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时间:2024-12-27 19:57:08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

论文摘要:我国目前的高校教育体制和社会就业结构都发生着深刻变革,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已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之一,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立法则呈现出诸多缺陷,如何应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所面临的新问题,加强立法研究,是当前的重要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凸显目前就业立法的不足和完善立法的必要性,从而对高校毕业生保障就业法律完善提供理论上的研究。

论文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立法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是当今十分突出的社会矛盾问题之一。尽管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也几经改革: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一分配到市场经济下的自主择业,变革后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制度也推动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引起了社会观念的转变。然而这些制度变革和目前我国的经济状况和日趋严峻的就业前景还不能完全适应,使高校毕业生这一特殊的群体在就业过程中经常遇到就业权利被侵害和缺乏法律救济的情形。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法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的角度,试图在分析问题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

一、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群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择业、就业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如技术优势,经过大学期间的系统学习,对新技术的掌握和新知识的应用上具有较大优势;年龄优势,高校毕业生正值劳动能力的旺盛时期,精力和适应能力在整个就业队伍中都处于绝对优势。但劣势也十分明显,比如缺乏社会经验,在就业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笔者对这些问题试分析如下:

(一)就业权益得不到保障

1、信息量不足,知情权受损。最大限度的获取就业信息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第一步,这些信息包括社会整体的就业形势、国家的就业政策和指导措施、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意向就业单位的真实情况等。要获取这些信息,单靠社会经历缺乏的高校毕业生自己是不可能现实的,这种信息获取和知情权保障机制缺失是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之一。

2、接受就业指导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我国《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可见,高校毕业生在就业的前期,受到学校的就业指导是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益。但目前的大多高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不专业,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仅停留在推荐用人单位上,对单位的真实信息和发展前景缺乏了解,此外对国家的就业导向和就业政策的宣传和贯彻也不全面。

3、公平竞业,平等择业权得不到保障。平等的就业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即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目前我国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对就业歧视等不平等的就业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在就业过程中,这种劳动平等权常受到侵害。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此可见,我过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以书面劳动合同为要件,这使得用人ฃ单位在大学生择业就业中,以试用为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其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包含诸多“霸王条款”来规避雇佣者应承担的责任,由此出现了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和隐性就业”的现象。初涉职场的大学生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得不到有效的指导和保护,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因缺少法定的有效要件,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三)法律救济问题

二、我国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的立法分析

我国有关就业保障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之中。

(一)《宪法》中明确规定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权是国家公法请求权意义上分享的权利,其意义在于对已有的公共能力进行公证分配。这就要求国家通过立法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进行宏观调控,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等。但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只是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条款。

(二)《劳动法》第二章对促进就业部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鼓励发展经济促进就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禁止各种歧视行为和对特殊群体的就业保护等。但在此法对侵犯就业权的惩罚措施缺乏可操作性,也未考虑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的特殊性,而是把其作为一般劳动者对待。

(三)《就业促进法》与《劳动法》相比,除了对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利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外,还构建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援助制度,然而这部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它规定了受歧视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却未专门规定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也未把高校毕业生作为特殊的就业群体,未对其的特殊性进行专门的保护和立法设计。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虽然针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特点规定了就业指导、就业权保障和就业服务,但这部规定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并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的法律完善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建立和进一步健全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有法可依”是现代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也是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的基础。从上文对我国目前立法现状的分析情况可见,有必要尽快制定《平等就业法》《劳动社会保险法》等具体的劳动就业法律,进一步的完善现有的《劳动法》、《就业保护法》,以构建完备的保护大学生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体系。例如,在《就业保护法》中把高校毕业生作为一个特殊的就业群体来对待,根据其就业特点,规定特殊的法律保护。

2、明确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ส,法律条文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在保障就业权问题上,必须制定对用人单位有震慑力的法律惩罚制度,明确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经济惩罚和行政处罚的力度。如:《劳动法》第100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应规定为“应当加收滞纳金”等。

(二)加强大学生就业保护的执法力度

1、应设立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的专门机构。根据大学生就业区间是从在校期和毕业后两个时间段组成的特点,对大学生就业保护的机构也应有劳动部ก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组成。这样的机构既可以根据国家对大学生就业的调控政策,在大学生毕业前就对其的就业选择进行指导和服务,当大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时,又可以代表大学生维护其合法利益。大多数就业法制较健全的国家都采用了这种设立专门受理大学生劳动就业争议的专门执法机构,在诉前对侵害就业权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和处理。

2、建立严格的制约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监管职能。较强执法者责任,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对有法不依,区别执法的执法责任人规定强有力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对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此外加强和定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三)完善大学生就业的救济机制

1、应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将预防就业争议作为重要的职责之一,加强对大学生就业侵权行为的预防。鉴于大学生就业时具有受教育者和求职者的双重身份,因此,在教育主管部门或者高校应当参加到基层调解组织中,既有利于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维护,又有利于根据大学生的特点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

2、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的行政救济制度。扩大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将大学生在就业中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劳动争议的范围,以此来增强对大学生就业中各项合法权益的保护。另外,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应建立法律援助和免费仲裁机制。一方面减轻大学生申请仲裁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鼓励大学生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消除就业矛盾,以更有效的保障其合法权益。

3、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的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救济是当大学生的就业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最后一道有效的救济保障,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的司法救济意义重大。


热门排行: 教你如何写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