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陪审制度
摘 要 陪审制度是由法院吸收民众参与ถ案件审判的极具司法价值的制度。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分为两大陪审制模式:一是英美法系陪审团模式;一是大陆法系参审制模式。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模式,现实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并没有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备受诟病。本文分析我国的现状,从欧美陪审制及比较中分析二者的优缺处,为我国立法司法改革提供借鉴依据,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价值。
关键词 陪审制 参审制 陪审员
作者简介:顾淑敏,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陪审制度的简史
(一)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历✎史变迁
(二)大陆法系参审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历史变迁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历史变迁
二、欧美陪审制度
(一)英美法系陪审制度
以美国为例,陪审团制度主要内容从以下方面简述:
1.选任形式上。陪审团的陪审员由社区的纳税人或者是注册候选人名单选出,检察员和律师在审判前对候选陪审员进行诘问筛选后定为正式的陪审员。
2.陪审员的人数及任职资格。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中规定大陪审团为23人,小陪审团是12名,在州法院系统陪审员的人数最少不少于6人,《美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候补陪审员为1至4人。
3.对陪审员的监督管理。陪审团要回到专属密室对案件审判进行评议,由警卫看守,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进出,对评议时间较长的还要监督其餐饮和住宿,其他人员不能与陪审员见面或者交谈。
4.陪审团的裁决。《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规定陪审团的裁决必须符合一致通过才生效。 陪审团成员实行集体裁判,全面合意,职业法官与陪审团的职权分工,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法官进行裁判,但陪审团做出的是终局裁决。
(二)大陆法系参审制度
参审制度基本内容:
2.任职人数及资格。没有学历限制,即使是文盲都可以担任陪审员。法国《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法国是由2名助审法官以及9名陪审员组成,年满23 岁,能用法语阅读书写,有政治权利、民事权利、亲权,排除被判刑和正在受起诉的人。在德国普通民众都可以担任陪审员。从资质的硬性条件的规定上保证了陪审员参审的公正正义。
3.陪审员的判决。法国《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法庭所有法官和陪审员退至评议室,用书面表决的形式,连续分开投票,表决书交给审判长投入特设的票箱。陪审员享有同法官同等职权,在认定事实以及法律审判中有同等的职权,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与审判,表达自己的见解,无需达成一致裁断。
(三)陪审制与参审制比较给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比欧美陪审制内容,更加明确其制度的优劣。英美法系要求一致判决,是民主的最大化,但降低了诉讼效率;大陆法系注重的是个人意见的表述,保证了效率但不易达到英美法系的民主水平。本文认同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职权分工模式,认为我国陪审制改革应借鉴英美法系模式,重视陪审的作用,确保陪审人员的意见陈述,从而发挥司法监督功能,保证司法公正。
三、人民陪审制度
(一)立法现状
(二)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第三,人民陪审员管理缺乏。依照美国的刑诉法,陪审团评议要回到专属密室,由警卫看守,任何人包括法官在内都不能进出,若果需要评议时间较长的,还要对其餐饮住宿予以监视,以免影响其心证;与英美法系不同,我国没有划定评议期内的人民陪审员活动范围,并没有严格的监督措施,所以审判未结束而又没有限制陪审员的活动自由,就不免会影响审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人民陪审员形同虚设,陪而不审。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吸收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少之又少,其中人民法院主动要求比较少,另外被告人申请的情况不多,陪审员固化现象明显,陪审员参审比率低,人民的陪审意识比较欠缺,形式上形同虚设。陪审员一般都有自己的职业,不见得在审判程序开始时能正式参与审理,一般的补助也不多,大多情况充当了法院的劳动力。所以现实中陪而不审的现象愈演愈烈。
四、关于人民陪审制度改革
(一)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人民陪审制具有必要性。首先是追求社会正义的需求,审判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不够高,缺乏真正的民主,加之公民的人权意识不高及法律素养不高,实践中不能很好地了解审判的程序及法律的适用,更不能很好地维护社会正义。从司法意义角度分析,维护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中心议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良好的运作必将对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带来成效。人民陪审是司法监督的要求,人民参与审判案件深入司法实践,提高了对审判裁决的信服度,这是群众路线的体现更是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体现。
(二)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意见
本文从欧美陪审制及其对比、介绍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寻出症结,并借鉴西方,提出解决方案,完善或者再造中国陪审制度。
第一,完善立法法规确立宪法地位。改善制度并不是简单的对其加以修改补充,而应该是站在更高的理论角度。目前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规定太模糊,没有专门的陪审法规,从而使实践混乱。笔者认为首先要改变《宪法》陪审制度缺失局面,重固其宪法地位;其次要规范相关法律,使法律系统内先达成和谐,致力于形成一部比较完整的专门性的陪审法。
第二,规范选任制ฑ度需缩短任期。先要规范择选方式,应该采用公开选任方式独立进行,根据案件数量,确定陪审员所占比例,以保民主性。笔者认为应增加当事人自选陪审员的比重,减少法院在挑选环节,缩小法院自由裁量权;其次建议缩短陪审员的任期为一年,根据我国国情也许不能达到国外的“一案一选”,但可以缩短任期防止恶意,减少公民连选连任甚至成为了集成户的现象,提高其他陪审员的积极性,真正发挥陪审制的民主与公正价值。
第三,完善对陪审员的管理制度。规范庭前公示制度,加强监督,期满没有异议即可参与审判过程,这也是增强审判公开的体现,保障审判的公正性,维护司法权威。并且建立评议监督措施,明确评议期内陪审员的社会活动范围,严格对案件审判的保密,保障当事人权益。
第四,强化陪审功效。我国属参审制模式,陪审员拥有同法官同等的权力,法官和陪审员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职责于一身,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应借鉴陪审模式,实行职责分工,陪审员主要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法官抓法律审,适用法律。职责分工可以避免或者改善法官和陪审员共同行使职权造成审判的局面混乱,明确陪审员职责,监督法官的审判工作,防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一体化带来的司法擅权,维护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陪审制是维护人民主权、人民司法,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措施,其将道德体系与法律体系相连接,职责分工,防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一体化带来的司法擅权,贯彻社会民众的正义理念,为构建法治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做出努力,在更大的立法司法空间发挥陪审员的司法价值及社会价值。
注释:
何家弘,杨宗辉,马滔.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31条(A).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2008年8月28日.
何家弘.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