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违法犯罪现象多发的原因
近年来,在我国频频发生招投标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我国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对其监督不到位以及招标投标的监管机制欠完善所引发的,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范、统一招投标市场的形成。总体来说,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工程建设领域整顿几乎年年进行,司法机关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但工程建设领域依然是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发区,其中的问题依然是十分严重的,仅仅只想依靠一个方法是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我们需要做的是要寻找深层次的原因,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规范市场。
1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1.1法律法规制度不够严密
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我们也要看到法律的空白点,这也也极为容易造成招标部门监管的盲区。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够严谨
招投标制度规定的程序不够细致严谨,还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对成本价的规定就很模糊。实际执行中难以分析判断成本价,不具有可操作性。还有规定投标后企业未中标原因不作说明,给招投标暗箱操作留有空间,给投标人投诉和维权也设置了障碍。
此外,在中标价格的设定、计算方法,招标咨询代理机构的设立、管理,专家评委的权限、抽取,专家库人数的设定、范围,投标单位资质的审查等方面的规定及评标、开标、定标等方面的程序还不够规范,有些漏洞还是比较明显的。像围标、串标、向专家评委行贿等问ツ题大多与制度、程序不够健全有一定的关系。
1.3法律法规体系弹性空间较大
当下,一些与招标和投标相关的一些法律条款为代理机构亦或是业主都留下了不少弹性空间,以《招投标法》的第十二条为例,该条给了项目业主或者自行招标抑或是委托代理机构等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等等,这样的例子尚有很多。因为投标竞争对手之间微笑的分数差别使得投标竞争也越加白热化,而这些因为法律而出现的弹性空间却也起到了影响照片评标结果公平性的重要因素。此外,我国目前有与《招标投标法》效力等同的《政府采购法》,有许多项目是二者都适合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建设单位必然会觉得哪个方法对自己有利,就按哪个方法办理手续,从而给违法违规企业实际运作留下ธ了很大的人为操作空间。
2体制机制不健全
2.1政府职能定位不清
政府在财政项目的招投标中,同时以立法者、监管者和投资人三种身份出现,这些角色之间界限不清,致使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难以形成。
一方面,政府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也是市场运作的参与者,这种特殊身份定位导致招投标市场监管很难到位。
另一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人主体和项目法人主体实践中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过程中,各政府职能部门一般以监管主体的身份履行投资人的一些职责,从而导致一些工程出现只有监管者没有投资人的现象,政府投资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也就没有保障。
2.2监管主体不统一
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方面,省、市、县经常会出现条块分割和多头监管的局面。地方以及行业之间的行政主管部门基本上都缺少一个权威并且统一的管理监督机构。现今,已经有一些地区成立了政府招投标中心,但是该中心只是限于程序的监督以及管理方面,在关于监督实体这ฌ个方面却还是参照的计划经济时期的一些做法,也就是由各个行业的系统的内部抑或是地方的行政主管来以各个行业的特征为参照进行监管。监管制度便因为监管主体的不同而变得各异,这也致使了政府工程管理的模式不同,出现了政府间职能交叠,彼此各自为政的局面,而这种情况是屡见不鲜的。这不仅仅是对行政资源的完全浪费,也使得行政效率大大降低,被监管人也找不到方向。
2.3交易各方没有形成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首先就是招标环节之间相互依附。项目业主在现行的体制之下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也就是说实际上他也只是各级政府的代理人。招标代理人能不能完全站在公平效率的角度进行招标运作是由项目业主的价值取向以及所掌握的权力来决定的,不然招标代理也许会丢掉市场。招标代理人被这样的种体制所束缚,在一定程度上,他也只是以业主的意愿为参照来帮助业主完成合乎法律法规的招投标运作。
其次便是投标环节相互依附。我国的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大多为国有企业,他们虽然也在历经着长时间的改革,但是,或多或少的由于历史方面的原因,长时间改革依然没有形成企业发展的动力机制。该行业的企业或多或少的因为建筑行业政策方面的壁垒而长久保持只进不出的消极状态。现今的国有企业或者是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紧急态势之下一定会作出对于自身生存有利的选择。
打个比方说。以投标费用方面为例,企业的自主投标投入比较大,并且公关费用也很多,倘若没有中标,那么经营者也便会因为庞大的公关费用而无所适从,不仅如此,未中标也会造成企业陷入长久的困境。
2.4信用机制欠缺 招投标职务犯罪的发生与信用体系有一定的关联性。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相关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欠缺,制约着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人们在生活等方面都比较热衷于权力,而这是因为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及较长时间的计划经济而造成的。和商品不同的是,建筑产品一般是由招标人和代理人亦或是评标专家委员会进行采购人民没办法进行建筑产品的自助采买。只有商家坚持诚信,才可以有效地获取市场的份额,抢占先机。但是建筑产品招标的过程是不对外公开的,这也一定程度上使得监督工作较难进行。
3监督管理不到位
3.1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力使得市场依照规则正常运作的主要保证便是监督,从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的管理经验来讲,其中比较主要的几点是:严格地监督、政府人员依法行政、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等,但是我国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弱点却也往往是这几点。现今,对其不到位的监督便造成了问题重重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政府的监管不到位,更会使得问题朝着更坏的方向发展,更严重的也可能导致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除此之外,我国的行政管理长久以来都有着当政者隐藏问题的状况,当问题发生的时候,当政者第一时间想到的便是压住事情,不愿影响自己的政绩,总是盼望着事情可以在内部进行消化。
3.2评标专家委员会管理混乱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
具体原因如下:
一是评标专家人数严重不足或虚假。目前的建设工程招标,涉及的专业种类繁多,各地普遍存在评标专家人数奇缺现象。有的地市专家库单从数字表面上看,评标专家不少,但是细分到各个专业,就非常不乐观。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取得招标代理的资质,在专家名单上弄虚作假也屡见不鲜。
卐二是专家结构不够合理、整体素质不高。由于评标专家从社会各行各业产生,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目前,专家库普遍存在退体人员较多、年龄偏大、缺乏年青专家等问题。施工招标的评标专家有些凭老经验,对《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创新意识和时代感不强,甚至有个别人员还缺乏评委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三是专家库的管理严重缺失。现今对于专家的评定方式是不会对专家们形成行政约束的,而仅仅是法律的制约。一系列的包含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招标投标工作当中的关于专家组的部分的规定等现在都是十分缺失的。因此,在评标质量的角度来讲,评标专家自己的道德约束是占据主要地位的,但是,众所周知,现在的社会环境是极其多变且复杂的,这便也造成了其自身的道德约束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四是评审程序不合理。当前,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前进,招标项目的规模专业有着很大的差别,且项目数量十分庞大。代理机构往往会从压缩招标成本这个角度来考虑,评标时间是很短的,评标专家在如此紧张的时间当中进行高质量评标成果的呈现显得十分困难,只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罢了。
3.3评标办法不合理
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中的主要内容,招投标工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关键要看评标工作和制订的评标办法是否客观、公正、科学。
实践™中,评标办法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同样可以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一是评标办法选择不当。目前评标定标办法主要有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许多招标人在方法选择时没能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确定合理的评标办法,而是一味采用低价评标法评标定标,造成投标人采用价格很低的劣质品牌先低价骗标,然后通过变更品牌来提高价格。
二是评标办法量化不够。当前评标领域没有科学合理地建立起有效的评标模型,评标办法定性的评标内容还占有一定比例。造成评标存在人为因素,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
3.4社会监督缺位
在监督体系当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的便是社会监督了,同时这也是应用地十分广泛的监督方式。现今,在我们国家的招投标监督体系当中社会监督大致包含了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以及行业协会监督等等这几种。但是,我国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的社会民主监督的水平还比较低,且监督的意识也不够强,这样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监督缺位。且现在的报纸对招投标的报道大多为正面报道,对招投标的违法行为报道几乎没有,起不了很大的监督作用。群众参与监督的有效途径不多,现实招投标操作中,招投标的信息发布还不够公开,许多发布招标信息的网站要求付费成为注册会员后才能了解相关信息;还有招投标过程中的决策者刻意隐瞒相关信息,造成群众了解信息不对称,群众没有办法监督;同时没有良好的监督氛围,使得群众监督起不到良好的效果,影响了群众监督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