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休眠公司追偿债务的诉讼问题

时间:2024-11-10 16:37:02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一、休眠公司的定义及特征

1.定义

休眠公司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他是学者的一种比喻,这类公司通常都是成立两三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后就隐姓埋名,无处寻找。对于这此因不参加年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撤销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进行清算或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学界称之为休眠公司或公司下落不明、企业法人弥留之际、公司恶意消失、短命公司等。

2.特征

执照在,人不在

很多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较多,为了躲避债权人追偿债务,干脆选择人间蒸发,搬离原来的办公地点,甚至直接把公司关门大吉。但是公司每月的税务还是正常申报,工商系统也是该年检年检,该公示也都正常公示,这类公司营业执照通常都是一直存在的,但对外没有任何经营活动,相当于是一个公司植物人。一般债权人如果起诉这类公司可以获得一个胜诉的判决,但是执行起来就是困难重重呀。

执照不在,人还在。

在201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汉以下简称文公司法》修汀前,一些公司由于经营了一段时间后无心继续经营,于是也不进行工商年检,按照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按时年检是要被吊销执照的。但是2014年3月后国家工商局已经取消了企业进行年检的制度,但如果股东长期下落不明、也不正常报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也是可以通过向工商局举报吊销营业执照的。

执照在,人也在。

这类公司通常有很多关联公司,公司之间存在着人事混同、住所混同、财务混同,这类公司通常玩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当其中的一个公司被判偿还欠款,办公地点通常就会摘掉这个已经进入法院黑名单的公司的牌子,就算执行庭上门,也完全可以对付说我们是两个法人主体,那个公司的债务与我们☿无关。

执照不在,人还在。

很多无良老板在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在聚敛钱财的目的达到后,对公司进行清算,恶意的注销公司。也许他们以为公司经营合法程序注销后,公司就丧失了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无须对公司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了,债权人再也没有理由让他们还债。

二、债权人向休眠公司追偿债务的诉讼救济方法

我们常常看到的一种现象就是公司穷得叮当响,股东富的流油,所以公司没钱还债不用怕,只要股东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债权人是可以通过笔者下面介绍的这此方式向股东追偿债务的。

1.休眠公司的股东为一人

实践当中很多休眠公司都是一些中小企业,他们并不十分精通《公司法》,为了注册简便,他们通常会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即股东只为一个人。如果这类公司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在起诉公司的时候,可以直接将股东追加为被告,因为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当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都比较混乱,存在严重的股东与公司混同的现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通常股东都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因此债权人起诉时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告,最终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

2.休眠公司的股东为夫妻二人

如果休眠公司的股东只有两个而且是夫妻,就是民间俗称的夫妻店。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第五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也即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财产相互独立。如果夫妻二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未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俩对彼此在被告一的出资款是相互共同共有的,属同一投资主体,因此,如果夫妻股东在注册公司时没有明示夫妻财产分割的该公司应认定为一人公司,同样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3.休眠公司下落不明

第一步:吊销休眠公司营业执照。很多时候当债权人手握法院对休眠公司的胜诉判决时,但却无处寻找休眠公司在何方,即使去法院申请执行,由于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法院也是爱莫能助。这类休眠公司的工商局注册地址一定是人去楼空,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选择去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投诉,因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地经营,企业异地经营必须设立分公司。休眠公司即不存在分公司又在注册地不见踪迹的,工商局应该责令整改,虽然工商局很有可能无法联系到这家公司,但工商局可以在企业系统里标注显示异常,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这家公司继续失踪,可以吊销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只要吊销了公司的营业执照,作为债权人我们就看到了希望了。

第二步:申请对休眠公司强制清算。根据《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该解散。根据第 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内清算。因此作为债权人如果股东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

第三步: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并且能够正常清算的,当然由公司以剩余财产偿债,当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进入破产清算的环节。但是很多休眠公司是根本无法清算的,因为公司已经下落不明,公司的财务账册更是无从查找,《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火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如果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以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可以说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这两大基石鼓励了投资,搞活了市场,但是同时也成为了一些利欲熏心老板手中赚钱的工具,通过公司这层面纱大肆敛财最后逃之夭夭。但是法律本身也是追求公平和正义的,因此2005年修汀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休眠公司中大多数的股东都在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他们利用关联公司、母子公司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一旦其中一家公司涉诉,就把公司财产转移至其他关联公司,挖空涉诉公司的财产。当债权人一旦遭遇此类休眠公司一旦要大胆的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刺破公司面纱,追加休眠公司无良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5.当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该如何维权

新修正的《公司法》取消设立登记时公司最低注册限额,直接导致公司债权人以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投资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限额为由主张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依据缺失,债权人仅以此为由主张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依据缺失。例如,如果一个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亿,但是公司股东要在50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清,按照人类目前的平均寿命推算,没有人能活到500年,也就是说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有生之年是不可能缴清的注册资本的。如果债权人与这个公司交易,认为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很有实力,向公司借款1个亿,到期了公司没有偿还能力,账面为零,剩余注册资本还没有到缴纳期限,债权人的利益如何来保护?难道这部法律是恶,法吗?答案当然是非也,用《公司法》不能解决的问题,不代表用其他的法律也是无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才可以公告形式告知。因此,公告应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告知手段。但是有很多恶意讨债的股东在明知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却故意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

虽然休眠公司有点日益泛滥的趋势,破坏了诚信的经营环境,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作为债权人还是可以寻找到 一些突破口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国家也在不断出台政策加大对一些老赖的惩罚力度,随着国家执行力度的加大,最近颁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就是非常好的举措,如果公司上了这个名单,您也别指望贷款还是融资了,自然人上了这个名单飞机票、火车票通通不能买了。从更长远的角度看来,除了法治这把利器,一个繁荣而有序的经济社会的出现,同时还得寄望于重塑一种以信用为核心价值的商业传统和商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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