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调研
摘 要 本文通过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背景的考察,以及对乐清地区对轻刑快审工作机制的积极探索活动的调研,以期为构建和完善轻刑快审机制有所助益。
关键词 轻微 刑事案件 快速办理机制
作者简介:陈修丽,乐清市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背景考察
背景一: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虚开发票罪等罪名,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安全等犯罪,以及盗窃、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条件进行了修改完善,降低了食品药品犯罪的入罪门槛,将入卐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认定为盗窃罪等。
背景二:2013年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被正式废止。劳动教养适用的对象主要包括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吸毒♀、**和嫖娼人员,以及常习性违法行为人。因此,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大部分进入刑法的犯罪圈。
背景三:2014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若干规定》,确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以下简称“轻刑★快审机制”),明确适用范围,规定工作程序等。
二、乐清地区对轻刑快审工作机制的积极探索
(一)“三集中”工作机制
顾名思义,“三集中”办案机制是指对数个案件集中移送审查起诉,集中移送起诉,集中开庭审理的一项工作机制。该机制主要针对的是庭审效率的提高,同时也解决了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压力。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对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而实践中公诉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99%的案件是不出庭支持公诉。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公诉人必须出庭支持公诉,故推行集中审理无疑有效解决了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问题。
(二)电子化信息共享机制
电子化信息共享机制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过专线网络随案移送相关电子文本材料,实现公、检、法三家电子案卷材料的信息ฉ共享机制。同步随案流转的电子文本案卷材料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主要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及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移送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乐清市公、检、法三家达成上述共识后,共同出资建立了光纤专线网络,为信息共享提供安全的技术平台,该专线网络与公检法三家内网和互联网物理隔离,在传输时压缩加密,从而确保安全。
(三)诉前社会调查机制
(四)专门办案机制
专门办案机制,是指由相对固定的办案人员或办案小组,专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乐清市人民法院在2003年至2007年间尝试指定审判员专门办理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当时适用简易程序的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认罪案件)。当时指定由一名法官专门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2名书记员负责记录及其他辅助性工作。据调研组统计(详见图表4),由专门办案人员或办案组负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确实可以在较短时间审结该类案件,审理期限可以控制在10天以内。
(五)存在的问题
乐清地区的上述各种工作制度、举措的积极尝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案效率,减轻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也为构建科学合理的轻刑快审制度打下了实践基础。但从轻刑快审机制的内涵、定位、价值等角度来看,乐清地区的上述经验做法与构建科学合理的轻刑快审机制之间仍存在不小的差距。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上述制度的构建主要从办案人员的工作便利出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考虑较少,未能真正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平衡来设计,制度设计的广度与深度不够。同时,上述制度构建缺少系统化,未能全面考虑刑事诉讼程序,缺少对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的规制。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首先,上述制度无有效的监督机制提高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效率;其次,三集中办案模式仍不够完善,集约化效果并不明显,通过压缩庭审时间来提高办案效率的办法,既无法避免庭审流于形式的弊端,也未能真正提高办案效率;再次,电子化信息共享的材料范围有限,仍有有扩展的空间。而专门办案机制仅针对审理阶段,且缺少配套的辅助制度,无法持续性的发挥作用。最后,上述乐清市实☃践的制度均未能考虑到法律文书制度的改革、速裁庭等制度改革,仅涉及到轻刑快审制度的基础内容而未触及核心内容的改革。 三、如何构建和完善轻刑快审机制
为构建科学合理的轻刑快审机制,调研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分阶段细化适用条件,规范程序启动权的行使
1.侦查阶段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固定证据,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过程中即需要对案件可能判处的刑罚,侦查难度等情况进行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启动轻刑快审程序。
2.审查起诉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3.审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最后定罪量刑。
(二)构建专业化的办案队伍
(三)利用固证系统,提高证据收集能力
(四)加强逮捕必要性审查,扩大不捕直诉的适用范围
(五)统一常见罪名的证据审查的类型化标准
(六)成立速裁庭,构建以量刑审理为中心的庭审模式
调研组认为在速裁庭中,对符合轻刑快审机制的案件,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当天审查受理,当天排期、分案、移送给审判人员,压缩案件转移时间。起诉书等材料送达被告人后,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缩短庭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