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事业单位基础建设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是指按照我国相关的政策、方针以及财务制度等的规定,对事业单位的资金进行合理的筹划、分配和使用,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关系到我国事业单位各项经济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财务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能够有效地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二、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现状以及不足
(一)财务管理人员对基本建设的参与不够
✍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仅限于对基本建设的日常会计核算,在基本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批立项、项目预算、项目建造等阶段参与度不够或根本不曾参与。容易造成财务管理人员不能按照实际情况对基本建设进行财务分析和预算,不能够实时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度来调整相应的财务管理对策。一些单位对大量的支出缺乏考证,出现违反规定标准列支有关费用现象。
(二)建设项目管理状况差
主要表现在:一是不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有的建设项目未经过招标、投标、评标、开标和中标程序就进行施工。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根本不符合招标条件。二是疏于合同管理。很多建设单位施工合同未经过法人代表审签而仅由基建部门负责人签字,未对施工合同进行逐项审查落实,也就难以使工程造价合同得以有效确认和控制。很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支付工程款项时,未严格审核账务中发票及所附合同是否规范、是否经过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有的财务人员只要看到支出凭证上有单位领导签字便草草付ว款。有些基本建设项目在预算时没有经过调查研究,预算金额与实际差距较大,预算执行难度加大,要么预算过大,实际支出偏小;要么预算过小,实际支出偏大。对某些建设内容进行调整或增加时,应当对追加的建设项目内容进行招标,但实际中往往采用合同变更的方式进行,合同变更比较随意。造成事业单位建设成本增加,形成损失及浪费。工程质量、工期及后期维修均无保障。
(三)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较低
在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中,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较低,并没有真正达到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标准,其对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职业素质不高,思想观念比较陈旧,缺乏严格的财务❥管理知识理论和业务培训。没有在工作中进行全面的会计知识的深入学习,一些薄弱的环节没有补足,单位对于财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会计证考核也只是存在于表面的形式上,没有进行严格的考核、审查,导致工作人员普遍的职业知识素养下降,职业水平降低。此外,还存在着一些财务管理的问题,诸如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预算执行过于孤立、规范性不高等。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高素®质、高层次的会计人员严重缺乏。受单位编制等因素限制,行政事业单位人手少,具备会计专业素质的人更是少之又少,很多没有受过会计专业培训和教育的人长期从事着会计岗位工作,这部分会计人员对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收支情况核算可能比较熟悉,但对基建会计核算内容及会计科目的应用就不敢恭维了。
(四)财务制度不健全
首先,随意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由于基建项目投资金额大,使得有些事业单位将基建账务当成了三公经费的小金库,随意颁发奖金、补贴。其次,项目竣工后,很多事业单位承建的基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人员就解散撤离了,工程结算审查没有专人负责,竣工财务决算迟迟不能编制,但是管理费用却一直列支。最后,事业单位经费账务由财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集中核算,基本建设财务由单位设立专户自行☿核算。基建账均未并入会计大帐反映。
三、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知识,充分参与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要完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成本控制理念,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实施。合理、合法地用好并管好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于现代社会发展。
(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
建设单位要组织专门人员,积极联系设计、施工、监理各方,根据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项目预算、工程决算等重要资料,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真实反映整个基本建设项目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基建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等。建设单位要认真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这里,要注意的是,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