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法视角下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ล的城市化以及工业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地加快。我国农村的土地征收也是越来越频繁,并且规模也不断地增大,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和矛盾也是不断的增多。本文就以我国民法为中心,从我国民法中相关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入手,分析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并且提出建议,力求为有效解决土地征收相关问题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关键词】民法;农村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制度
在某市的一起行政诉讼案的审判中,该市某村一半多为农村村民将该市的市政府以及市土地局告上了法庭。村民们称,该案原由是镇政府在没有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在村门们已经承包的耕地上面进行填方和培土。而政府部门称该土地已经被国家征为了工业园区建设的国有土地,农民们对此没有权利干涉。村民们则认为这是政府的暗箱操作,在国家征地时没有履行告知村民的职责。这就是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比较典型的事例。我们一起来追究这场案件的原因,就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许多的弊端逐渐呈现。我国民法中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该案例也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该项制度改革的确切的必要性。
一、我国现行的民法中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民法中规定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不够公平
我国近年来对于土地征收补偿,依据我国民法规定,我国坚持的是“适度补偿”的原则,相关制度也不是非常的清晰和完善。而且土地补偿的覆盖范围比较有限,许多的地区都是只补偿直接的损失。另外,土地补偿的标准也比较低 ϡ,所以,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们的生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虽然,今年我国也下发了不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意见,但补偿标准一直都没有大幅度的提升。而且在现实的农村土地征收 ﭢ中,也经常存在各种降低征收补偿标准的情况。
民法中关于土地征收制度的程序不够透明和完善
根据我国民法中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民法规定:“补偿安置方案确立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是,在实际的土地征收中,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度是非常的有限的,往往都是村领导跟村民谈判协商。
民法中规定的土地征收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ฅ农村,集体产权的关系是比较混乱的,而且产权的主体也不够明确。由于这种原因,各级的政府、村委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等都争着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题,还会以各种的名义对征地补ღ偿进行克扣等。而我国的土地管理部门在重大的决策方面一般是听从政府的,而政府又缺乏有力的监督,所有导致许多地方产生补偿金发放混论的现象。不仅损害农民利益,也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对我国民法中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
明确土地征收范围,维护公共利益
在民法中确立公平的征地补偿制度
大家都知道,农村土地征收是具有强制性的。土地征收会给土地权利人造成直接性的损失。所有,按照国际通行的相关原则,在土地征收以后必须要给原来的土地权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如今,各国的补偿标准不同,但是许多发达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都是高于我国的“适度补偿”原则的。所以,我国民法改革中也应该借鉴他国的经验,树立正确的土地征收补偿理念。从我国近几年的土地征收导致的矛盾中也可以看出来,我国应该再一定程度上提高补偿标准,确立更为公平、可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加强民法中对土地征收的监督的规定
三、结语
面对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收的现状,我们既要对民法中有关这项制度的立法革新,也要加强监督机制,防止相关部门借机使土地流转造成泛滥的局面。在我国目前的制度条件下,农村土地征收,必须要加强国家民法的强制性力量,严格依法管理、完善征收法规。并且,通过民法改革、土地立法的改革和完善,实现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在稳定、公平的状态下流转。这样也可以使有限的土地资源,通过市场这“无形的手”,在最大化的程度下,满足社会的需求。
参考文献:
[2]郭洁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