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如何规避就业违约风险?

时间:2024-11-10 22:26:00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最近有两则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一条是200X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有一个变化,对于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的违约金首次作了限定,即不得高于毕业生第一年的月收入;另一条是武汉大学近日规定,因自身原因恶意违约达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毕业生,其违约状况将被记入就业协议中供用人单位参考。由此引发了众多议论--

1、两条规定用意不同

上海的做法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ภ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从更好地保护学生利益出发,明令降低了违约的直接经济成本;而武汉大学则是为了杜绝学生的“恶意”违约,干脆把学生违约作为违背“诚信”原则公诸于用人单位,此举若是真的实施,则无异于砸了学生的饭碗,因此笔者认为武汉大学的这一举动可以归入“恐吓”管理一类。

2、学生违约三大原因

我们不妨来探究应届大学生违约行为产生的根源:

一是“骑驴找马”所造成的违约,即不少学生在择业过程中先签下一家单位,然后慢慢地寻找更好的单位,伺机更换。根据这些年笔者在本市各高校进行就业指导时得到的反馈来看,大部分的毕业生持有这种想法,违约发生最多的当属此类情况;

二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违约,即双方由于彼此了解不多或一方夸大了某些信息,导致另一方作出错误判断而签订了就业协议,事后反悔造成的违约,这时学生并没有落实好新的“下家”,而是不愿意履约了;

三是临时情况有变化,如考上研究生、出国签证被批ข准等等。

3、。恶意之名实难承担

笔者认为,后二种都不能被列入“恶意”之类。如果一定要认定“恶意”的话,只能算第一种情形。而上海教委的规定其实是对第一种“恶意”违约实施了保护措施,而这恰恰正是武汉大学“严打”ฝ的对象。藉此我们有理由进行质疑:在同样的经济背景和教育制度之下,不同地区的教育部门和学校为什么会做出如此大相径庭的决定?这又说明了什么?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情形都不能视之为“恶意”,学生及其家庭在支付了高昂的教育成本之后,好不容易能够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其应该有的价值,何错之有?何来“恶意”?无论是上海的举措还是武汉大学的决定笔者都不苟同。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就业协议本身就只是一种意向书,还没有构成劳动法律关系,学校方也好,教育管理部门也罢,充其量不过是见证部门或者是协调部门,根本无权干涉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行为和求职者在选择✡用人单位过程中的“违约”行为。

4、违约风险可以规避

高校毕业生即将进入劳动力市场,可能对劳动力市场的“游戏规则”不太了解,笔者建议,作为高校的就业指导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几件事:

一是指导毕业生尽快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合理规避就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同时教会学生如何正确择业和选择用人单位;

或是张贴在布告栏内,如人手不够未经核实,则要在公布有关信息的同时善意提醒毕业生“情况未经核实,请详细了解并核实”,从而防止学生盲目签约导致违约;

三是尽可能安排学生同用人单位接触,通过实习、参观、推介会等形式来弥补信息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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