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书

时间:2024-12-27 03:33:01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书

(81) 字第 号

申诉方:××县丰收公社富裕大队

代理人:孟××男 50岁 会计

被诉方:××果品公司

代理人:王××男 40岁 业务员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签订西瓜合同十万斤,货发⌛到被诉方火车站后,由于质量和价格问题被诉方拒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申诉方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五日申请仲裁。为避免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损失,根据被诉方申请,本会特ท裁定如下:

××果品公司应于八月八日前将存放在某火★车站的十万斤西瓜按质论价先行变卖,保存价✉款,嗣后处理,特此裁定。

仲裁员: 赵××

×年×月×日(印章)

书记员: 周××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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