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价格异常波动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者可能显著波动等价格异常情况,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异常波动包括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和重大价格异常波动两个级别。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少,波及范围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一定影响,如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波及范围较广,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因各种异常因素,引发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为价格异常波动。
(一)出现流言传播、短时间内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价格异常征兆;
(二)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三)短时间内主要消费品及服务价格出现重大异常波动;
(四)居民消费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1%或者连续三个月同比涨幅超过4%。
第二章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四条价格应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物价部门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第一时间采取价格应急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常波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控市场,平抑价格。
(三)依法行政原则。价格应急工作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四)部门联动原则。价格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第五条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制度:
(一)预警和应急值班制度。物价部门要常年设置固定和移动专门值班电话,实施预警值班和应急值守相结合制度。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畅通;平时固定电话实行工作日8小时预警值班,移动电话要随时有人接听,信息报送网络工作日8小时正常运行;应急状态下,实行节假日值班,固定和移动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并增加临时值班电话,信息报送网络24小时正常运行,确保监测信息上传下达,快速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二)价格预警报告制度。物价部门应加强市场价格动态日常监测工作,对发现的可能引发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作出预警报告,并自动进入价格应急监测状态。价格预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重要商 ت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相关措施建议;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三)应急监测报告制度。进入价格应急状态后,物价部门应立即开展价格应急监测工作。价格应急监测分为日监测和周监测。对人民生活必需品包括米、面、肉、禽、蛋、鲜菜、奶、食用油等实行日监测;对其他商品如建材、煤、生产资料等实行周监测。价格应急监测期间,物价部门应安排专人及时对市场进行监测,随时接听预警专线电话。实行日监测的,每ค天上午10时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报告价格应急监测情况;实行周监测的,每周五上午10时前报告,∞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四)情况通报制度。物价部门应将价格警情、监测信息、工作情况等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内部通报。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适时发布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供求和价格监测信息,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和政府采取的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五)价格干预措施特别审批制度。发生价格异常波动且需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时,由物价部门报请市政府按法定程序报批。价格干预措施主要包括: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紧急措施主要包括:临时集中定价权、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等。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报告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执行情况。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期间,对定价权在市政府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事项,市物价部门可实行调整前审批或报备制度。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解除后,物价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财政、发改、物价、粮食、商务、民政部门的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场价格形势,认定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提出平抑市场价格的措施,指挥物价部门开展价格应急工作;
(三)根据低收入价格指数上涨情况,适时启动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进入价格应急工作状态后,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实施价格应急联动。发改部门负责研究分析主要商品(粮食、棉花、化肥)市场供求状况,负责价格应急期间粮食等重要物资的供需衔接和储备、出库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市场价格监测预警报告、落实价格干预或紧急措施、应急价格监督检查、启动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等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粮食的货源组织、调拨、供应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必须品的货源供应及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按照市政府关于启动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要求,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调整低保标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启动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所需资金。
第八条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价格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物价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价格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处置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价格异常波动事件;
(二)负责收集、核实、传递、通报价格异常波动情况,执行价格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三)及时做好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预测、分析,判断价格异常波动情形,认定价格异常波动级别,提出预警和应对意见;
(四)协调开展应急价格监督检查;
(五)对价格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措施
第九条出现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时,价格应急办公室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协调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工作措施:
(一)有关工作人员应迅速到位,进入价格应急工作状态,分析判断市场价格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价格应急办公室。
(二)根据上级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价☭格监控、监测品种、范围和监测频率,开展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及时ฅ向市政府和上级价格应急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三)发布有关公告。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通报政府即将采取的价格应急措施;提醒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四)组织开展应急价格监督检查。对确属价格违法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
第十条出现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时,除采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提出扩大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实行财政补贴等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群众生活的措施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民政、财政等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启动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或调整低保标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形平息,市场价格连续15天平稳运行,相关工作应从应急状态转为日常状态。
第十二条物价部门要开设专门的价格监测专线电话、传真、网络通讯等,及时全面掌握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和原因、趋势,并适时协调做好监测信息的发布和情况通报工作。
第十三条物价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的价格监测点,遇有所经营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市物价部门。物价部门可根据价格监测预警需要,指定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临时价格监测点,并对该点范围内的价格情况实施跟踪监测。
第十四条物价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服务电话、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充分利用公共媒体等社会资源,建立价格监测预警联系制度,发现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准确预报预警。
第十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物价部门做好价格应急监测预警工作;有关价格监测点要如实向物价部门提供情况及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物价部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对拒不执行价格监测规定,拒报、瞒报及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参与价格应急工作的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批准泄露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由市政府或者物价局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物价部门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