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贸易术语下卖方的风险浅析
FOB作为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在我国近几年的对外贸易中使用比例也是最高的。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ค物交到船上以前的费用和风险(INCOTERMS 2010)。有人认为,只要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那么风险和责任就已全部转移,因此,对于卖家而言风险小,费用少,也较为安全。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其遭遇的风险却远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
一、FOB可能遭遇的风险
1.货权转移前的运输风险
在FOB贸易术语下,卖方的责任和风险是在货物交到船上之后才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出厂运至装运港直至装到船上这期间的风险仍然由卖方承担。因此,卖方不得不承担此期间货物运输过程中所遭受的货损。尽管买方已为货物投保了仓至仓一切险,但是由于买方在货物装船前对货物没有所有权,也就不具有可保利益,因此不能将保险单转让给卖方作为保单的受让人,也就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使得FOB条件下进口方购买的仓至仓条款一切险,实际上变为了船至仓条款,而这也就是FOB条件下保险不完全性的一种体现。所以,在货物装船以前所发生的风险就要由卖方自己承担。
2.船货衔接的风险
在FOB条件下,由于是由买方负责租船和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只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所以在贸易过程中船货衔接十分重要。问题在于,如果买方派出的船因故不能及时到达,或者买方发现订舱不易或者市场行情变动,基于自身利益考虑拖延甚至是不派船接货,卖方会因此增加装货港仓储费等费用,而且对于发货期的掌控也将非常被动,从而进一步影响到货款的收回。
3.买方指定船公司或货代所带来的风险
在FOB条件下,买方指定船公司或者货代,这会给卖方带来很大的风险。因为在此种情况下,买方一般都与其指定的船公司或者货运代理有着良好甚至特殊的关系。他们不仅可以担保提货,有时还能指示船公司或者货代提出无理要求,拖延出具提单或出具不合格提单,或者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使卖方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卖方也难以保证安全结汇。
4.使用记名提单的风险
记名提单Named (nominate)bill of lading 是指规定将货物运给记名人而不载明待指定或待分配(to order or assigns)的提单。在使用FOB贸易术语时,如果将收货人设定为买方,由于记名提单的物权凭证和不可转让的性质,卖方就已完全失去了对货物的掌控权。而且,在此种情况下,买方还可能出现无单提✔货的情形,这对于卖方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风险。
5.收汇的风险
尽管在现今的国际贸易中,卖方已经知道选用信用证(L/C)这种比较安全的收汇方式来完成交易。但在选择FOB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信用证也不能完全规避卖方收汇的风险。因为可能存在船货衔接的问题,而使得货物发运后已过了信用证的最晚装船期,或者议☑付期,甚至信用证的有效期,而使得卖家不能顺利议付,收汇。同时,也会因为买家指定的船公司或者货代签发的不合格提单,而遭到拒付。
二、对FOB风险的规避方法
通过以上的阐述,我们已经对选用FOB贸易术语对卖方可能产生的风险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对于这些风险,我们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规避。
1.对于卖方工厂(仓库)至装运港的运输风险,卖方也应通过保险的形式来进行规避。因为此段运输过程中,虽然买方已投保,但由于货权人和受益人的不一致,而使得卖方无法从中得到保障。因此,卖方应在此段运输中,以自己的名义为货物投保,虽然需付出一定的保险费用,但能很好地规避这期间货物损坏、灭失的风险。
2.对于船货衔接的风险,当在合同订立阶段,确定要使用FOB术语时,卖方就应该考虑在合同中对买方的订船的通知义务进行约定,例如:在发运前一到两个月就应通知所定船舶的船名、航次等。同时,还应在合同中约定,由于买方订船的原因使得延迟发货的,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3.对于买方指定船公司或货代的风险,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船公司或者货代有一定的了解,尽量约定使用有良好信誉的,有实力和知名的船公司承运货物。若买方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那么卖方就更应该引起重视,对其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进行严格的调查,必要时,要求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相关保函以保证卖ร方利益。同时,卖方只接受船公司签发的传统货运提单,不要轻易接受货代签发的HOUSE单。因为货代签发的HOUSE单实际并不具备货权凭证的性质,因而无法取得对货物的所有权。
4.对于记名提单,卖方要拒绝接受。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卖方应要求船公司开具提单收货人一栏注明凭开证行或付款行指令(To order of bank)的指示提单。此外,提单背书转让时,要尽量使用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只有这样,卖方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自己的利益。在发生纠纷时,还能对货物享有主动权。
5.至于©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的收汇风险,如果是由于买方船货衔接出现了问题,而使得卖方错过了最晚装船期,或议付时间,卖方应积极向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同时还应向买方追索由于其订船造成的延误而产生的仓储费等,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同时,卖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一定只接受船公司合格的清洁提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卖方能在信用证下的顺利议付。
综上所述,尽管在国际贸易中卖方选用FOB贸易术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但只要在合同订立和执行的过程中,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还是能很好地规避这些风险。此外,就有利于本国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来看,卖家采用CIF贸易术语,会是一种更佳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