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章程范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市〕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合伙人为.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웃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退出合伙;
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业务活动计划;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内部机构的设置;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处分财产;
变更名称;
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五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入伙ฑ,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新合伙ก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合伙人的出资;
政府资助;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利息;
捐赠;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发生分立,合并的;
自行解散的;
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三十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