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国高等教育评估运行机制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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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法国高等教育评估运行机制 启示
【论文摘 要】法国建立起政府、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三者之间相互合作又相互独立的高等 ヅ教育评估运行机制,保障了法国高等教育评估的良性发展,并且对我国的教育评估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法国是世界上高等教育评估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之所以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与其高等教育评估运行机制有密切的关系。法国高等教育评估运行机制是在法国高等教育历史传统的影响下和在法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浪潮中逐渐完善起来的,它构建起政府、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三者之间相互合作又相互独立的体系。对我国来说,一方面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上与法国有很多的相同点,这为借鉴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事业起步晚,存在这许多的问题,因此探讨法国教育评估运行机制对我国高校评估事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1 法国高等高等教育评估运行机制
1.1 中央集权制的政府行为模式
由于受历史和政治的影响,法国高等教育管理上是中央集权管理与大学高度自治相结合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政府在法国高等教育评估运行机制中的地位。
法国政府参与高等教育评估的行为模式是中央集权制模式,这意味着政府在整个高教评估过程中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在整个的高等教育评估运行机制中,它一方面控制着整个评估系统,使高等教育评估的方方面面紧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决策。另一方面政府对高等院校及其专业的合格评估及各种选优评估、水平评估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发言权。
由于法国大学有高度自治的历史传统,政府不直接插手高等教育评估,而是通过评估机构对高等教育评估起到协调、监督、宏观管理的作用。政府通过评估机构控制全国高教评估活动,评估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政府的参与,从评估目的的确立、评估指标的选择、指标权重的分配、评估信息的收集、评估结果的获得,直到评估结论的解释,都无不渗透着政府的意志和作用,政府对评估具体管理的手段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结合评估结果考虑对大学的拨款,从而间接地影响大学对评估的态度。 1.2.1 法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简介
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
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是在1984年密特朗总统签署的《高等教育法》即《萨瓦里法》后建立的,它负责对所有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评估。它由法国总统直接任命的17位具有代表性的成员构成,任期四年,其中11位是学术界的代表,由大学和研究组织推选,其他6名成员来自政府有关机关,CNE直接向总统负责报告高等教育评估的情况,它独立于国家总理、教育部长和其他政府执行机构,也独立于它所评估的高校,使得 CNE独立性和权威性更强。
法国研究与高等教育评估机构 1.2.2 法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与政府和高校的关系
法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是由国家控制的独立于教育行政单位的政府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一方面独立于政府,直接向总统负责,它既不受政府的行政领导,也不受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涉,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独立于被评估的高等教育机构,它与高校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工作检查。由于法国大学自治的传统及自治的法律保障,决定了评估机构在评估时需要有大学的充分合作,才能使评估工作圆满的完成。
将高等教育的评估者和管理者分开,保证了对高等教育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保证了评估委员会和其职员具有相当的地位和权威,使评估的结果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而国家则通过总统的直接负责、通过拨款、通过评估委员会委员的任命权,对评估机构的评估及运行起到宏观调控、协调和监督的作用。 法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由国家财政拨款,享有完全自我管理的权利,其评估活动的职能是加强高校的自治,增进高校的责任。CNE每8年完成1次对所有大学的评估,评估委员会每年评估的重点是次年需要与国家签订合同的学校,它不强迫高等院校接受、实施其建议,而只是证实大学运行机制不良的症结之所在。通过对大学客观的评估,来帮助政府评估拨款产生的效益,进而调整对大学的拨款额度。 "
1.3 高校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地位
在法国高等教育评估事业发展的早期,高等教育评估是大学的一种内部行为,只是在小范围内对本校办学的基本情况、学生的成绩和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等方面进行非系统化的评估。随着法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完善,逐渐建立起评估机构对高校的定期评估和学校自评相结合的机制。由于法国有悠久的大学自治的传统,政府并不直接对高校进行评估,而是通过评估机构对高校的评估结果从而对高校施加影响。
CNE对高校的评估要有高校的参与与合作,因为评估委员会对学校评估的组织与实施分为两个步骤:第一,由学校组织内部评估。内部评估以评估委员会与高校协商制订的《评估指导方针》为基础,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第二,CNE会在专家考察基础上组织并协调进行外部评估。这种评估方式保障了高校的独立性.
2 法国高等教育评估运行机制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启示
2.1 调整政府与高等教育评估机构、高校的关系
在我国,政府是高等教育评估的唯一主办机构。2004年8月教育部正式成立了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与法国CNE不同的是,我国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是教育部直属行政性事业单位,并不独立于政府。另外,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主体只有行政人员,没有固定的委员会。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专家多来源于各高校,这样,我国的评估机构也并没有真正独立于高校,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不强。因此,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强立法,确立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独立地位,另一方面应实现高等教育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广泛吸纳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评估,引导并支持各种评估机构的成立和成长。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主要是由政府及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评估标准的制订和规则的执行完全由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评估者和被评估者之间是上下级的行政关系,学校只能被动的接受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处于一种消极应付的状态,有些学校为了达到行政部门列出的评估指标,不惜放弃自身的特色,一味的迎合评估,甚至出现了造假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评估的宗旨和目的,也束缚了学校的发展。政府应该加强高校的自主权,在制度上鼓励学校、教师、学生自评,提高高校自我评估的积极性,使“要我评估”变成“我要评估”。
2.2 加强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专业性
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法国的评估专家组成的成员来自社会各个领域的专家,来源具有多元化特点,有利于使评估活动汇集各方面的意见,专业性更强。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中的的评估专家成员主要由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和学术水平较高的高等学校的校领导、教务处长、教授和高等教育专家组成,一方面,他们缺乏专业系统的评估知识,另一方面,他们在评估工作中采取的方法主要是对校方提供的数据加以核实和依靠一些公开的有关高校奖惩项目来加以鉴定,严重影响着评估结果的专业性。
因此,加强评估机构的专业性,首先,国家应举办教育评估资ณ格考试,对教育评估进行行业认证,提高整个评估从业人员的素质。其次,应选择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人进入到专家队伍中,专家应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包括教育界人士、评估专家、政府官员和各行业的资深人员,但来自高校的专家应占较大的比例,以便更好的维护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最后,专家的培训应贯穿在整个评估活动过程,提高评估的有效性。
2.3 评估结果要与高校直接挂钩
法国教育评估中心对高校学科或专业进行评价后,会公布评估结果,其结果是政府决定与高校是否续签合同的重要凭证,也是政府决定拨款数额的重要参考,并将评估结果上网公布,☢供学生和家长查询,从而形成同类学校竞争、市场调节质量的良性循环。可是说评估结果对高校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使高校根据评估结果不断的进行完善和发展。
而我国的教育评估几乎成了奖惩评估、绩效评估,更多的是一种静态评估,评估关注的是高校在之前若干时间内的工作绩效和态势,而没有用发展性的评估手段和指标对高校正在做出的努力、发展的潜力以及通过评估获得的帮助等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对高校的发展不具有长期的影响性和有效的针对性。
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高等院校作为被评对象,应该根据自身发展的特色准确定位,做自评报告以此找出与同类院校的差距,进行完善;其次,评估机构应制订具有发展性的评估指标,增强评估的伸缩性,使高校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最后将评估结论及指标体系中的各方面得分进行公示,由社会媒体等多方面广泛参与评估结果的产生,并且可以据此对被评对象进行经费及拨款的调整,让评估结果真正发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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