管,美国政府不但资助了部分研究和开发费用,还借助政府采购保证了市场发展的前景。韩国政府通过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定政府尽可能购买中小企业的产品。
3.6建立完善的天使投资网络和天使投资团体
要实现天使投资与融资企业的顺利对接,需要顺畅的沟通渠道,在天使投资市场发达的国家建立天使投资网络或天使投资团体,通过อ他们的中介作用有效地沟通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者。1990年欧洲只有52个天使投资网络,其中英国占92%以8个);但是到了2006年,欧洲有282个天使投资网络,其中英国占36% 。韩国小企业管理局引入韩国创业网取VM),为风险机构和创业投资公司提供相关信息。新兴科技互联网赋予传统的天使投资获取方式以新的活力,天使投资网络在世界各国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4我国天使投资的制度完善
为鼓励我国天使投资的发展,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状,完善相关制度。
4.1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体系
完善的信用体系对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政府应在这方面起主导作用。据悉,我国将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到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这项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公民守信意识,降低天使投资的信息搜索成本等各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我国天使投资的发展。
4.2建立统一的合格天使投资人制度及天使投资登记备案制度
为规范天使投资业的发展,2013年,天使汇等机构和组织推出了国内首个中国天使投资合格投资人规则,该规则的出台对我国天使投资行业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并不具有强制性。
此外,我国可以根据国情建立适当的天使投资人门槛,并对合格的天使投资人实行备案制度,以对其实施更好的鼓励政策。目前,我国深圳和宁波已出台相关的天使投资备案登记办法。
对天使投资个人或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是为了促进其规范运行,并对其实施相应的优惠措施或补助政策,所以,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等,设立合适的天使投资人准入门槛,并对非合格天使投资人的投资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提示风险。
4.3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已制定了政府采购方面的决定、法律。199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提出: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内高新技术及其设备和产品。2003年✘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这为政府采购国内高新技术产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更强的保障。但该规定仅为原则性指引,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建议完善政府采购本国货物过程中要向接受天使投资的高新技术产品倾斜,并制定具体的操作程序,以扩大天使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销路,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降低天使投资的风险。
4.4完善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
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没有针对天使投资的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该通知并没有包括作为天使投资中的个人投资者。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天使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资本利得,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投资后损失却没有相应的补偿政策,这不利于激发天使投资者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天使投资比风险投资具有更高的风险,应享有比风险投资更高的税收优惠措施及相应的补偿措施,因此,可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多层次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和天使投资人出现投资损失后的补偿制度。
4.5建立完善的天使投资与创业企业的沟通渠道
在高科技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天使投资的效率和风险防范成为天使投资必须面对的问题。一方面,好的商业机会稍纵即逝,因此天使投资必须追求效率;另一方面,若仅追求效率而忽略风险防范,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可由政府主导建立天使投资网络等信息沟通平台,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实现天使投资与互联网的完美结合,同时政府要对融资企业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减少天使投资的风险。在这方面,我国也正在积极完善相关制度,如最近证监会对股权式众筹要出台相关监管政策,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
4.6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知识产权是高科技企业的核心资源,对企业的价值及后续发展作用重大,若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对侵犯知识产权惩罚力度不够,就会减损企业的价值,从而间接地影响天使投资的收益,不利于天使投资的发展。因此,首先应修改《专利法》等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力度:其次引导企业对自己的专有技术及时申报专利获得国家保护或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同时,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如在融资之前,要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等。
4.7完善对天使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制度
天使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极易因被投资者的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遗漏等原因遭受损失,若被投资者触犯刑法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天使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制度不完善。因此,在相关立法中,不仅要追究被投资者的刑事责任还要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完善民事责任分配,真正♛使市场违法失信主体付出必要的经济成本和代价,最大限度的维护天使投资者的利益。
5结语
2012年召开了第一届天使投资人大会被称为天使投资元年。2013年被称为天使投资的转折之年,这一年,在投资市场中,种子期、初创期投资比重从24%左右涨到51%,有众多天使投资协会成立,推动了天使投资的发展,证监会及地方政府也都出台了相关政策积极促进天使市场的发展。现阶段,政府应在现有各地政策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我国的天使投资制度,以促进天使投资在我国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