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反思

时间:2024-12-26 12:10:35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 当前,司法改革正在全国法院系统逐渐试点与完善,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也是一个热点话题。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制度,近年来该制度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从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到大陪审团制度的改革,陪审员队伍越来越壮大。但在实践运行中,我们也发现,陪审员在改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误区,比如一些地区片面追求陪审员的高数量、陪审员队伍管理的虚无化、陪审制度运行的不透明性等等,本文以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人民陪审员改革的若干薄弱环节,思考陪审员发展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 司法改革 大陪审制度

作者简介:徐澄钊,平阳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

(一)陪审制度缺乏立法规范

(二)陪审员选任条件与程序不科学

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不尽合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门槛有些过高。从选任程序来看,主要依靠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有的当事人认为人民陪审员是法院精心挑选和安排的,对人民陪审员能否公正审理案件缺乏信心。“倍增计划”后,虽然基层群众比例大大提高,但是增选仍然主要依靠单位推荐,陪审员行业过于集中,高学历群体和公务员比例较高。同时在选任的程序方面,当前主要是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对于陪审员的选拔任用程序也缺乏统一规定及透明度,如未明确陪审员选任程序是通过考试选拔、通过简历筛选等,导致实践中关于陪审员☿选拔的非议也时有发生。

(三)陪审员管理机制未完善

陪审员参审及管理制度不完善一些地方随机抽选流于形式,部分法院为应对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把人民陪审员分配到业务庭或人民法庭,在ช庭内搞随机抽取;有的地方挑选有时间和有热情的人民陪审员,相对固定、长期驻庭。人民陪审员职权与职责不相匹配,一些人民陪审员不敢也不善于发表意见,“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仍未根本解决,人民陪审员促进司法公正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目前已经有较大改观,但是一些地方落实还不到位,也没有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建立相关经费的正常增长机制,这极大影响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积极性,也不利于陪审员队伍的管理和发展。

二、域外陪审制度参考

当今世界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有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陪审团制是由全体陪审员组成的法庭审理案件,就事实问题进行裁判,而具体量刑由专业法官审负责裁判;参审制是由陪审员和专业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行使相同权利、共同审理案件。

(一)陪审团制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陪审团的成员由普通公民组成,候选人数众多,选任条件宽泛;当事人可在审前询问陪审员情况,以确保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保证中立立场;陪审团一般只参与影响较大案件的审理,且主要是刑事案件;陪审团无发问权,且只能对认定事实发表意见,对于法律适用则由法官全权负责。美国的陪审团模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大陪审团”,它是指决定某一刑事犯罪是否应对某人提起公诉的陪审团,只适用于重大刑事案件。另一种为“小陪审团”,它是指依法选出的一定数量的公众按特定程序所组成的参加诉ข讼案件的庭审,并对诉讼案件的事实问题做出裁决的团体。

(二)参审制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陪审员的选任严格;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参与庭℉审,且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可参与意见。陪审团模式与参审模式在选任条件、权力行使、裁判案件范围上都具有差异。当前我国陪审员制度属于这种模式。

我国的陪审制度与美国等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有很大差异。在美国,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而且设置了审前偏见排除程序,当事人可对候选陪审员进行询问并确定是否具有对自己诉讼不利的情形。陪审团与法官分享审判权,但在庭审中只能坐在专设的席位上倾听,而不能发问,判决☯必须经陪审团一致同意或绝多数同意才能生效,并且陪审团一旦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决,法官必须遵从,并据此作出判决。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满足基本的主体资格要求后,均需经过一系列带有浓厚行政管理色彩的选任方式,比如单位推荐、法院和政府机关的审查等。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既需进行事实认定还需进行法律认定,但实际上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力时仍需法官的指导和配合,且人民陪审员的处理意见对案件的终局裁决影响不大。

三、陪审员制度发展路径选择

(一)加强立法及管理

尽快出台《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从人民陪审员的招录、培训、纪律监督、管理、待遇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使陪审制度具可操作性。设立独立专门机构,成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协调平衡各庭室之间的工作关系。建立陪审工作反馈机制,陪审率纳入人民法院工作业绩考评指标,设定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之间庭审情况监督测评制度。合理确定人员结构,保证基层群众所占比例高于应选任人民陪审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兼顾党政机关干部,社区工作人员,考察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是否冲突,选任后能否履行陪审职责,完成陪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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