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摘要】《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享有独立人格并承担有限责任,有效保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但有时却严重阻碍债权人实现债权。本文从我国的公司法人现状出发,结合相关法律制度,分析了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原因,并就如何“揭开独立人格面纱”,保护债权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有限责任;直索制度
一、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现状
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屡见不鲜
1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验资不实
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或实际出资额未达到约定或规定的限额,或股东将出资额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做了规定。
2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验资注册成立后,将已经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但其股东身℃份和在公司中的股权份额仍予以保留的欺诈性违法行为。
3财产混同
财产混同主要指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没有清楚区分开,导致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资产,不具有实际的偿债能力。
公司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导致公司资不抵债,鉴于有限责任制度,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牵涉股东,除非其有足够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实际上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的管理,无法知晓公司情况,这种举证要求对债权人过于严苛,导致债权受损。
二、根本原因: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作祟
民事制裁不到位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仅对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从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两方面进行了规制,ภ但缺乏民事制裁。
有限责任制度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民事责任的常态是无限清偿责任,即债务人应以财产全部来清偿债务,只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才会承担有限责任。何为有限责任?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对一方当事人责任范围进行限制的法律手段。”一方面,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投资分散,减少股东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其将公司人格和股东作了分离,为某些股东利用公司人格从事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责任的行为提供了屏障。因此,“有限责任与自由市场行为是不协调的”,其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效力也受到质疑。
三、保护债权人利益,“揭开公司面纱”
“揭开公司面纱”含义
“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官对公司股东在管理公司事务中从事不正当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忽略公司独立人格而要求责任股东直接承担责任。即债权人在公司资不抵债时享有对公司股东进行债权“直索”的权利,实际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限制。
“揭开公司面纱”特点
1直索制度的本质是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上进行了规制,由于缺乏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债权人的损失仍然没有得到补偿。这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直索制度的作用就是弥补这一方面的缺失,它使债权人可以冲破公司人格独立的束缚,揭开公司人格面纱,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向行为直接实施者寻求赔偿,以维护债权。
2直索制度的对象是公司股东,但它并不摒除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所应承担的债权,它是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
法律规定,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公司,公司股东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在这里,股东所负有的出资义务在法律性质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比较认同的一种观点是,“股东的责任是对债权人所负有的责任,因为只有在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后,公司才可能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而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债权人直接向公司股东索取赔偿,这就排除了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保护的弊端。但需要£说明的是,该制度并不是指直接债权人可以在公司和责任股东之间作一个选择,也不是指公司就摆脱了债权而将债务转嫁给责任股东。它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法官采用该制度的前提是债权人已经向公司提出了债权主张,且公司的偿债能力仍然不能满足债权需要。
“直索制度”的适用情形
根据国内外的案例,结合我国相关规定,笔者建议,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考虑适用直索制度:
1虚假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70条有规定,这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是公司,而非债权人。债权人只能在公司实现了对出资人的违约之诉之后,再通过向公司主张债权来实现自身权益。虽然,公司通过违约之诉可以挽回损失,但是,显然它没有直索制度立竿见影。
2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对抽逃出资做了规定。
3财产混同
资本维持原则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是要确保公司拥有自己的独立稳定的财产权,维持公司经营管理和市场交易,同时也是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若公司丧失财产独立性,财产在公司与股东之间随意转移,与股东私有财产混同,公司财产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的状态,最终导致自有资本无法维持,势必威胁债权人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将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股东追加进诉讼中,除非股东能举证证明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是严格区分的,否则应当在公司资不抵债时承担责任。
我们不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在规范市场、维护经济秩序方面的关键作用,但是,也应当辩证地看到其缺陷与不足。法律制度的作用不仅仅是规制市场行为和惩罚违法行为,更大程度上应当起到维护民生利益,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制止、事后惩罚与事后补偿的一体化。
注释:
①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