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合作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研究分析
合作署名学术不端行为肇始于科学共同体内部的投机行为,发展速度惊人,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201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达11016件,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0万件,不言而喻,这内在地制约了科学技术的进步。作为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署名学术不端,有学者总结有充满人情礼仪的礼节性署名照顾性署名搭车性署名等现象。Crony Barbour指出,目前使用的作者介绍已经无法满足合作科研对参与者的贡献标识。新的署名形式要能够全面衡量参与者的个人贡献,更准确地标识作者的贡献信息。对于整治的措施,有学者提出要在科研管理中增强管理的精细度,从项目开始、进行中和结束后均做到明确作者及贡献的原则。有学者认为要在道德、法律层面进行规范,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政策法规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不端现象进行遏制。由于署名学术不端现象复杂、辨别难度大,治理还未完全切中要害。基于对该现象的分析,制定合理、便于操作的行业标准及整治措施是本研究所要着力探讨的内容。
一、合作署名学术不端种类
虚署之名
基于捏造、篡改和剽窃行为基础上的学术不端行为,常常与署名权的误用是联系在一起的,从课题的负责人到研究论文第一作者的署名,没有实际参加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的虚署之名都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这种现象很多,如有人利用职权在下级科研人员作品上随意署名、有高水平作者为帮助亲朋好友,容许其在文章后署名、有不会写论文的为评职称目的在其他人文章后面署名、还有的年轻学者需要借助并未参加创作的名人、专家教授在自己的论文上虚署名而抬高身价,获得发表。由于署名最终与名誉、经济利益挂钩,虽虚署名而实得利是这种现象不断出现的驱动力。
师生合作署名纠纷
在科研合作中,导师与学生的合作比较特殊,导师为学生提供研究思路、指导撰写论文,学生通过该过程学习科研流程,达到有能力独立完成科研目标。依照国际惯例,导师在学生论文中作为通讯作者署名。Corresponding Authสor发端于美国,作用仅限于稿件方面的通信联系。
在英、美等国家,通讯作者在学术评价和职称晋级等方面无任何特殊待遇。我国高校科研部为了鼓励师生合作,均衡♫各方利益,在核定工作量、科研奖励或职称晋升时,都把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如北京大学、中山大学、浙江师范大学等,在国内学术界几乎成了共识。师生合作的论文,教师可用于工作量计算、评职称,学生可用于毕业和评奖学金,各取所需、皆大欢喜。
随着合作量的增加,问题也不断出现:有的学生不能独立完成论文,导师只好全程亲历亲为,学生不劳而获、坐享其成;有的学生科研能力强,不仅可以独立完成科研论文,甚至颇有创新,这样导师有侵占的嫌疑。试想,如果一位导师带多名学生,一年的通讯作者署名论文量就相当可观了。更有甚者,一篇文章还出现多个通讯作者,即所谓共同通讯作者,这些明显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出现的学术不端现象。
合作署名排序争议
在多人合作的论文署名管理中,国家标准GB7713-87规定:应按照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实际贡献的大小排序。而在部分科研成果中,却出现了按职称、资历、权威、名人效应等因素来排序的现象;还有按筹集资金或资助经费的多少排序;国外有用姓氏首字母排序,国内也有按姓氏笔划或拼音字母排序。另外,文章还有共同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等日趋增多的新花样。
以上各种署名排序法有意无意地模糊了真正有贡献的作者,不利于发现新理论、培养新人,并且会产生许多消极影响,正如弗朗西斯培根指出在科学方面的努力和劳动没有得到奖励,仅此就足以抑制科学的增长。署名规范看似小问题,却是整个学术环境良性发展的关键。
二、合作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原因探析
多作者合作科研成果署名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如对署名权的滥用、对他人署名权的侵犯、对署名排序的争议及由此带来的对学术绩效考评的困扰,究其原因,既有法律法规约束力弱化、地方单位法规政策偏向原因,也是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下滑、浮躁心态在科研领域的投射,根本原因还是科研人员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后果。
法律制约力弱化
对于合著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这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只有参加了创作的人才有署名的权利,虚署名是种违法行为。国家标准GB7713-87规定:在学术论文正文前署名的个人作者,只限于那些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做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撰写论文并能对内容负责的人,按其贡献大小排列名次。其余人员可以作为参加工作的人员一一列入致谢部分,或排于脚注。明确规定了排序的原则,署名排序中出现的乱象均违反了国家标准。
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已经明确了规范,但在操作层面上对于违规处罚却轻描淡写、不甚了了。如《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材料、工具、设备等的处罚,明显处于批评教育的层面。笔者认为应增加处罚金额,加大民事赔偿额度,增加违法成本。另外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于违规署名带来的显性和隐性的巨大利益,这种语焉不详的法律责任和批评教育式的道德层面的处罚,怎能阻挡人们铤而走险的行为。
地方或单位政策偏向
目前各高校和科研单位实行的绩效考核机制、学术评价机制和学术指标体系、职称评定制度等还处于不断的改革和调试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无法兼顾的问题,让部分科研人员倍感困惑无奈,以致寻找漏洞,投机取巧。
首先是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科研人员被按行政级别划分,每4年左右评聘一次,每个聘级都要有相应的标志性成果,在质和量上都有明确要求。这种级别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方式必然使科研人员在备受压力的情况下,采取短视行为,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情感动机以及行为方式由此产生扭曲和变形,最终导致科研风气浮躁、功利主义盛行。在合作署名过程中容易出现互相挂名以求得最大获益、强者压制后学,榨取科研成果为己用、论文署名排序方面的科研霸权行为等;弱者只好寻找学术权威攀龙附凤。
其次是职称评审制度,部分职称评审机构条件设置不够科学、全面,对学术成果贡献、引用次数等质量因素考虑不周细,只关注学术论文收录的等级、同行评价结果。于是人们唯级别是论,只争进前三名,根本不去考虑论文是否有研究意义、创新,科研的目的异化为晋职晋级。
第三,研究生培养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大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毕业生都有发表核心期刊论文的要求,这个压力毫无争议地转嫁给了导师。为了让学生顺利毕业,导致我国师生合作署名的论文成果数量越来越多,引发的各类争端也越来越多。
经济利益最大化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无论是聘职聘级还是学术指标体系的建立,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给科研人员划分级别,级别直接与其利益挂钩。高级别论文意味着可以聘更高的职级,带来更可观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贫富差距过大使部分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无所不用其极。部分科研人员名利欲望膨胀、个人价值观扭曲,把科学研究当作个人追求学界声誉和经济利益的手段。在随社会环境逐流大趋势下,短期利益追求和急于求成思想指导下,心态失衡、价值取向错位。虚署名、共同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等令人莞尔一笑的名称也就此出炉。
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
加强学术成果的署名管理
1.增设科研项目过程管理书环节,确定作者排序原则
建议在科研项目过程管理书中,为主要参加者及分工项增加标识贡献系数,如明确总体设计者系数值,创新观点系数值、论文撰写系数值,实验数据提供者系数值,还要增加研究过程中特殊贡献系数值。最终形成论文时按此系数列定排名。
2.科研成果的作者贡献
♡评价作者在论文形成过程中的贡献主要是学术上的创新、其次实验、论文撰写等,实验过程中的特殊贡献也相当重要,有时会因此发现新定律、新结论,决不可忽视。当然这只是初步的理论模型,要到应用层面还要经过一系列的推导和验证。
3.论文发表机构增设把关措施
论文发表机构在征稿简则中应增加合著论文署名作者贡献及责任标示公告,结合国际惯例、本刊论文类型发布详细规则,特别对所谓的共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机构作者、数量较大的合作作者等予以规范。
作者与编辑部签署的版权转让协议中增加相应的条目,区分贡献、分清责任;其次,在作者简介中除研究方向外,也可以增加主要贡献责任单项;第三,正确使用致谢,减少不必要的作者数量。总之,论文发表机构要秉持既尽量减轻期刊版面负担又要有据可查,有规可依的原则。
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监督约束
1.学术不端行为公示制度
学术不端公示制度可以由行业协会、科研管理等部门执行处罚,有很明显的警示作用。建议采取分级制,较轻的署名学术不端行为可以采取内部警告制,严重的则经学术委员会协商后采取学术不端公示制度予以惩治。公示制度能帮助科研工作者树立正确的学术荣辱观,促使其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2.科研成果阶段性禁发表制度
有研究者提出要对学术不端行为设立科研禁闭制度,等同于剥夺了相关责任人的从业资格,并可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是否初犯等因素裁定行为主体禁止从业的年限长短。笔者认为,科研人员对科研名誉非常珍视,应予以一定程度保护,对没有入刑的署名不端行为在充分考虑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后,要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借鉴体育业的禁赛制,尝试采用对科研成果阶段性封闭制,对其进行警示。对更为严重的署名不端行为可以依次考虑取消评聘资格、移送公安司法部门等更为严厉的处罚。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1.细化科☭研评价指标
在评价科研人员学术水平、个人绩效时,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Hirsch教授主张应对论文评价综合考虑,评价指标既要体现质量,又要兼顾数量。例如,我国目前论文奖励是按照各校核心期刊目录规定的级别进行的。相对来说,这还是较为粗糙的分类,应增加被引次数等更为精细化的论文评价指标,真正体现出论文的同行借鉴价值。这项工作可以借助图书馆咨询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联合实行,达到对科研人员正确引导的目的。
2.严刑峻法的威慑
目前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在学术领域也不例外,相较于财物犯罪等明显易识别的犯罪方式,在知识产权和署名权领域,被侵犯权益者的损失不易估算、隐蔽性强。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侵权者认定模糊、处罚力度偏轻,缺乏震慑力。西方国家从18世纪就开始实施著作权法,我国是从1991年才开始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由于ย著作权纠纷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世界各国频繁修订法律,美国21世纪以来几乎每年都有针对著作权法的修正案,日本、韩国的著作权相关法律已分别修改了26次和18次,截至2015年初,我国《著作权法》在进行第三次修订,惩罚力度和赔偿数额一直是争论的焦点。相对于微乎其微的违规成本风险,收益是巨大的,这使违规行为一直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有必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范围,增加处罚力度,使犯罪者无法承受违法成本,真正起到法律应具有的威慑作用。
四、结语
合作署名科研成果学术不端现象属于国家高新技术和最先进的知识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处理不当,对国家各行各业创新能力的伤害无法估量。各有关部门要真正重视,从国家、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多层面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以形成严格的监督和整治措施,建立公平合理的科研环境,保护国家整体原创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