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有序流动管理暂行规定
骨灰有序流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不断完善骨灰有序流动管理,制止乱埋乱葬,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xx省殡葬管理办法》、《xx市殡葬管理办法》以及《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通告》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xx市辖区一律推行火化,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骨灰有序流动。
第三条丧事承办人要求将骨灰安葬(安放)在公墓或骨灰楼(堂)的,丧事承办人应持公墓或骨灰楼(堂)开具的《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已购墓穴、格位的发票,经死者户籍地镇乡(街道)核准后向市殡仪馆领取骨灰。公墓或骨灰楼(堂)负责做好骨灰接收寄存工作;镇乡(街道)负责跟踪落实安葬(安放)到位;市殡葬管理部门负责督查。
若配偶一方已死亡,并葬在非公墓区土墓内,现配偶另一方死亡,丧事承办人要求骨灰合葬的,须向户籍地村居(社区)、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经村居(社区)核实,镇乡(街道)核准后,丧事承办人持《核准表》向市殡仪馆领取骨灰合葬。若已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翻修的坟墓,必须清除永久性建筑材料或深埋并进行绿化后,申请合葬。村居(社区)、镇乡(街道)负责跟踪落实到位;市殡葬管理部门负责督查。合葬后严禁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坟墓。
丧事承办人要求将骨灰自行播撒、深埋(不留坟头)、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由丧事承办人向村居(社区)、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经村居(社区)核实、镇乡(街道)核准后向市殡仪馆领取骨灰。村居(社区)、镇乡(街道)负责跟踪落实到位;市殡葬管理部门负责督查。
第四条非本市户籍死亡人员,属xx市辖区的,丧事承办人应持死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殡葬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证明,方可向市殡仪馆领取骨灰。属xx市辖区外的,须经本市殡葬管理部门核准后,持证明向市殡仪馆领取骨灰。
第五条港、澳、台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市期间死亡,丧事承办人申请将遗体运往境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骨灰合葬的,按照第三条规定执行;申请将骨灰运往境外的,丧事承办人须向死者祖籍所在地村居(社区)、镇乡(街道)申请,经审查核准后方可向市殡仪馆领取骨灰。
第六条僧尼死亡焚化后,其骨灰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严格依法行政。镇乡(街道)及效能办、文明办、民政、公安、国土、规划、林业、环保、卫生、交通、科技文体、民宗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对骨灰有序流动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公墓和骨灰楼(堂)弄虚作假,为丧事承办人出具假证明或调包骨灰,或殡仪馆违规放行骨灰以及丧ฒ事承办人不执行骨灰有序流动管理暂行规定的,依照《xx省殡葬管理办法》及《xx市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从二○○七年十一 ヅ月一日起施行。原《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ฆ〈xx市骨灰有序流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