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党课讲稿
同志们:一
、《廉政准则》出台的背景及形成过程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断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也不断健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党内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风气,强调“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中央还下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加强党风建设的文件。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明确提出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从1993年到1997年1月,中央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7年3月,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1998年至十六大召开前,中央还就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限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强调“要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随着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为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修订《廉政准则(试行)》。从至,经过多次的修改、完善,并先后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于1月18日印发了《廉政准则》。
从以上我们知道,新颁布的《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廉政准则(试行)》在试行13年后终于“转正”,这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
(一)修订《廉政准则》是全面吸收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后,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99项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23项要求,这些要求中有65项属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廉政准则作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同时,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
(二)修订《廉政准则》是推动反腐败工作,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需要。反腐败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着力解决了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了重点领域和行业的专项治理和行风建设,查处了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得了明显成效ญ。在新一轮声势浩大的反腐风暴中,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764人,其中有17位省部级高官先后“落马”,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等人。据媒体报道,17位省部级高官这一数字已经刷新改革开放以来高级官员落马的年度纪录——据公开资料统计,至的5年间,共有35名副部级以上官员落马,年均7人,而一年就有17位省部级高官落马。这一方面说明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反腐败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必须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通过进一步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来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针对当前腐败现象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廉政准则》除了对常见的权钱交易方式重申禁令之外,还直指当前腐败演变的新趋势新特点,涉及了一些新型腐败形式,如“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现在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制度反腐的经验,在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以党规的形式出台规定,一旦成熟了就会提升到法律层面,成为更为刚性的约束。《廉政准则》的出台正是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一次有益探索,将来也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三)修订《廉政准则》是关注民心民意,以反腐倡廉新成效取信于民的需要。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法制日报就广大网友关 注的“两会”热点问题进行了调查,反腐倡廉位列第一。在人民网调查的众多热点选项中,“反腐倡廉”名列贫富差距、调控房价、依法拆迁、医疗改革、养老保险和教育公平等众多网友关注热点问题的榜首,这也是以来,“反腐”连续3年成为最受关注的热词。这说明,广大群众对腐败现象非常不满、非常痛恨,对反腐倡廉建设非常关注、非常期盼,而《廉政准则》的修订
出台,无疑是对民意、民愿、民声的最好“回应”,可谓正当其时,正合时事,正顺民意。我们有理由相信,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将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二、《廉政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效力等级高,《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效力等级仅次于党章。二是适用对象重要。《廉政准则》的附则部分对准则的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准则适用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三是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廉政准则》基本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各个方面,既有正面要求,也有禁止性规定。既有具体的行为规范同时又明确了教育、监督、预防、惩治方面的制度,是目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最全面、最系统的规范结合,体现了它的综合性、系统性和基础性。
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政的基础性法规,《廉政准则》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廉政准则》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强化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领导干部抵御廉政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制定较为全面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使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到具体廉洁从政问题时有所遵循。《廉政准则》从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的要求。这些“不准”,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政策界限、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为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
(二)《廉政准则》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惩治不到位”问题,一方面,《廉政准则》关于行为规范的规定,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提供了监督的标尺和依据,使各种监督主体在监督、评价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时能够“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廉政准则》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实了实施与监督措施,从而使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思路和方向更加明确;使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领导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与相关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的关系更加协调。
(三)《廉政准则》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建立健全教育、ฬ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廉政准则》的具体实施,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直接影响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其他重要工作。比如:开展以《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廉洁从∞政教育,可以进一步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围绕提高《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建章立制,可以进一步拓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视野和领域;对照《廉政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可以有力地促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深挖细查一批案件,可以进一步加大惩治工作力度等。
(四)《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树立我们党和国家的廉洁形象。《廉政准则》的规定,标准很高、要求很严,鲜明地表达了我们党廉政建设的主张,清楚地表明了我们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彰显了我们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绝不容忍腐败的决心和态度。通过宣传教育,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能够从《廉政准则》中了解和认识到我们的党不仅不允许领导干部有特殊利益,而且对他们有更多的约束和限制;有利于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人们廉洁、守纪、公正的思想观念,促进各行各业形成风清气正的廉政文化氛围和廉洁从业环境。
三、《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共有3章18条。总则部分阐述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五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五个必须”,一是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二是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三是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四是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五是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总则部分是我们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基础,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充分认识到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五个必须,才能自觉遵守各项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只有充分认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才能扎实地开展工作,才能使准则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廉政准则》的第一章是“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这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规定了“8条禁止52个不准”。第二章是“实施与监督”,明确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准则的贯彻实施,纪检机构协助抓好落实,并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等。第三章是“附则”,规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解释单位等问题。下面,我重点谈一谈对第一章的学习和理解。
第一章共有8条,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规定,也就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定了8条“禁止”,这些规定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条的核心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应该牢牢记住: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仅仅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工具,仅仅是为党的事业工作的条件,必须始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坚持秉公用权、为民用权、阳光用权,真正把权力用在干事创业上,用在为群众排忧解难上,坚决防止手中的权力商品化、庸俗化,决不能把权力变成以权谋私的工具。具体来讲,有6个不准:
一是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命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是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是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是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是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是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本条是针对某些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而重申和提出的禁止性规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阶段我们党的重要任务,市场经济奉行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商品等价交换原则。但等价交换原则,只能适用于经济领域,绝不能把它纳入思想政治领域、党的政治生活和机关的政务活动之中。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都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这种公权力只能用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公众服务。如果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就会混淆公权与私利的界限,导致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具体来讲,有6个不准:
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是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是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是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是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本条是为了防范和制止党员领导干部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而重申和提出的具体规定。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而言,人民群众的利益、党的原则是高于一切的,其言行举止都应以党的原则来衡量。符合党的原则和人民的利益,就是正确的,反之就是错误的。既然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尤其是又担任了一定的领导职务,就应当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任何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与党的要求、与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都是不相符的。本条有8个不准:
一是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是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是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四是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是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是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是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是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本条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规定。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选拔任用干部,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环节。因此,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对于选准用好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决定性作用。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得等到有效落实,《廉政准则》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具体说,有8个不准:
一是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是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是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是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是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是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是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是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本条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规定。近期的一些案件,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重庆市原司法局长文强等案都表明,领导干部的亲属和身边人也是造成他们腐败的原因之一。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要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带头做好表率,不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也要教育他们不谋私利,不为他们谋取私利。准则对此规定了8个不准:
一是不准要求或者指示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是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是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是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是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是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等级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本条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党员和干部淡忘了党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现象在不少地方、部门和单位盛行起来,奢侈浪费成风,严重违背了党的宗旨,脱离了中国国情,脱离了人民群众,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也是腐败现象得以藏身的温床。准则对此作出了多项禁止性规定,具体有5个不准:
一是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是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是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是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是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本条是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的便利违背市场经济的规律及违反法律法规插手干预、谋取利益的规定。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转轨的过程中,经济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有的党员干部钻制度空子,为个人及亲属谋取私利的现象。准则对此明确规定了5个不准:
一是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转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是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是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是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是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本条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维护群众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规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以人为本的要求落实到工作实践中去,努力在工作中增强民生意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准则对此规定了6个不准:
一是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是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三是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是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是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通过以上学习,我相信大家对《廉政准则》规定的“8条禁止52个不准”已经有了一个概略的了解,下面,我结合民政部门的实际,具体再讲几个问题。在民政工作中,具体要把好“七关”:
(一)要把好严格执行各项民政政策的关;
(二)要把好民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关;
(三)要把好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的关;
(四)要把好严格执บ行各项工作制度的关;
(五)要把好严禁违章违纪,徇私情、办私事的关;
(六)要把好防止思想退坡、不思进取的关;
(七)要把好选人用人的关。
四、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坚定不移推进民政部门反腐倡廉建设
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必须紧紧围绕强化执行力这个关键,在提高制度执行力上下工夫,在狠抓落实上做文章,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一)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重在知行统一。所谓知行统一,就是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领会精神与严格执行有机结合起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也是一个知行统一的过程,不仅要熟“知”,而且要力“行”。各单位都要把学习《廉政准则》纳入学习计划,认真抓好学习宣传教育,真正做到入脑入耳入心。同时,要努力克服学习和执行脱节、学归学做归做的现象,坚持知行统
一、立行并重,强化落实措施,切实提高执行力,真正使《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落到实处,转化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赢得党心民心的实际成效。
(二)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重在上下联动。所谓上下联动,就是把发挥领导机关和主要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与抓班子、带队伍有机结合起来。实践表明,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班子能否做到廉洁从政,将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风气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局班子成员和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双重职责,切实发挥好双重作用:一方面要管好自己、当好表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要管好下属,带好队伍。要求一般党员干部做到的,主要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必须首先不做。特别是各个局属单位的一把手,一定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触及矛盾,对班子成员和干部队伍,要敢抓敢管,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抓好本单位《廉政准则》贯彻落实工作。
(三)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重在内外结合。所谓内外结合,就是把自律与他律有机统一起来,内靠自我约束,外靠监督制约。当前,我们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在严格自律方面,需要进一步强化“两个意识”、做到“四个敬畏”。一要强化廉洁从政意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经常给自己念念“紧箍咒”,守住道德底线,不越法纪红线,筑牢思想防线,始终做到用权为民、清廉自守。二要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和财务“联签会审”等制度,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班子内部、单位职工等各个方面的监督。所谓做到“四个敬畏”,就是要敬畏权力,认识到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造福人民,用不好则会害人害己,绝不可以权谋私、恃权乱为;要敬畏法纪,严格以法纪规范自己的行为,千万不要触犯党纪国法这条“高压线”;要敬畏群众,明白“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真心实意为民干事创业,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做对不起人民群众的事;要敬畏历史,忠实履行职责,始终把干好党和人民的事业作为人生的最高追求,努力创造无愧于人生、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业绩。
在发挥自律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他律的外在约束力。一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把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及时发现和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二要强化内外监督。要开好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政准则》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着力解决影响廉洁从政的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立体式监督。三要严肃执行纪律。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强化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对于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重在标本兼治。在这个问题上,关键要把握好两个关系:一是惩治和预防的关系。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作用,共同构成反腐倡廉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只抓惩治不抓预防,或者只抓预防不抓惩治,都是不全面的,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廉政准则》既是一条“™高压线”,又是一道“安全网”。二是治标和治本的关系。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既要治标,更要治本;既要严厉惩治腐败行为,更要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完善治本之策。各单位要根据《廉政准则》的要求,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大力推进制度建设,完善《廉政准则》的配套制度,努力解决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问题,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