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准公共基础设施融资制度环境研究-公共政策论文

时间:2024-12-26 14:23:48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一、制度环境的涵义 青木昌彦等人将制度概括为一种关于均衡策略组合的共享的、稳定的和扼要的表征,它制约着人们在 经济 特定域的相互作用。这种制度均衡观使得 研究 内生于多个域的制度及制度间的多重关联在 分析 上成为可能。

在某个域流行的制度从其他域的参与人角度看,只要他们把它们看作参数,超出了自己的控制范围,它们就构成了一种制度环境。

二、我国其他 社会 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制度障碍 在传统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由于建设资金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政府直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管理,然而政府毕竟不是建设管理领域的“专业选手”,因此政府的这种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垄断专营势必会带来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诸多 问题 ,也会极大地挫伤参建 企业 的积极性。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正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潮流。

但是另一方面,除了特许权经营制度尚待建立和完善之外,不少城市还存在着观念障碍及行政障碍,仔细分析,所有这些障碍无不来自垄断的惯性。

1、市场准入的隐性壁垒——利益集团中梗阻 就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而言,已经不存在来自中央行政的市场准入障碍。最近推出的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中,仍然需要由中央审批部门“核准”的城建项目包括新建机场、燃煤热电厂、城市快速轨道 交通 、大型主题公园等,针对的都是项目类型而不是资本类型。

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的操作层面完全在地方政府。基础服务对其他社会资本开放的范围、顺序、路径等,都应该在地方政府的统筹规划之下有序推进。

不可能强求所有城市按同一模式接纳其他社会资本,浙江、上海、成都的差ณ异就说明了这一点。 显性壁垒已不构成其他社会资本进入的障碍。

更何况其他社会资本具有很高的流动性,没有必要盯住某个对内开放不积极的城市再三要求准入,有足够的其他城市可供选择。但是另一方面,很多地方的众多案例反映出,尽管政府的主要领导层与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能够取得共识,却迟迟难以把双方意愿落实到具体项目上。

这一问题之所以产生,在于其他社会资本的市场准入存在隐性壁垒,主要就是利益集团的中梗阻。 许多基础服务行业由于长期的政府垄断,已经形成利益集团,口头上“欢迎”✎其他社会资本介入,背地里却合力抵制。

在一些行业里,从设计、施工到经营、管理等,都是行业管理部门自己的事业单位或公司,表面上脱钩了,实际上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形成“一条龙垄断”。如果其他社会资本进入这些行业,势必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

垄断部门不愿把原来属于自己的“肥肉”拱手让于他人,所以会制造中梗阻。 任何地方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兴起,受到竞争威胁的首先是当地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企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效率要高于政府投资,这是普遍性的公理,竞争的结果不问可知。手心手背都是肉,地方政府作何抉择? 事实上往往是以前者服从于后者而告终。

要想在这方面打破障碍,不能期待专业主管部门或政府的企事业单位自发转变观念,关键在于地方主要领导层的行政决心和行政能力。

2、有些地方政府缺乏对项目盈利性的基本判断 当城市基础服务完全由政府提供时,具体服务部门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政府公司(即国有企业),二是事业单位。这两类机构间最根本的差别,在于所提供的服务是否能够盈利。

城市基础设施向其他社会资本开放,也就是投资项目的商业化运作,其前提仍然是项目的盈ฉ利性,只有能够盈利的项目才有希望推向市场。对于不能盈利的项目,如果不提供其他补助,只好继续由政府来操办。

基础设施项目是否能够盈利,取决于有多少有实际支付能力的需求,所以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情况,越是富裕地区越有可能把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商业化运作。各发达国家政府长期以来不断把各种被认为具有“天然垄断性”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向市场,我国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较多地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都说明了这一点。

但是就 目前 的普遍情况而言,仍然有很多城市基础设施是无法获得投资回报的,这恰恰显示出基础设施所特有的公益性质。明明是无法盈利的项目,如果偏要推介给其他社会资本,只会丧失地方政府的信誉。

有些城市虽然全部放开市场准入,但是并没有对具体项目的盈利性和投资回报率作认真测算分析,招商工作难免失败。

3、政府亟✔需建立有效的监管 2011年6月,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改革基础设施:私有化、监管和竞争》提出,“有效的监管”是正确实行基础设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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