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最低法律标准

时间:2024-12-27 00:12:41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18] 同上,第57页。 [19] 米尔恩在其《人权哲学》一书中,详尽论述了这九项道德原则的来源。

在深刻分析了为各种形式的社会生活所必须的共同道德之后,运用康德的人性原则--"永远把人类(无论是你自身还是他人)当作一种目的而绝不是手段来对待"来论证共同道德普遍适用的理性基础。人性加上共同道德原则即产生了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这种低度道德标准又成为普遍性人权的来源。

参见该书47 -52页、57-71页、102-107页。 [20]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71-72页。

[21] 参见[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3-4页。 [22] 参见夏勇:《一种值注意的人权哲学--评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载同名著:《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修订版,第253页。

[23]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文版序,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 [24] 《世界人权宣言》在其序言中规定,"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以抗专横与压迫,人权须受法治之保障"。

[25] [美]L.亨金著:《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26] 这是米尔恩在其《人权哲学》中表述的一个重要思想,可谓深刻把握了人权概念的真实限度,其经典表达是:"作为最低标准的人权概念,还不能完全成为国际关系中的行动指南。

但对理解国际道德问题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例如,它表明了为什么核战争在道德上是不能允许的。这同它在国内政治中的意义并无不同,它有助于判断社会和政治弊病,但却不是矫治的手段。

理解人权概念的意义并把握其限度就是本书的宗旨。企图让人权概念发挥其力所不及的作用固然是错误的,但是否认它终究有些作用,弃之如虚想,也同样是错误的。

" ([英]A.J.M.米尔恩:《人权哲学》,王先恒、施青林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325页。) [27] 参见[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 (第四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28] 同上,附录2"纳税者权利宣言",第353页。 [29] [英]A.J.M.米尔恩:《人权哲学》,王先恒、施青林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235-236页。

[30] 第七项为儿童受照顾权✍,与纳税人权利无甚关联,故不予讨论。 [31]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156页。

[32] 早期西方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等对此均有论述。《弗吉尼亚人权法案》、《独立宣言》等人权规范中也均将生命权或曰生☏存权列为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

[33] 生存权一直贯穿人权发展的始终,其内容也已不断深化和发展。现代意义的生存权已从最初的消极保全生命、必要财产发展到积极要求国家承担给予必要的生存保证的责任,包括劳动、社会保障、环境、健康、和平、发展等内容。

因此生存权也从刑法、民法领域广泛延伸到劳动法、环境法等社会法领域。 [34] 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将权利解析为要求权、自由权、权力权以及豁免权四种类型,一项要求权赋予权利人享受某ฏ种对待的资格;一项豁免权是使权利人有资格免受某种方式的对待;自由权是"自主"行为的权利,权力权则是"主他"行为的权利。

☪由此奠定的权利义务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 [35] 所谓负所得税或逆所得税,是对无所得或只有一定限度以下所得者,实行逆向所得给付的制度。

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56页。 [36] 参见[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四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第100页。 [37] 参见[日]金子宏著:《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362页。

[38] 同上,第378-379页。 [39]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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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条。 [40]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158-161页。

[41]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159页。 [42]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7-48页 [43]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54-55页。

[44] 本文中引用的美国、英国、加拿大纳税人权利宣言的内容请参见《经济活页文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编)1999年第7期中的背景资料。 [45] 参见《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

[46]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165页。 [47] 参见涂龙力等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7-148页。

[48] 参见[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169页。 [49] 参见《税收征管法》第7条、第8条。

[50] 参见[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169-170页。 [51] 参见《税收征管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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