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金融商品转让涉税业务处理及纳税影响

时间:2024-12-27 04:47:02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2016年3月5日召开了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本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了在2016年5月1日需要全面实施“营改增”,将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及生活服务业全放开进行试点,特别是对于所有企业的不动产所含增值税也纳入了可以抵扣的范围,李克强总理也明确全面“营改增”后需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关键字:营改增;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涉税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01.056

金融商品又称金融工具,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证明资产交易、期限、价格的一项“书面文件”,对于债权债务双方所应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主要指的是股票、基金、债券等。营改增后,企业单位对于ศ金融商品的转让,全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交纳增值税。目前由于无法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金融商品的重复征税,则在企业中对于金融商品的转让计税依据引入了差额征税的办法,以便于纳税人解决税收负担只减不增的问题。

1 企业单种金融商品转让涉税处理

对于一般纳税企业来说,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按该企业金融商品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若是正差,则需要按差额作为计税依据交纳金融商品增值税,如果出现负差,则可结转到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扣,但年末时仍然出现负差的,不能再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对于金融商品转让涉税处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1 企业金融商品转让上月无负差,本月为正差

这是指纳税企业上月出售金融商品卖出价大于或等于了买入价,则上月没有产生负差,则也没有转入本月可抵扣的销售额,而本月金融商品销售卖出价与买入价又为正差时,则本企业金融商品的增值税直接按本月的正差额除以(1+6%)x6%即可,而本月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可直接按照本月计算的“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为依据计算即可。

案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按月申报纳税,2017年6月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当期取得购买材料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月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该金融商品取得成本为3♡0万元,本月出售为36.36万元,设城建税计提率为7%,教育费附加3%,上月金融商品销售无负差,不考虑其他税费情况,则转让金融商品涉及的账务处理(下文资金未注明单位的均为万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 36.36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30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0.36

投资收益 6

该案例中,企业对金融商品出售是直接将卖出价36.36万元减去买入价30万元,由于金融商品是含税价,则还需除以(1+6%),得出应交金融商品的增值税为0.36万元。

那么对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提,只需将货物要交的增值税与金融商品要交的增值税❣之和作为计税依据即可。

借:税金及附加 0.736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7-10+0.36)*0.07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7-10+0.36)*0.03

在本案例中,金融商品出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影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应按当月金融商品卖出价加上货物的销售额总计填列,不能扣除金融商品的买入价,但在纳税申报表中的第11栏“销项税额”中则需直接填列该金融商品与货物需要交纳的增值税之和。

1.2 企业金融商品转让上月无负差,本月为负差

这种情况是指纳税企业上月出售金融商品卖出价高于或等于买入价,没有产生负差,但本月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低于了买入价,从而出现计税依据为负差情况,对于这种情形,该企业金融商品本月不需要交纳增值税,且本月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也不需考虑金融商品的销售。

案例2: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按月申报纳税,2017年6月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销项税额34万元,当期取得购买材料进项税额20万元,当月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该金融商品取得成本为30万元,本月出售为27.88万元,设城建税计提率7%,教育费附加3%,上月金融商品销售无负差,不考虑其他税费情况,则转让该金融商品涉及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货币资金 27.88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0.12

投Y收益 2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30

在这个案例中,对于企业来说,本月由于卖出价小于买入价,产生了负差,这个差额可以延到以后期间进行抵扣,但到了年末,则需转出,不能再转入到下一年抵扣。

在本案例中,金融商品出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影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应按当将该月金融产品卖出价加上货物销售额总计填列,不能扣除金融商品的买入价,但在纳税申报表中的第11栏“销项税额”则不需考虑该金融商品的影响额。

1.3 企业金融商品转让上月有负差,本月正差大于上月负差

这种情况是指纳税企业上月出售金融商品卖出价ϟ小于买入价,产生了负差,但本月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又高于买入价为正差时,且本月正差额大于上月负差额时,则本企业金融商品转让只需对本月正差抵减上月负差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交纳增值税,对于计提本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需扣除上月负差数。

案例3:接案例2,乙企业2017年7月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销项税额51万元,当期取得购买材料进项税额30万元,当月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该金融商品取得成本为20万元,本月出售为25.3万元,设城建税计提率7%,教育费附加3%,上月金融商品销售根据案例2,买卖有差价,且为负差2.12万元,从而“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0.12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情况,则转让金融商品涉税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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