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供销社诫勉谈话制度

时间:2024-12-26 03:59:51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一、诫勉谈话对象:市联社机关科级干部、市直属各公司正副经理,市直☃管基层社理监事会正副主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三、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纪检的领导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诫勉谈话内容:

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被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

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由纪检监察室存档;

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六、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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